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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刑法适用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09-20 共13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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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结语

  农村基层组织系国之基、民之本,其人员职务犯罪危害极大,但因主体认定上的缺陷导致打击不力,而通过立法及相应的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确保基层组织及其人员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从而全面规范基层组织人员的公权力的运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相信通过结合实践的理论探讨,进而推动立法、司法进程,可以实现这一目标。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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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张兆松,李志雄,晓民。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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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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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周振想、林维。贪污罪主体研究。刑事司法指南[J].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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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立众。刑法解释的应有观念。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2015(5)

  [6]张少林。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J].2011(5)

  [7]曾粤兴,白皎。受委派从事公务"之法理分析——从一起错案兼谈贪污罪之理解。山东警察学院学报[J].2008(6)

  [8]徐剑。受贿罪罪刑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研究。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3(1)


    致 谢

  自 1996 年大学毕业以来,我一直在检察机关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工作,期间经历和见证了国家的法制和法治的进步进程,同时因囿于实务局限深感法学理论之匮乏,遂萌生深造之念想,于 2012 年攻读暨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三年来,在各位老师的悉心教导下,我重新系统回顾和提升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不断增强自己在法学理论上的前瞻性和开拓性,在此衷心感谢暨南大学法学院各位老师的辛勤付出和倾囊相授。

  在论文构思立意、开题谋篇及具体撰写过程中,得到了我的导师胡陆生副教授及导师组梁玉霞教授、杜宝庆副教授、杨萌副教授的精心指导,老师们毫无保留的传道授业解惑,让我深受感染。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胡陆生副教授,在论文的每个环节都倾注了大量心血,使得论文顺利完成,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和衷心的祝福。

  最后,还要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给我支持和帮助的家人以及广东工业大学唐林老师、其他老师、同学和朋友们。成长路上有你们的关心,我心存感激和倍感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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