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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消防行政处罚执行中主要困难归结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6-10 共3568字

论文摘要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且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新《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消防行政执法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应该说无论是从消防行政处罚的理念树立上还是从执行程序的严密性上都有了长足进步。但消防行政处罚执行难和处罚之后的执行力弱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给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一、笔者结合多年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体会,将当前消防行政处罚执行中主要存在的困难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处罚起点太高,处罚的执行难。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执行难是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同感。《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处罚起点太高之嫌,又停又罚,而且是大额罚款,一般的小场所难以承受。《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如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消防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实践中如果将大量的消防行政处罚都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结束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显然也不现实,亦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另外,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繁琐,从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到最后执行完毕,最少也要三四个月,时间较长,影响行政效率。由此可见,公安消防部门因当事人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会大大降低消防行政的效率及权威,执行力也会随之降低。这就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罚款数额与当事人协商而定等现象,更有甚者出现由于难以执行而导致执法程序中断等现象。
  
  (二)警告处罚难以执行。警告处罚立法原意是向违法消防行政相对人发出告诫,使其不再违法。《消防法》规定,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在执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经济建设不断深入, 追求经济利益成为众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第一目标,致使公安消防机构发出的行政警告无法达到其应有的警戒作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消防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警告由于没有具体操作规定而难以执行。
  
  (三)执法手段匮乏,三停易引发社会矛盾,带来难以承受的责任。依据《消防法》,大量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应由公安消防部门执行,公安消防部门推无可推、退无可退。对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实践中消防监督执法备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困扰,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机构已经多次责令限期整改而难以整改,由于当前维稳和经济发展的大政策环境,政府考虑财政税收、人员就业、社会稳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同意停产停业的情况很少。另外,当今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机械的采取关停、查封措施,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消防部队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出现该停停不了、想停停不了的现象,致使火灾隐患难以根除,从而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近几年出现的几起有影响的火灾事故,都存在上述现象。
  
  (四)基层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执法力量薄弱。基层消防大队作为我国消防执法体系中的基层公安消防部门,由于执法人员少,执法任务重, 长期处于疲劳战、应付战状态,面对成千上万个监管单位、上百起火灾,往往顾此失彼,很难做到监督执法到位。另外,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现役制,执法人员晋升、交流快,转业减员多,监督执法人员变动频繁、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当前消防行政处罚执行困难的原因之一。
  
  二、为提高消防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动消防执法尽快向信息化轨道转向,加速推进消防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笔者提出以下几个解决问题的设想与建议:
  
  (一)走在时代前沿,掌握时代信息,全面推动消防行政处罚网络化建设。计算机网络是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人类上个世纪最重伟大发明成就之一,也是 21 世纪各行业领域重点建设的方向之一。通过具有强大通信与信息交换功能的计算机网络,可提高日常办公自动化水平,实现我国消防事业新的飞跃。现如今我们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工程已实现了网络化。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在公安消防部门投入使用的软件大多是单机版和单项性的软件,处罚的结果只限于公安消防部门内部公安网络,行政处罚只停留在初级网络化水平上。消防行政处罚网络化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消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兴衰,只有发展和推挤网络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才能推进消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体系。要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要求。以政府网站等为依托建立相关职能单位、部门业务共享平台,与公安、金融、工商、建设、文化、卫生等各个相关部门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体系,确保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履行消防行政处罚。
  
  一是消防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公安消防部门在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将该对单位或场所消防行政处罚信息发布在平台上。此平台应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办公业务系统进行连接,作为各单位或部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的依据之一。对未履行消防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无法办理公安、金融、工商、建设、文化、卫生等各单位或职能部门的相关业务。如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工程,未履行责令停止施工和罚款处罚的,建设部门无法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建筑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未履行责令停止使用和罚款处罚的,建设部门无法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法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法颁发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场所,未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吊销营业执照或无法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文化部门吊销或无法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监督部门吊销或无法核发卫生许可证等。对其他未履行消防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办理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贷款、公安交警部门不能办理驾驶证的年检等手续,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不予审批再新开设其他场所。
  
  二是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条件审查的,教育、民政、卫生、金融监管、文化、体育等部门无法予以批准。对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弄虚作假、超范围承接工程、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建设部门要将其违法记录纳入企业资质许可、升级、年检等工作内容,并及时在省及全国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发布。对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未整改的单位或场所,有关单位和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的年检手续;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工商、文化、治安、卫生、安监等单位应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三是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共享。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将火灾隐患、违法行为等消防安全信息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等情况作为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内容。
  
  (三)加强基层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执法力量。一是要充实基层消防大队的执法力量,配备专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解决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二是要保证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具备延续性和长远性。三是强化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消防监督执法中的核心主体是“人”,而“人”在各个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人员在文化、理论、专业及法律等综合素质方面的欠缺,直接影响着消防行政处罚执行质量的高低。因此,培养消防监督执法专业型人员成为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得以提升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应定期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文化知识、理论水平以及法律常识的培训,通过理论上的学习以及实践上的指导,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督水平。
  
  结束语
  
  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和消防执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深入推进。消防执法信息化是未来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方向。消防行政处罚执行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是我国消防事业建设中必然要面对的,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消防执法网络化的不断建设,消防行政处罚将逐渐走向制度化和理性化的轨道。这对于加快大消防格局的形成,促进消防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将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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