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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探析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20 共15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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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运行问题探究
  【引言】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探析引言
  【第一章】公共警告的构成要素与内涵分析
  【第二章】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制度现状
  【3.1】食品安全消费警示的制度缺陷
  【3.2】风险评估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缺陷
  【3.3】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后续救济缺失
  【4.1】完善食品安全消费警示的制度构建
  【4.2  4.3】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以风险评估为重点
  【结论/参考文献】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体制优化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完全的风险社会,且相较于传统社会而言,现代社会的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与更强的破坏力。当风险来源呈现出多元化、全球化的趋势时,如何应对风险就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课题。在食品安全领域,风险同样存在。而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除了食品风险之外,有些情况下是由食品生产过程中的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如何抵御食品风险、如何最大程度防止流入市场的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为核心,以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为补充的监管模式。这种传统模式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已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管作用,当出现食品安全风险这种不确定的因素时,其更体现不出预防与监管的价值。比如,有毒有害食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环节,若单纯依靠行政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已经不能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不能从根本上及时防止有毒有害食品危害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面对传统监管模式的局限性,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应运而生。

  作为一种新型的柔性监管模式,它一方面有利于公民在知情的基础之上做出理性的决定,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决策效率和决策效用的实现,能够真正实现行政管制的目的。

  然而,"三鹿毒奶粉事件"、"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等负面新闻的出现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共警告敲响了警钟。在实践中,由于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在信息形成、信息发布等环节存在诸多制度上的不足,从而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存在不作为或者作为但结果错误等情况。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作出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时,其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公共警告内容错误时,不仅会引起社会恐慌,而且会给特定第三方企业造成经济与名誉的双重损失。另外,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受损企业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行政赔偿。因此,本文以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的重新设计与构建而对其中的问题予以一一解决,进而使其更好地发挥制度优势,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所在。

  就目前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现状而言,学者们多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原因是由多头执法造成的,将研究对象多局限于传统的命令式的监管方式,而对于"公共警告"这种新型行政活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价值与存在的问题等,则是重视不够、研究不多。此外,有的行政法学者在研究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时,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往往用某一单一的警示类型代替所有的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类型,从而出现了以一概全、研究不全面及概念混淆等情况,不利于对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也不利于为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相关制度构建提供理论前提。因此,本文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共警告予以类型化,并分别梳理其在信息形成和信息发布等环节的法制现状和实践现状,进而为规范实践中的公共警告提供一定的研究进路。此外,由错误的公共警告所引发的对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也是本文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从而构成对公共警告这种新型行政行为相关理论的一次有益探索,并为行政法总论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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