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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的需求与实现(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5 共8227字

  当然,肯定有人会质疑政府生产型中社会组织的性质,在本质上和国家事业单位的性质没有任何区别,已经不是本文所指的社会组织,那么为什么我们不直接利用国家事业单位来开展社会服务,而需要从社会组织中重新构建相关机构?答案是,现有的国家事业单位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中发展过来的,所以我国的事业单位与政府机关一样,政府机关存在的办事效率低下、机构臃肿、人员冗杂等问题,在国家事业单位中也同样存在。如果我国的事业单位能在社会服务供给过程中扮演核心角色,那么政府利用其提供社会服务的效果则应显着,但实际上政府扶植事业单位以发挥社会服务功能的改革往往以失败告终,说明我国的事业单位并不能担此重任。

  在这一点上,社会组织却恰好相反,优秀的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能力接受了市场规律的检验,是市场竞争中的佼佼者,他们能较好地适应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并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因此从社会组织中发展一批国家“事业单位”是有必要的。

  然而如何筛选优秀社会组织和克服优秀社会组织的官僚主义,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首先,对于如何筛选优秀社会组织,政府部门需要事先制定系列的考核标准,可以利用听证会等形式,把学者、政府官员以及社会服务对象召集起来,收集相关意见,然后将学术界、政府机关和受益群体的意见进行综合权衡,最终设计出一套科学制度作为其“准入门槛”.考核指标应涉及转型社会组织的数量、转型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能力及转型社会组织的地位等核心内容。其次,对于克服社会组织的官僚主义问题,优秀社会组织虽然曾经经历了市场机制的考验,但是却不能保证将其纳入到政府领导范畴后,它不会滋生官僚主义。若要始终保持优秀社会组织的活力,则需从管理设计上创新,就组织结构而言,不能采用尖形组织结构,而应采用扁平组织结构;就管理手段而言,尽量利用工商管理技术,没必要总是贯彻传统的上行下效原则。

  (二)政府购买型

  所谓政府购买型,是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供给的优良社会服务,来满足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在社会服务领域的现实需求,实现维持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目标,而不直接参与社会服务生产的行为。政府购买型中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下:(1)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是并列存在的两种组织形式。从组织类型的角度而言,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不存在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任何交叉关系。(2)两种组织间是平等的关系。交易双方地位的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在社会服务的交易过程中需保持平等关系,避免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干预交易过程,导致社会服务的效果大打折扣,与改革的初衷相违背。(3)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交易对象限定于社会服务项目。即在该种境况下,政府只能从社会组织处购买相关的社会服务供给,而不能是其他服务项目。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需从以下方面进行展开。

  首先,政府在社会服务领域放弃不必要的生产职能。只有政府放弃不必要的生产职能,社会组织才有进入该领域的空间和机会,才能在社会服务领域内施展才能,同其他主体展开竞争,增强社会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要,所以政府在社会服务领域放弃不必要的生产职能是政府购买型的前提条件。

  其次,为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不只停留于广泛宣传“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政策性口号的环节,尽量把事情落到实处,如减少建立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环节,以及废除非政府部门挂靠政府单位的硬性要求等,这样才更有助于吸引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地涉足社会服务领域,形成社会服务的市场体系或志愿体系。

  再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可以运用公私合作的形式或者合同外包、补助等市场化工具来进行。公私合作即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提供社会服务,综合考虑各自的优势,两者在合作过程中需扮演不同角色,政府主要扮演决策者和投资者的角色,而社会组织主要扮演决策执行者的角色,最终实现“1+1>2”的效果;合同外包即政府将社会服务项目以合同的形式,通过竞标的方式承包给优秀社会组织,政府只需对社会服务供给进行跟踪、评估以及验收;补助则是指政府在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若社会组织为特定群体提供了质量较高的社会服务,那么政府可以另外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额外奖励。

  最后,需要完善政府购买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缪勒将寻租分为了三种类型:“(1)通过政府管制的寻租;(2)通过关税和进出口配额的寻租;(3)在政府合同中的寻租。”[10]所以政府在购买社会服务的过程中,为其工作人员的寻租腐败提供了机会与可能,若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那么在竞标活动和服务价格的确定等环节都易滋生腐败,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或者影响社会服务的最终质量。

  (三)用者付费型

  所谓用者付费型,是指社会服务对象遵循价值规律原则或者人道主义原则主动向供给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支付费用,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行为。用者付费型中社会组织的显着特征为社会组织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即社会组织提供的是“有偿性”社会服务。

  为什么需要遵循价值规律原则或者人道主义原则?因为社会组织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企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需说明在政府生产型与政府购买型中,未对社会组织进行详细划分,主要源于在上述两种类型中,政府都是社会服务的主要出资者,即政府为社会服务买单,社会服务对象只无偿地接受相关服务,而现在的情况有所不同,有必要区别对待。就企1组织与公共组织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使命不同,公共组织主要是追求公共利益,为公众服务,而企业组织主要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企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需遵循价值规律原则;相反,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是公共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两者的使命均在于为公众服务,但是与政府组织相比,我国非政府组织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随时面临着瓦解的威胁,所以非政府组织提供社会服务,需遵循人道主义原则,社会服务对象象征性地支付相关费用。

  在用者付费型中涉及一个重大问题---用者付费的现实性。虽然有学者认为“社会服务,不是通过市场交换,而是通过政府和社会无偿提供的”,“社会服务说的是非经济、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服务”[6],但是我们认为,社会服务可以通过用者付费的方式进行获取,因为可以利用排他性手段将它与其他公共服务分离,继而运用价格机制使其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只不过先前我们从我国国情出发对社会服务进行界定时,强调社会服务对象是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而未像福利国家那样,将社会服务对象由弱势群体扩展为全体民众,实施的许多项目都是全民范围的社会服务。既然我国社会服务主要对象是困难群体,那么想让这个群体以市场价格给付社会服务成本不现实,因为这类群体以老、弱、病、残等人口特征居多,他们更多地需要从社会获得救济来解决生存问题,压根就没有能力给付社会服务费用,所以用者付费型在当前我国没有土壤。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服务外延不断扩大,笔者相信社会服务的“产品”会日益丰富,用者付费型迟早也会登上我国社会服务的舞台,成为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的有效实现方式。其理由在于,我国当前已经出现了用者付费型的需求。就养老模式而言,由于代际之间的价值观念与行为选择存在差异、隔阂甚至冲突,很多老年人不愿意和子女共同生活,这里面不乏拥有经济实力的人群,他们宁愿选择养老院度过余生,呼唤成立高档养老院,显然该种社会服务只有通过用者付费的方式得以维持,而不能寄希望于由国家承担全部费用。

  (四)志愿提供型

  所谓志愿提供型,是指社会组织无偿地给弱势群体供给社会服务的行为,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民间性、组织性等特征。志愿提供型中社会组织的特征为:(1)非营利性,即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不以服务的市场价格为标准收取报酬;(2)公益性,即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秉承担负社会责任、回馈社会公众的宗旨,而不计投入成本和产出的经济13)自愿性,即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完全出于自身意愿,不带有任何被迫及强求性质。

  企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相较而言,非政府组织是志愿提供型的服务主体,虽然我们不排除企业组织具有社会责任,它们会无偿性地给予社会弱势群体一定的帮助,但这也不能改变企业理性人本质,即“在机会成本为既定的条件下,理性人系统而有目的地尽最大努力去实现其目标”[11],不符合志愿提供型特征。由此,在志愿提供型中,主要分析一下我国非政府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的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不充分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国外是政府治理社会问题的重要协助者,拥有独立的地位和优良的信誉,它们通过组织成员或者政府以及企业家的捐赠和召集志愿者来开展社会治理活动,但是我国非政府组织“行政性”色彩过于浓厚,它们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我国公共财政。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它们也无奈地沦为了政府的附属品,难以与国外非政府组织媲美。

  第二,我国非政府组织自身管理问题频发,无法承担供给社会服务的责任。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历史虽然悠久,但建国后获得合法地位的时间短暂,换言之,当前我国官方认可非政府组织的期限较短,所以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合法化事物,其自身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以致其管理模式以及资金的来源和处理等问题都受到了民众的普遍质疑,民众对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度偏低。因此,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现有的不成熟状态不适合作为社会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另一方面,民众反感非政府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易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我国公众的志愿者文化意识淡薄,难以实现长期、无偿地供给社会服务目标。非政府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主要依靠的人群为志愿者队伍,但我国公众的志愿者文化意识淡薄,会出现诸多问题。首先,难以建立志愿者队伍。虽然我国存在志愿者组队开展社会服务现象,但这些队员是否均是不依靠外力作用、仅凭自己的良心加入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的,值得商榷,不排除存在“作秀”以及受到权力等其他因素威胁而不得已为之的行为,这已然背离了志愿精神;其次,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要志愿者提供一次两次社会服务,问题不大,然而若需长期、无偿地提供社会服务,往往会与志愿者的生活、工作以及学习产生矛盾,那么结果可想而知。

  四、小结

  从理论上讲,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存在上述四种实现方式,但并不是每一种实现方式都适合当前我国国情并有助于我国社会发展体制转型。政府生产型不符合行政改革要求,而且执行过程中,易与既得利益集团产生矛盾,改革阻力较大;用者付费型和志愿提供型不符合现阶段我国实际发展情况,但从长远来看,势必会成为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的有效实现方式;政府购买型,不仅迎合了全球行政改革潮流,得到了我国学术界的普遍认可,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强和借鉴性强等优势,相较于前三种实现方式,改革成功的概率更大,无疑是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实现方式的最优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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