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论文(推荐10篇)之第八篇
摘要:伴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公众对于医疗服务水平和技术要求逐渐提高, 同时公众维权意识增强, 与现行医患纠纷治理机制的滞后产生矛盾, 致使医患纠纷事件屡见报端。现行的调解方式主要包括自主协商、第三方机构介入、法律诉讼维权等。医患纠纷治理机制在不断完善, 但还存在医患纠纷的层次间失衡、医患纠纷转化措施薄弱, 忽视协同治理、强化部门分工, 忽视长远保障、缺乏必要经费支持等问题。为此, 应打破医患纠纷的层次间失衡, 促成机制的良性循环;借助“互联网+调解”, 开辟多元治理新途径;构建多元主体间的治理机制, 协同推进医患纠纷的化解;建立医患纠纷咨询服务平台, 开辟协调联动的医患纠纷治理路径。
关键词:多元治理,医患纠纷,“互联网+调解”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 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与日俱增, 个人健康愈发受到重视, 公众对医疗需求迅速增长。与此同时, 人们对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要求趋向严格, 导致优质医疗机构就医率急剧上升。我国医疗水平及资源的不平衡导致医疗业出现“马太效应”, 大城市优质医疗机构人满为患, 医院接收病患数量及医生工作强度压力不断增加, 而小城市普通医疗机构却门庭冷落。在这种形势下, 虽然当前医患纠纷数量有所下降, 但医患纠纷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在互联网媒体催化下, 呈现多发性和复杂化的态势。医患纠纷案件由原先单一“线下”发展, 演变成“线上”和“线下”结合, 参与人员由当事人可能变化为利益相关群体或任何网民。医疗事故只有及时妥当处置, 方能有效地将医患纠纷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避免引发群体性“医闹”等事件。
一、医患纠纷治理机制的现状
我国医患纠纷的治理机制有三种形式。
第一, 医患双方自主协商调解。当医患纠纷事件发生后, 在没有第三方介入时, 医患双方往往会寻求自行协商解决, 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协商界定, 以确定理赔的方案。但双方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 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 因而理赔方案表现为强者意志。在强者意志下, 协商调解的理赔方案容易出现恃强凌弱、乘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1]。一旦所协商的理赔方案存在欺诈、刻意隐瞒等行为, 就会引发尖锐的对抗, 最后发展成“医闹”等暴力事件。
第二, 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当医患纠纷双方寻求第三方介入时, 便会向卫生行政主体提请调解。政府卫生行政主体接到申请材料后, 将受理该医患纠纷事件。从法规层面来看, 第三方介入能有效地控制医患纠纷强势一方的势头, 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另一方的合法利益[2]。但是, 现实生活中, 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公信力常受到民众质疑, 担心医疗机构与其里应外合, 规避应承担的医疗事故的责任。此外, 相关的法规并不能包罗万象地解决所有的医患纠纷事件。医患纠纷往往是多种因素交织促成的结果, 想用单一法规解决复杂化、多样性的纠纷事件, 调解结果往往难以令双方满意。调解的机制和办法需要作出调整与升级, 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 并且采取各种公开透明的调解程序方能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 法律诉讼维权调解。与自主协商和第三方介入调解相比, 法律诉讼的裁判结果, 其公正性、强制性更易于让医患双方认同。公众之所以对民事诉讼认可度更高, 是因为审判主体更具有独立性, 跟相关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程序挂钩关联性极低, 因而审理的结果更会被医患双方作为最终裁判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通过法律维权调解的总量不高, 因为通过民事诉讼调解所需要花费的成本与精力远高于其他调解方式。若医患双方财力差距过于悬殊, 弱势一方会因无法承受诉讼费用而放弃继续上诉, 从而也就破坏了医患双方原有的公平性, 最终也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3]。
二、医患纠纷治理机制的问题分析
(一) 忽视医患纠纷的层次间平衡, 医患纠纷转化措施薄弱
现有的医患纠纷治理机制在化解层次上, 常出现失衡现象。在治理主体层次上, 机制对于患者和医院所具有的权利及实现方式的规定, 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对于患者在医患纠纷治理中享用的权利和实现方式远不及医院来得详实和全面。在医患纠纷转化层次上, 鲜少将实际案例中所得的经验举一反三地付诸今后的实践, 片面认为一旦纠纷停息, 所有工作都将结束。当类似纠纷案件再次发生时, 又重走老路、按部就班化解纠纷, 而更高效、更和谐的化解办法, 却原封不动地停滞在制度层面[4]。我国各地虽然均制定了医患纠纷治理制度, 但如何进行纠纷转化没有具体化和明细化。
(二) 忽视协同治理, 强化部门分工
现有的医患纠纷治理机制中普遍存在强化部门分工, 而弱化各部门协同的现象。医患纠纷治理所要调解的对象是患者和医疗机构, 能否妥善化解矛盾, 还需要司法、公安、财政等部门协同参与治理。多个部门间如何实现协同分工合作, 各部门在治理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如何实现无缝对接, 如何使多个分散的部门协同变为整体, 提质增效地化解纠纷, 都成为治理机制面临的巨大问题。现实生活中, 各个部门对待医患纠纷均有各自的处置措施和办法。由于部门和系统间的差异, 在处理涉及多个治理部门的同一事件时, 就容易出现“各自为营”, 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抗拒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5]。
建立医责险在医患纠纷治理机制中呼声很高, 但各地对于医院参加医责险的规定并不统一。医责险参与主体是否为公立性质的医疗机构, 不同医疗机构具有不同等级的区别该如何差异对待, 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三) 忽视长远保障, 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
医患事件具有极强的对抗性和冲突性, 此时出台治理办法和规定, 势必想控制当前的局面, 可想而知, 其前瞻性和长远性的重视度被削弱, 从而缺乏长期的制度化保障。当其他医患纠纷事件发生时, 利用先前临时制定的处置办法来治理不同的事件, 若处置方式契合度不高, 将直接刺激当事人的情绪, 更不利于疏导和排解长期的不满, 不良情绪达到“燃点”, 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各地医患纠纷治理机制中规定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下文简称“医调委”) 的调解应当免费, 可医调委的活动经费没有得到财政给予的保障。医患之所以产生纠纷, 是患者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受到伤害, 弥补这种伤害的形式常被金钱补偿等同化。医调委单凭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调解手段去平息尖锐的矛盾, 可能性变得微乎其微。医院的经费保障和医调委的妥善调解手段相结合是问题的关键[6]。
三、构建完善的医患纠纷治理机制的建议
(一) 打破医患纠纷的层次间失衡, 促成机制的良性循环
医患双方在医患纠纷事件中层次失衡, 导致医患双方关系和权益的不对等, 在构建完善的治理机制时, 就应打破制度对于层次间失衡的问题, 明确患者和医疗机构在治理医患纠纷中所具有的权利和实现方式。矛盾纠纷产生的同时, 其实也蕴含着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及推进医患纠纷治理机制不断完善的良好契机[4]。医患纠纷治理机制的制定主体在制度构建中, 应着重关注纠纷案件处理的共性总结, 在此基础上形成经验样本。各个参与医患纠纷案件处置的部门, 需从全局出发, 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总结经验教训, 并应用于机制建设, 从而打破制度中结构性短板的问题, 形成良性循环的治理机制。
(二) 借助“互联网+调解”, 开辟多元化医患纠纷治理机制的新途径
“互联网+调解”具有处理争端的高效性与低成本性的优势。依托互联网技术, 可随时查阅和存储医患纠纷双方最新情况, 所形成的电子数据不仅可以实现多个部门实时共享, 而且节省了当事人因邮寄、打印、传真等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在线调解对于情绪激动的患者来说, 毋庸置疑是更好的选择形式。当事双方处于情绪对抗的状态时, 面对面调解若处置不当, 更容易造成双方心理上的冲突。在线调解时医患双方无需见面, 通过医调委线上配合介入调解, 能有效地避免双方的直接对抗, 营造出情绪缓和的调解环境, 使双方均能冷静下来换位思考如何解决纠纷, 为双方今后和解奠定良好基础。在线调解人员需要接受前期培训, 组成专业化纠纷调解团队, 实现区域共享和跨区域交流。虽前期需要团队建设资金投入, 但纠纷调解团队不单单只适用于医患纠纷调解, 同时也能胜任其他突发事件的调解。
(三) 构建多元主体间的治理机制, 协同推进医患纠纷的化解
医患纠纷案件处置涉及多个部门主体, 各自责任、权限及风险分担需要明确界定。相关规定和办法中应明确多元治理主体中的领导协调角色, 避免纠纷治理过程中各自为政、相互扯皮而影响工作。法院、公安、医院、财政等主体在协同治理医患纠纷过程中, 需要密切沟通和交流。当事件发生后, 这些部门需通力合作赶赴现场安抚患者情绪, 化解不必要的争端, 将事件发展引向法律的轨道。医调委对纠纷案件能自行调解的, 应当妥善处置, 对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的可咨询法院, 然后依据法院判断是否由医调委出面调解还是引导医患双方走诉讼渠道[7]。调解避免不了理赔问题, 在纠纷案件中资金赔付需要医疗机构、医调委、保险公司彼此衔接配合, 促进案件能及时高效地完成。
(四) 建立医患纠纷咨询服务平台, 开辟协调联动的医患纠纷治理路径
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医疗纠纷产生的关键问题。患者未能获得医疗事故的详实信息, 部分患者因医疗知识欠缺而误解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医疗机构未能向患者提供详细的诊疗说明, 往往导致患者走向极端, 选择以暴力冲突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医患纠纷咨询平台的建立能有效解决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为患者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等免费服务, 保护患者对事件的知情权。医患纠纷咨询服务平台需致力于以下工作:向患者普及医疗常识;宣传国家关于医疗纠纷调解政策;介绍医患纠纷化解途径;在纠纷调解后为患者提供康复咨询。
医患纠纷咨询服务平台建设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承办。患者对医调委信任度高, 医调委拥有专业背景的人才团队, 能为患者提供各项咨询服务, 完全能够胜任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置工作。医调委作为平台建设的主体, 可在医院等地设置固定咨询点, 或派遣专业人员在各大医院轮流设点, 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和发放宣传材料[8]。此外, 可鼓励相关公益性组织参与到平台建设中, 协助开展医疗纠纷咨询服务。医调委作为平台承办主体可对这些组织进行专业化培训, 提升服务团队的整体水平。建立医患纠纷咨询服务平台, 既能向患者普及医疗常识, 又能为其提供有效的调解渠道, 解决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为构建协调联动的医患纠纷治理机制开辟了新路径。
参考文献
[1]汤立伊, 吴登勇.论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J].法制与社会, 2014 (8) :46-47.
[2]周倩慧, 袁受美, 王锦帆.我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发展与趋势[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4, 27 (6) :837-840.
[3]高雪娟, 江嗣满.政府购买医患纠纷调解服务的法律审视:以福建省为例[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8, 18 (2) :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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