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古代时期,人们对体罚的接受程度很高,惩罚在很多时候都是以体罚的形式出现。随着教育观念的更新,体罚的弊端逐渐为人所知,中外各国都开始逐渐禁止体罚儿童。体罚不仅会伤害幼儿的身心健康还会引发新的问题行为。但实际上幼儿园中的体罚现象依然存在。幼儿教师对体罚和惩罚的认知不到位是此问题频发的缘由之一。划清体罚与惩罚之间的界线,正确使用惩罚,普及法律知识可以帮助幼儿教师正确认识体罚的危害,从而进一步减少幼儿园体罚儿童的现象。
关键词:幼儿教师,惩罚,体罚
如果说教育是一个走钢丝的杂技演员,那么惩罚和奖励则是保持平衡的一双手,不可偏重。如果在走钢丝的途中,惩罚变成了体罚,那么教育的效果可能就要失衡。对于幼儿来说,惩罚是小红帽的外婆,虽然有时会对小红帽很严厉,但最后她会收获香甜的饼干,而体罚则是狼外婆,披着外婆的衣服,打着为幼儿好的旗号,但结果却会伤害幼儿。从惩罚到体罚,对于教师来说只有一步之遥,之间的界线似乎也不是那么明朗,但对幼儿的意义却是截然不同。
一、人们对体罚的接受程度在下降
(一)持续千年,体罚可行
惩罚是中国古代的教育思想中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在师尊生卑的传统下,基本上什么样的惩罚学生和家长都是可以接受的,很多人甚至认为体罚才是最好的惩罚,最好的教育。“夏楚二物,收其威也”便是《学记》中典型的例子。[1]106《尚书》卷二的《虞书·舜典》记载道:“扑作教刑”。[2]颜之推在《颜氏家训》中提到“凡人不能教子女者,亦非欲陷其罪恶;但重于诃怒,伤其颜色,不忍楚挞惨其肌肤耳。当以疾病为喻安得不用汤药针艾救之哉?又宜思勤督训者,可愿苛虐骨肉乎?”[1]141清朝时期的小说《红楼梦》第三十三回中也有描写过贾政把贾宝玉按在凳子上打屁股的情节。民间也一直流传着“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说法。虽然期间也有一些人对这种风气极为不满。如王阳明《训蒙大意示教读刘伯颂等》中写道:“责其检束而不知导之以礼;求其聪明,而不知养之以善;鞭挞绳缚,待若拘囚。彼视学舍如囹狱而不肯入,视师长如寇仇而不欲见。”[1]216但总体而言,古代的老师、家长是支持体罚学生的。“教不严,师之惰”的思想不仅体现在严格要求学生上,也体现在用严苛的手段惩治学生上。体罚此举在古代西方也是较为常见的。埃及人有这样一种看法:“儿童的耳朵长在他们的背上,你打他他就听见了。”在斯巴达,为了让儿童达到国家需要的标准,男孩们要接受残酷的军事训练,经常被鞭打考验。中世纪的教会学校纪律严苛,棍棒和其他的体罚工具成了每个学校中必备的工具。除了体罚之外还有着一些其他体罚方法(如跪罚等)。按照宗教神学的观点,肉体是“灵魂的监狱”,必须折磨肉体才能拯救灵魂。由此可见,回顾古时中外,体罚幼儿都是个屡见不鲜的现象,是个可以被接受的手段。
(二)百年变迁,反对体罚
到了近代时期,中国开始被迫与世界接触,各个国家的思想涌进了故步自封的中国,开始反对体罚的学者不断涌现。如梁启超在《变法通议》中提到:“视黉舍如豚莅之苦,对师长若狱吏之尊”。[2]在《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中指出:不能再对十三岁之上的儿童使用“夏楚”。虽说当时已有这样的的思想,这样的规定,但在民间,体罚依然盛行。中世纪由于宗教神学的影响,把肉体当做灵魂的监狱,把摧残和折磨肉体当做解放灵魂的条件。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家们重新唤起了对肉体的爱护,注重构建师生间和谐平等的关系,营造宽松的学习氛围。蒙田十分反对体罚,对体罚造成的种种现象深恶痛绝,认为愈教学于游戏和练习之中是最好的。[3]夸美纽斯对“学校里充满了呼嚎与鞭挞的声音提出了不满。”西方的不少国家较早的废除了体罚制度,如荷兰在1850年就废除了体罚制度,波兰在1783年废除了体罚制度等。由此可见,在近代,中国已经将体罚与惩罚区分开来,过于严重的体罚是被禁止的,而西方则在更早的时候就开始普遍的反对体罚学生,大部分国家都不允许体罚。
对于体罚这一行为的态度转变折射出人们在儿童观方面的变化,人们越来越重视儿童的地位,将之与成人的地位持平,而不是将他们作为成人的附属品。但是,虽然大多数人观念已经改变,幼儿园中的体罚行为却仍未杜绝。
二、体罚幼儿的现象依旧存在
如今,大部分国家禁止体罚。学校维持纪律的形式理当合乎儿童的尊严,这一要求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被明确规定。在中国,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已从法律制度层面明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分别提到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有损学生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关心和全体同学,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但是在幼儿园实际教学管理中,还是会有体罚儿童的现象出现。陕西神木一段“女教师脚踹掌掴10名幼童”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湖南省一家幼儿园保洁员因嫌孩子吵闹用胶带将2名4岁的孩子的嘴巴封住,长达十余分钟。已有的研究主要是从心理因素方面、社会历史因素方面、法制观念因素方面做出分析,并且有了较多的研究成果。本文在这方面的内容就不再多言,而是从教师对体罚认识程度这一方面来分析。
从惩罚到体罚,中间的界线到底在哪里?这是不少幼儿园教师困惑的地方。虽然在《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中对惩罚已经有了这样定义的:“道德评价的方式之一。”即通过对人的不当举止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以此来达到矫正其不良举止的目的。批评警告和取消资格以及限制活动等都属于惩罚的手段。对体罚则是这样规定的:“通过对儿童身体的野蛮、粗暴管制,试图使儿童思想行为发生转变的一种不正确的教育方法。体罚的具体表现有:打骂、恐吓、禁闭、罚站、打手、罚打扫卫生、揪头发、揪耳朵、踢儿童的身体部位等等。”[4]但还是有一些教师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体罚儿童的。对于很多幼儿园教师而言,罚站、罚抄写等行为是为了让幼儿更好的认识到自己在言语行为等方面的错误,这是一种惩罚行为,可以作为教学管理的辅助手段来使用。教师们认为这些行为如果是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既能起到矫正幼儿不良行为的作用,又能更好的维持班级秩序,这似乎闻之有理。但实际上,是惩罚还是体罚,这种判断是教师自己的态度来决定的,不同的教师的看法不一样。比如,有的教师认为幼儿犯了错罚站5~10分钟可以,有的教师认为罚站10分钟以上才能让幼儿记住教训,所以这些判断是有着极大的主观性的。罚站几分钟对幼儿而言可能没有什么身体上的伤害,那十几分钟甚至是二十几分钟对于有的幼儿来说就比较难接受了。某种教育惩罚行为到底是体罚还是惩罚,这不能由教师自己说了算,体罚和惩罚之间的界线是需要明确的。教师对于体罚和惩罚之间界限的不清楚是造成幼儿园中体罚现象依然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体罚对幼儿的伤害更大
惩罚和体罚常常被人拿来比较,从字面上来看,“惩罚”和“体罚”确实都有“罚”字,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对于幼儿园的小朋友来说,惩罚与体罚的的一字之差更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一)体罚会引发新问题
惩罚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并未伤害孩子的肉体。而体罚则会损伤人体,教师通过对施以身体上的痛苦来解决儿童在思想上的问题,这并没有对症下药,甚至可能导致儿童产生肉体与精神上的双重痛苦,因此会引起新的问题。如果孩子一做错事情,成人就采用体罚的手段来遏制,这与训练动物又有何异?所有儿童在成长中不可避免会犯错。如果每当孩子做错事时成人就进行体罚,那么犯错和挨打就可能形成固定联结,从而引起孩子的条件反射,即一犯错就会害怕“挨打”。由于害怕挨打这一情绪的出现,孩子在犯错之后的第一反应不是如何挽救或是反思,而是会采取各种方法来逃避挨打这一事件的发生,比如撒谎等。孩子在恐惧的心理下可能会用一个错误来遮掩另一个错误。所以说,体罚不仅难以根治问题,还会引发新的问题行为。
(二)伤害身心,影响持久
在幼儿园中实施体罚与在中学实施体罚是有差别的。小学高年级以上的孩子在各个方面都比幼儿要成熟,在学校里遭受了不合理的惩罚或者是被人欺负了,回家之后他可以比较完整的叙述出整件时间的经过,如果孩子真的受了委屈,家长自然会帮孩子讨回公道。但是幼儿不一样,他们的记忆力、表达能力都还在发展,并且对教师有一种天然的敬畏心理。一旦遭受了体罚甚至是虐待,他们不一定敢于和家长说清楚。惩罚若是实施不当都会引发幼儿不良情绪,更何况体罚。这些不良情绪例如消沉、孤单等,可能会伴随幼儿的一生。幼儿可能会由于畏惧体罚而不敢表明自己愤怒和不满的情绪,只能压抑自身的感情,长此以往,这样压制自己的情绪的也许会让幼儿产生攻击性人格。如果教育不能让幼儿向一个正确的方面发展,并且在此过程中会让幼儿感觉到压制和强迫,承受着体罚和叱骂,那么这种教育就是非人的,是“吃人”的,是中世纪“无儿童式”的教育。体罚的本质是成人以武力的方式迫使儿童服从“权威”,这不仅伤害幼儿的身体,还会阻碍幼儿的天性的自由发展,从而让其身心受到双重伤害。教育显然应该是“人”的教育,作为“人”的教育,应该尊重幼儿的权利和尊严。
四、划清界限,变体罚为惩罚
千年前,体罚是惩罚手段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并将其视作是一种可以由教师行使的正当权利。百年前,体罚已经与惩罚划分开来,对学生可以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但体罚显然是不应当的。如今,体罚已被明令禁止,但还是有很多教师对二者之间的界线不清楚,从而在法律的边缘试探。所以让教师明确惩罚与体罚的区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幼儿园教师体罚的现象。
(一)普及体罚和惩罚的相关知识
虽然体罚已被禁止了这么多年,但社会上关于惩罚和体罚的争论依然很多,有些老一辈的家长也认为罚站、罚抄写等行为不算是体罚。甚至教师群体中对惩罚和体罚的认知存在偏差的也是为数不少。普及体罚和惩罚的相关知识,让老师更加透彻的了解到体罚与惩罚的区别,这种方式虽然对于那些是因为心理上不健全的,体罚学生纯粹是为了获取心灵上的快感的教师是无用的,但是对于那些不清楚体罚和惩罚之间的区别而体罚幼儿的幼儿园教师是有用的。惩罚是以尊重幼儿为前提的,要针对幼儿的不良行为举止采取惩罚措施,而不应该以幼儿本身作为惩罚对象。任何指向幼儿身体、尊严、人格、心灵的惩罚都是反教育的。[5]而类似于罚站之类的行为总归都是指向幼儿的身体的惩罚,一旦惩罚过重甚至就会构成虐童事件。什么是体罚,什么是惩罚,在词典上虽然有着解释,但是有的教师对于词典上的说法其实是不认同的,所以最好是要有更为官方的界定。
(二)正确使用惩罚
如果惩罚能够行之有效,立竿见影,我相信绝大部分的教师都不会舍弃惩罚而采用体罚。很多时候教师是在认为教育惩罚是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才进行一些体罚行为的。但是教育惩罚绝不是无用的,只是需要正确的方法。(1)首先,教师在使用惩罚时要让幼儿感觉善意而不是恶意,教师必须是出于爱护幼儿的心理才对幼儿进行惩罚的。否则,幼儿虽然会出于对教师权威的畏惧而暂时服从,但幼儿内心并不会真正认同,只能收到短暂的效果,幼儿的不良举止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得到矫正。(2)其次,要掌握好对于幼儿的惩处时间。现实生活中问题行为往往是复杂的连锁行为,成人要在什么时机进行惩罚呢?[6]107不能在幼儿上午犯错误的时候没有进行惩罚,而在他下午好好表现的时候旧事重提给予惩罚。这样会让幼儿变得迷糊,他会奇怪:为什么在我好好表现的时候没有给我奖励反而给我惩罚。(3)再次,教师在使用惩罚时要格外注意做到一视同仁。这是一些教师常常出现的错误,在惩罚时,对自己偏爱的孩子“雷声大雨点小”,对自己不喜欢的孩子“重点关照”。人们对成绩好、乖巧的孩子有所偏爱,这是人之常情,但是这种偏爱不能带到教育中来,尤其是实施惩罚的时候,要秉着公平的原则,这样幼儿才会对教师信服,惩罚的效力才能提高。
(三)细化体罚的相关法律条文
就现况而言,体罚目前屡禁不止,法律的有效性有待深究。相关规定尚存在法律空白,针对禁止体罚的法律标准难以界定并固定,并且抽象性的法律规范难以体现复杂多样化的具体社会关系。一方面学生的合法权利在法律禁止体罚效力并不高的现况不一定能得到合理保护。[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成文法律及规章制度已经教师对体罚学生这一行为明令禁止,但是却没有细化什么是惩罚,什么是体罚。这就让一部分不明真相的教师在实际教学管理中出了差错,一部分教师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行为也不算是违反法律。如果按照《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对体罚的阐述,任何罚站、罚抄作业、罚打扫卫生等行为都是体罚,那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也应需要注明体罚的定义,以及其包括的几种形式以此来对其进行细化,而不应是仅仅提到“不得体罚”亦或是“不得变相体罚”等宽泛的内容,让人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教师被已有的但不够明确的法律约束,让教师想管又不敢管,害怕由于自己的某些惩罚行为被人过度解读为体罚。总之,这种不明朗的规定对于素质高的教师而言是束缚,是想管又不敢管的折磨,而对于部分管理制度不到位的学校中,个别低素质的教师而言,他们可以将这种模棱两可的规定作为狡辩的理由。相关部门只能尽量结合现实具体状况,综合诸多因素来作出判断,既要杜绝体罚行为的产生,也要保护教师的惩戒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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