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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的司法适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4-10 共58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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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追逐竞驶的司法适用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秦某某新买一辆丰田轿车,谭某某原有一辆奔驰轿车,秦某某想与谭某某比比谁家的车跑更快,于是与谭某某相约早上 9 点钟驾车同时从各自家中出发共同驶向市中心某标志性建筑物(两人家住不同方向,与目的地距离相当),后到达者要付先到达者 10000 元钱。"比赛"开始之后,秦某某在机动车启动的一瞬间发现机动车装置失灵遂未能实施事先预定的行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并频繁并线,途中驾驶宝马车的林某某被其超越并感觉自己的车被刮蹭,遂超速行驶欲追赶谭某某的车,在追赶过程中导致谭某某驾驶的奔驰汽车失控冲过隔离带撞上途径的一女子。事后经鉴定,被撞的女子受轻伤,停靠路边的两辆出租车受损,道路护栏被毁。后来经调查,秦某某和谭某某都曾经因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有过三次行政处罚经历。

  (二)争议焦点。

  本案是关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方面的典型案例。研究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重点就在于弄清楚"追逐竞驶"的含义和"情节恶劣"的标准。具体到本文中的案例有三个行为人即秦某某、谭某某和林某某,他们三人实施了各自不同的行为,那么此三人的行为是否都属于追逐竞驶行为?这三个人是否都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秦某某与谭某某是否构成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这几个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要想解决案例中的这些问题必须首先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然后在这这些基础上来认定秦某某、谭某某和林某某的刑事责任。

  二、追逐竞驶行为的认定。

  (一)追逐竞驶的情形。

  对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刑法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司法实务界对于究竟何为追逐竞驶行为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因此,针对哪些行为属于"追逐竞驶",理论界一直争鸣不断。具体来讲,主要有下面几种主张:

  1.首先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一些法学家,其主张用列举式的方法来概括追逐竞驶行为。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11]

  他其实是把追逐竞驶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强调车的速度比较快,即行为人必须要使车辆行驶速度达到高速或是超速的程度;第二类重点在"追"和"超"这两个动作上,即行为人之所以实行危险驾驶行为是以追赶超越其他车辆为动机的;第三类和第四类也是常见的严重违章驾车行为,其表象都给人一种赶、比、超的竞驶状态。

  2.还有部分学者认为,追逐竞驶就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驾驶两辆以上的机动车进行竞赛。第一,追逐竞驶必须要有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参与;第二,追逐竞驶必须有超速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持此观点的学者一般主张追逐竞驶行为是要有犯意联络的,即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提前就商量好了要进行"赛车"或是其他形式的追逐竞驶行为。

  3.在寻常老百姓甚至相当数量的刑法学者看来,追逐竞驶其实与"飙车"是同类词。这里的飙车包括行为人驾驶一辆机动车,提先规定了特定的路线和时长然后令其完成预定目标的高速驾驶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更常见的是那种以与之同一方向行驶的其他车辆为目标不断追逐超越的行为,这种行为当然属于追逐竞驶的范畴。

  (二)笔者观点。

  对于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法学家的观点,也就是采用逐个列举的方式企图将追逐竞驶的行为都涵盖在内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虽然比较直观易懂,并且也确实罗列了一系列比较常见的具有追逐竞驶外在感观的危险驾驶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要解释清楚刑法条文中的某一概念不应只从字面含义进行理解,而应该从刑法设立此种罪名的规范目的着手进行深层次得分析。具体到追逐竞驶行为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在设立危险驾驶罪之时主要是考虑到在目前社会上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一系列具有相当严重危险性的违章驾驶行为在近几年来接连不断地发生。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巨大的威胁。同时,具有恶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受到了舆论的强烈谴责。危险驾驶罪的产生可以说与上述这种现实的社会背景是息息相关的。然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样就必然会新出现各种各样的追逐竞驶行为,单纯用列举的方法企图囊括所有的行为类型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必须在理清法律条文规范目的的基础之上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只要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一个正常人看来是在追赶或者超越,并且其危险驾驶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严重程度,就应当认定其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至于行为人到底有没有超过规定时速,有无频繁并线等违章驾驶行为都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只有这样理解才能更好地结合实践,准确地认定追逐竞驶行为,也不至于放纵了实务中那些不太常见的追逐竞驶行为。[12]

  对于第二种观点,学者们将追逐竞驶行为局限于必须有两辆以上的机动车以及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参与,多名行为人在此之前必须要有意思联络,并且他们认为在追逐竞驶行为中必然伴随着超速驾车的行为。只有满足这些,追逐竞驶行为才能够成立。我们认为,以上几点要求针对的仅仅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几种追逐竞驶行为。然而,如果这样理解的话"追逐竞驶"这一概念就会被大大限缩。笔者认为,追逐竞驶并不局限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驾驶两辆以上的机动车进行,例如行为人高速行驶,突然并线,强行超越其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在这种情形中,被超越的车辆根本不知情而只是合法正常地在道路上行驶,不可能成立追逐竞驶。但是,行为人驾驶车辆高速行驶则属于追逐竞驶的典型表现,并且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理所当然属于追逐竞驶行为。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很轻易地得出这样的结论:追逐竞驶行为不仅仅只是包括多名行为人驾驶多辆机动车的情形。与此同时,也不难看出这个例子还推翻了追逐竞驶必须要有意思联络的说法。关于追逐竞驶必须要求以超速行驶为前提的观点,笔者也不敢苟同。因为单从法条的字面含义就不难看出追逐竞驶只是强调了"追"和"竞"二字,而并没有要求行为人一定要有超过规定时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所以有人认为追逐竞驶必须要是超速行驶,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追逐竞驶的表现都是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或者赌气而超速驾驶机动车进行飙车。但是要接受法律条文,严谨是第一要素。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不一定能够涵盖条文要义的全部内容,我们要做的是把理论和实践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此类行为都尽量涵盖其中。例如,两个人在马路上驾驶机动车同行,为了逗乐互相追逐超越、频繁并线,然而两辆车都没有超出规定的时速。在这种情况下,两个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虽然都没有超速,但是不得不说其行为也同样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危险驾驶行为。在车流量和人流量特别多的地段,其危险性甚至要远远高于那种超过规定时速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与追逐竞驶的条件也完全相符。综上所述,笔者并不赞同超过规定时速驾驶机动车是成立追逐竞驶行为的前提条件这种说法。

  对于第三种观点,追逐竞驶与飙车是同义词的说法。首先,我们需要先弄清"飙车"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飙车"通常是指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里当然包括一人驾驶一辆机动车超速行驶和两人以上驾驶两辆以上的机动车超速追逐行驶的情形。此时的飙车不能涵盖追逐竞驶的全部内容,因为追逐竞驶除了超速行驶的情形之外还有频繁并线等其他情形,并且不要求必须要超速行驶才成立追逐竞驶。[13]

  所以,在范围上追逐竞驶要远大于飙车。

  综上所述,追逐竞驶不宜用列举式的方法进行规定,并不局限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驾驶两辆以上的机动车进行,不以超速行驶为必要,追逐竞驶也不能与飙车等同。众所周知,在道路上超车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大部分公路也都设有超车道,开车人具有赶,比,超的心理也是很寻常的。有机动车经验的朋友大概会比较理解这些心理,在道路上开车看见身边的某个车辆超越自己心中略感不服很正常,有的人为了赶时间或是感觉前方车辆遮挡视线想要超越更是无可厚非的事情。这种正常的竞驶心理和超车行为并不是刑法设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所要惩罚的对象,将此种行为入罪的根本原因是要惩戒那些主观上有竞驶心理,客观上又实施了严重的违章驾车行为的人。所以在认定此罪的过程中只要求其危险驾驶行为给人"追逐竞驶"的外在感观并且情节恶劣即可,而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赶、比、超的心理,否则便有主观定罪之嫌。毕竟我们不能将犯罪动机列入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中,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也绝不允许根据行为人的动机进行定罪。再者,在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在案发之时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机事后是很难查证的,所以我们只能根据事后能够查证的行为人所表现出的违章驾驶行为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总而言之,"追逐竞驶"打击的是一系列给人以追逐竞驶的外在感观的危险驾驶行为。

  三、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追逐竞驶型的危险驾驶罪,其前提条件不仅仅是要判定该行为属于追逐竞驶行为,还需要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标准。所以判断其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类型也是非常重要的。如上所述,在道路上超车原本是一项非常正常的活动,将追逐竞驶行为入罪的目的是要打击那些严重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给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驾驶行为。秉承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本罪入罪标准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本罪规定"情节恶劣"这一入罪标准的重要原因。然而,对于本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司法实务界的有关意见尚未统一,理论界对于这一标准的认定也存有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此再做一番探讨。

  满足情节恶劣的标准是构成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前提。笔者认为,情节恶劣也应当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有人认为,犯罪构成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组成部分。情节恶劣这一表述并不属于这其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不可能将其归属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然而,任何一种行为要构成犯罪不仅仅要满足这些表面的构成要件,还必须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可以,否则根本不需要对其科处刑罚。所以,犯罪构成是质和量的统一,"情节恶劣"这一表述其实是想强调某一行为达到了值得用刑罚加以处罚的程度,是对量的要求,属于犯罪构成的内容。

  除此之外,立法对于情节恶劣包括哪些情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同样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学者们对此也是各持己见。有些学者认为判断追逐竞驶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应该针对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如道路上的车流人流量、驾驶的速度方式、是否产生危害后果等。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分析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不仅要考虑客观因素还要结合主观因素进行判断,如行为人是否酒后驾驶、是否多次参与、是否有过多次违章驾驶行为等。[15]

  笔者赞同这种采取客观因素结合主观因素来判断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主张。具体而言,在判断某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之时应该考虑到下列这些因素:第一,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之时的路况。当然,这还要综合考虑时间和地点等。在上班高峰时间车流量和人流量一定是比较大的,此时实施追逐竞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也是比较大的。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实施追逐竞驶也远比在郊区或是人烟稀少的农村公路上情节要更加严重。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第二,所驾驶的机动车本身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许多爱好飙车的人都喜欢把车辆进行改装,通过更换动力系统和零部件使机动车能够加大马力。众所周知,机动车每年都要进行年检验车,原因之一就是要杜绝这种非法改造车辆的行为,因为经过非法改装的车辆一旦上路对于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是非常大的,交警部门一旦发现除了要求改回原样还会给予严重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行为人如果驾驶非法改装过的机动车进行追逐竞驶,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应该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追逐竞驶的行为有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害后果。这是指行为人进行追逐竞驶行为并且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当然这种损害后果还没有达到像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样的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把这种损害结果作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一种进行认定。第四,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这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对于追逐竞驶危害性的认识、是否存在不能控制的某种因素、行为人的悔罪态度等等。例如,行为人以远远超过限速的时速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人曾多次因违规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却屡教不改等等。

  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秦某某和谭某某的行为并不是我们常见的比较的典型的追逐竞驶行为,两个行为人只是约定了共同的目的地,而出发地和所经路途都是不同的。

  但是,根据我们在上文的分析,立法者们增设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出发点是为了打击那些主观上有竞驶的心理,并且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之下客观上又实施了严重违章驾车行为的人。虽然二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两个行为人在一起你追我赶,但是二人以 10000 元钱作赌注约定先到者得,这一约定本身就必然会促使二人在驾驶过程中追逐竞驶,以便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目的地。此种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符合追逐竞驶行为的上述特征。因此,谭某某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行为是没有什么争议的。再者,根据谭某某曾经因为违章驾驶受过三次行政处罚的情况,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综上分析,应该认定谭某某已经触犯了危险驾驶罪。有人认为秦某某在机动车启动的一瞬间发现机动车装置失灵,遂未能实施事先预定的行为,所以秦某某并未实施追逐竞驶行为,也就不能说他也触犯了危险驾驶罪。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秦某某与谭某某约定以 10000 元钱作赌注比谁先到达目的地,才导致谭某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以至于发生那样的危害后果。秦某某先前的教唆行为对于谭某某后来实施各种追逐竞驶行为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也可以说是谭某某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起因。再者,秦某某最终未能实施追逐竞驶行为也完全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偶然因素导致,他对谭某某的行为至少是教唆帮助的作用。此外,秦某某还曾经因为违章驾车受过三次行政处罚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大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总而言之,应当认定秦某某触犯危险驾驶罪。对于林某某,虽然起初他是在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追赶的,但如前所述,追逐竞驶行为并不一定要求是多人驾驶两辆以上的机动车进行的,即便谭某某对此并不知情,但是林某某有追逐竞驶行为是可以确定的。再加上因为林某某的追赶行为导致谭某某驾驶的奔驰汽车失控撞上了路边行人,并且导致两辆出租车受损,道路护栏被毁的结果,足以认定其情节恶劣,因此应该认定林某某也触犯了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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