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夫妻房产约定的理论分析(3)

来源:学术堂 作者:李老师
发布于:2017-07-07 共7932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关于对价的概念,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其系“双方当事人所认可的相应的代价”.可见,对价的本质是一种交换。那么,是否所有的交换都能构成对价呢有学者认为,“只要有利己性对价存在,不论对价悬殊与否,均不是赠与合同。”笔者认为,关于赠与合同中的对价的认定标准应当以经济价值为限,但构成对价的价值不必然为等价的价值。“对价”乃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其功能在于判断合同的效力,“允诺若无对价,即无约束力。”因此,为了使合同生效,该理论除了考虑经济利益之外,还会将精神上的对价考虑进去,64但在赠与合同领域,“对价”的功能在于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如果把财产利益之外的因素纳入到对价的评价范围,就会导致全部合同均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将不存在。此外,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对价的衡量标准应当是一种主观价值,即当事人有权自主为他们自己的允诺决定价格,正如 Blackburn 勋爵所言:“对价的适当性是为在订立协议时着想的,而不是为法院强制执行时考虑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赠与合同无偿性的认定,应当以双方间是否有经济利益上的交换为标准。具体表现为赠与人仅有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而没有经济利益上的收获,受赠人因此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但却无须交换一定的经济利益。可见,赠与人的损失和受赠人的收益间具有对应关系,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标的由赠与人完全移转至受赠人,即赠与人在将标的物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后,自己便不再享有相关权益,或并承受与该利益相对应的损失。
  
  二、赠与合同的标的范围。
  
  关于赠与合同的标的范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赠与合同的标的仅限于有形物之所有权;67二是认为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均可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包括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德国民法学通说认为,财产指的是,“一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的意义上的利益与权利的总称。它首先包括不动产与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债权和其他权利,只要他们具有货币上的价值。”那么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呢?对此,许多国家的立法持否定态度,如《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311b条第2项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转让其将来的财产或者其将来的一部分,或者对其设定用益权的,该合同无效。我国理论界有观点认为,赠与财产的客体应以广义理解为宜。从财产存在时间上看,既应包括赠与人现有的财产,也应包括将来取得的财产及权利。鉴于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标的的规定较为宽泛,笔者认为,从广义上理解赠与合同的标的更为合适。赠与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赠与标的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转移,因此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赠与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赠与人合法所有的、权属明确的、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的“财产”均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至于将来的财产能否作为赠与的客体,主要取决于该财产的确定性,若将来的财产的取得已经具有一定的明确性,也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故笔者认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范围应当包括赠与人实际所有的以及将来明确能够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表现为无偿地、完全地将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
  
  第三节 区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考量因素。
  
  前文对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和赠与合同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的论述,实际上已经从理论上对夫妻财产约定和赠与合同分别进行了界定。下文以此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区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考量因素进行了总结。
  
  一、财产所有权变动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以约定财产制为内容,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种夫妻财产制类型,只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形式进行了列举,即分别所有和共同所有,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变动形式包括两种,即单独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之间的变动或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变动形式凡是不属于这两种类型的,即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二、是否存在经济利益的交换。
  
  这一因素主要用以判断约定是否具有无偿性。具体而言,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其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交换关系,其二是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换的标的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益。这在个案中通常表现为一方受有经济上的利益损失,而另一方因此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符合这一特征的约定即不具有无偿性,不能认定为赠与合同。
  
  三、是否以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完全转移为目的。
  
  从约定的标的看,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财产范围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婚后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双方婚前、婚后的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财产,也可以是包括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在内的概括的财产,而上述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因此该因素用以区分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关键在于,约定中是否包含将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从一方完全转移到另一方的意思表示。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律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