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完善的构想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完善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但是其他方式具体是哪种方式,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随着土地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逐渐出现了新的流转方式,如质押、反租倒包、代耕等。这些新的流转方式在实践中广为运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对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应当将一些新兴流转方式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土地抵押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直接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法律对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的抵押是禁止的,但是为了鼓励现代农业的发展, 增加农村承包地上的效益,有必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方式写进法律中,同时规定一定的条件。具有长久而持续的收入途径和拥有一个长久而无风险的非农工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承包人应具备的的首要条件;如果不是这样,但需要进行土地抵押,就要事先减除一部分土地额度,这部分土地是抵押人生产和生活之根本。其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需要严格的前提条件和要求的,作为抵押权人要符合其规定。如对农村土地的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其原来的使用状况等。最后,中国幅员辽阔土地的价格很不相同,目前,土地的价格如何确定,没有明了的尺度,也没有相应的部门来确定,因此,为了不损害相关各方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宜使用折合价款折价的方式操作。
有些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家庭承包的形式获得的,应当是可以继承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只允许林地通过继承流转,而家庭承包中的耕地和草地能否继承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时,要考虑与中国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继承法律问题与全部法律体系的关系。所以,下列方式可以考虑:首先,让不从事农务的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能够继承土地之外的财产,而由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继承人优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如果继承人全是非务农的人, 应该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务农的人,除非该继承人自此从事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再次,不允许将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上的分割,即登记为多个土地承包经营,其后果就是人为地造成了农村土地的不统一、不完整的状态。最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继承的情况下,那么就应当包括依法适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的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并不规范,绝大部分权利人私下自行流转且只达成口头协议,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迅猛增加,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如何减少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混乱状况和合同签订得盲目,进而如何减少大量存在的农村土地纠纷,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地进行转让,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当事人的态度上,要考虑到是否为流转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以当事人主动的、积极的流转为前提,而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决定。从形式要件上,应该禁止口头合同的出现,因为口头合同随意性大,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恢复其本来面貌,故应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从合同的内容上,要具体、明确、规范、详细、完整,具体而言:
要主体明确;要体现出流转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要确定流转农地的范围、大小、优劣; 要明确流转的起始时间和具体期限;要预先确定土地流转后如何使用;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金额以及该款如何交付;约定流转结束后土地上相关附属设施的处分;还要约定违约的处理问题。具有完备的内容才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从制度保障上,应完备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交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申请登记备案,没有履行该程序应认定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不能被法律所认可。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救济方式的健全
当前,农村集体组织如果限制原承包方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或者强制要求权利主体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等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但是对于流转双方之间的侵权如何承担责任却没有规定。因此,如何明确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何明确双方的救济方式,都是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1.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
第一,针对发包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救济途径。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大致有:一是强迫或干涉农户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二是将承包地收回相抵销承包欠款的;三是强迫当事人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理由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议定程序;四是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任何人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合法流转造成损失的,都应相应地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和他人过错造成的损害的保护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犯,应采取以下保护方式:一是明确其权属。当出现权属不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明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时,第一步是要确定权利主体,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二是,在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的土地如遭受他人不法侵犯,权利人有权请求责任人返还被侵犯的土地。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权人妨害时,可以请求侵权人排除其妨害行为。四是,请求防止妨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没有遭到他人妨害时,有时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有可能遭到妨害,这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极高,这时,权利人可以请求防止妨害。此种情况需慎重掌握,毕竟是未发生的行为。五是请求恢复原状。如果发生土地价值减少或者改变土地使用状况,而此种情况是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人有权在请求返还土地或请求排除妨害的情况下,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如果土地原来的状况不能恢复,农民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1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依法有序的流转并形
成良性循环,需要遵循的原则是,物权的保护为基础,债权的保护为辅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间合同纠纷的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应该规范和健全权利主体间的协议,禁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对土地的现有农用状况进行变更。如果出现其中的一种情况,合同即归于无效。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是合同的一方主体虚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或者利用优势强制对方不情愿地签订流转合同。二是农户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三是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或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合同主体可以自己和解,也可以要求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委会出面协调。问题仍得不到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的完善
1.登记的立法目的
目前,农民在大范围、多数量的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这亟需相关制度的跟进与健全,从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安全性和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登记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顺利有序地流转。因为物权登记体现的是公示公信的效力,这可以保证权利的有效流转。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是物权登记制度中的基本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变化属于财产及财产权利的流转,登记制度恰恰可以起到让财产权利流转更稳定和有序的保障作用,这也正是物权法律制度灵魂之所在。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个环节都公之于众。
登记制度健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就能顺畅和健康了。其目的包括:
第一,保障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变化的稳定和有序进行。流转进行过程中,需要多方面实事求是地面向公众公布其权属、主体、设立等相关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流转,就能够一目了然,从而促使流转有序健康进行,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
第二,提高流转效率,减少流转成本。流转信息全方位的依法公示,由不同地域的农户共享,对流转主体而言,方便和快捷,而且合同主体可以全面知晓相关信息,不必担心信息的不真实性,无需实地考察,加快了流转主体对流转土地上的物权和债权状况的了解,加快了当事人相互之间认知的步伐,减少了流转成本,使流转的效率大大增加。
第三,强调权利归属,有效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效能,进一步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变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使合同主体的权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如何一目了然地明确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防止和减少权属之争,需要通过物权登记来实现。物权登记最大的特点就是依靠登记来确定流转土地的权属,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主体即为土地流转的权利人,尤其是在多个冲突的物权并存在一个流转主体上时物权的确定,此时,应根据登记的次序确定。
第四,完善了政府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和管理。通过登记,能够阻止和解决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完善政府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全局性的监督和管理。其具体做法是,对流转登记逐件审查,及时过滤出不合法的和有问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处理好上述问题。按照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而公示是保证权利流转过程的稳定和健康最好的办法,登记的核心是公示,公示的作用是做到公信。这样可以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更加有序。《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针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机构、登记范围和登记办法,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当前,采用登记及公示制度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大势所趋。
2.登记的机关和效力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范围、多数量的出现,亟需相关制度的跟进与健全,从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安全性和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登记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有序地流转。物权登记制度体现的是公示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属于财产及财产权利的流转,登记制度恰恰可以起到让财产权利流转更稳定和有序的保障作用,这也正是物权法律制度灵魂之所在。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个环节都公之于众。登记制度健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就能顺畅和健康了。其目的包括:
第一,保障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稳定和有序进行。权属变更需要多方面实事求是地面向公众公布其权属、主体、设立等相关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流转,就能够一目了然,从而促使流转有序健康进行,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
第二,提高流转效率,减少流转成本。流转信息全方位的依法公示,由不同地域的农户共享,对流转主体而言,方便和快捷,而且合同主体可以全面知晓相关信息,不必担心信息的不真实性,无需实地考察,加快了流转主体对流转土地上的物权和债权状况的了解,加快了当事人相互之间认知的步伐,减少了流转成本,使流转的效率大大增加。
第三,强化权利归属,有效调动规定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变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使合同主体的权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如何一目了然地明确权利的归属,防止和减少权属之争,需要通过物权登记来实现。物权登记最大的特点就是依靠登记来确定流转土地的权属,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主体即为土地流转的权利人,尤其是在多个冲突的物权并存在一个流转主体上时物权的确定,此时,应根据登记的次序确定。
第四,完善了政府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和管理。通过权属流转的登记,能够阻止和解决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完善政府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局性的监督和管理。其具体做法是,对流转登记逐件审查,及时过滤出不合法的和有问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处理好上述问题。
按照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而公示是保证权利流转过程的稳定和健康最好的办法,而公示是保证权利流转过程的稳定和健康最好的办法,登记的核心是公示,土地登记制度能够顺利实施,落到实处。《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针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机构、登记范围和登记办法,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当前,采用登记及公示制度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大势所趋。
(五)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1.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交易所目前,社会形势日新月异,农民的流动性逐年增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越来越普遍。随之而出现的问题是,由于农民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缺乏流转经验,很多流转是以口头形式体现,很难受到法律保护,相关的管理和监督不完善、不健全,各种纠纷和诉讼随之而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能否建立一个专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机构,设立土地交易所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途径。设立土地交易所的好处很多,可以很好的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和规范,可以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大量争议。设立土地交易所可以为广大农民提供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业快捷实用的场所;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监督和管理。设立土地交易所可以全面、高效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种信息。具体而言,出让方可以向土地交易所表明要进行权属流转意图,将土地的坐落、面积、出让价格、出让期限等内容交给土地交易所。然后,土地交易所可以很快的将出让方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以快捷的方式表达出让方的意愿。而受让方想要接受土地流转时,就表达想要接受流转的意愿,并说明想要权属的条件,交易所也可以及时公布相关内容。这样,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交易所意义重大。首先,土地交易场所可以无偿的为农民提供一个专业的、自由交易的场所,从而管理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全部环节。建立土地交易所和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全部环节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坚持的原则应该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收取一定报酬。其次,该机构可以及时公布各方相关资料,并公开履行顺利的流转事实,让想要流转土地的农户作为参考。因此,应该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利的流转,流转的形式和途径可以多样化,并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具体详细,流转各方主体才能无顾虑、放心的进行土地权属流转。相关政府部门设立土地交易场所,能够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一步有秩序和规范。农村土地信息和相关信息的进一步公开,程序的进一步专业化和规范化,也可以使得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更加的畅快合理有序。
2.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而且也直接影响着农村土地市场化。就当前状况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基本上属于空白,没有良好的又公信力的机构。这种发展上的不平衡,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相互之间不了解、对各自权属变更的意图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一是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制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没有办法形成完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二是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区域扩大后,流转的费用和复杂程度就要增加,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到了妨害的作用。当前的农村生产生活中,起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间人作用的一般都是村民自治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功能决定了其作为中介机构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有利的一面是,村民委员会作为中介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费用低廉,流转的环节简便,不利的一面是,村民委员会既要起到中间人的作用,同时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既是运动员,又是教练员,这种形式的中介有时阻碍农村土地权利的流转,干扰农民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积极性,不利于流转规模化发展。可见,为了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流转全面发展,需要设立一个能够保障农民权益的中介部门,充分发挥中介的的优势,降低其他部门作为中介的弊端,更好的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优质服务,以下是一些关于优化中介部门的建议。
第一,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的服务内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情况,该机构的作用有,对于权利主体、流转价款、数额及时对外公开,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大致价位标准对外公开等。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集中的、规模较大的、数量较多的情况,可以考虑按照招投标和竞买竞卖的方式来解决。同时把权属变更中的各方面内容全面的、详细的记录和梳理,分类归纳,随时备用。中介机构的作用还包括提供流转主体、释明流转各环节如何处理、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平衡流转主体间的利益、不偏不倚、不倾向于任何一方、解决流转的现实问题等,最终的目的是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进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完善的构想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完善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但是其他方式具体是哪种方式,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随着土地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逐渐出现了新的流转方式,如质押、反租倒包、代耕等。这些新的流转方式在实践中广为运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对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应当将一些新兴流转方式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土地抵押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直接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法律对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的抵押是禁止的,但是为了鼓励现代农业的发展, 增加农村承包地上的效益,有必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方式写进法律中,同时规定一定的条件。具有长久而持续的收入途径和拥有一个长久而无风险的非农工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承包人应具备的的首要条件;如果不是这样,但需要进行土地抵押,就要事先减除一部分土地额度,这部分土地是抵押人生产和生活之根本。其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需要严格的前提条件和要求的,作为抵押权人要符合其规定。如对农村土地的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其原来的使用状况等。最后,中国幅员辽阔土地的价格很不相同,目前,土地的价格如何确定,没有明了的尺度,也没有相应的部门来确定,因此,为了不损害相关各方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宜使用折合价款折价的方式操作。
有些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家庭承包的形式获得的,应当是可以继承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只允许林地通过继承流转,而家庭承包中的耕地和草地能否继承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时,要考虑与中国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继承法律问题与全部法律体系的关系。所以,下列方式可以考虑:首先,让不从事农务的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能够继承土地之外的财产,而由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继承人优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如果继承人全是非务农的人, 应该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务农的人,除非该继承人自此从事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再次,不允许将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上的分割,即登记为多个土地承包经营,其后果就是人为地造成了农村土地的不统一、不完整的状态。最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继承的情况下,那么就应当包括依法适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的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并不规范,绝大部分权利人私下自行流转且只达成口头协议,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迅猛增加,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如何减少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混乱状况和合同签订得盲目,进而如何减少大量存在的农村土地纠纷,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地进行转让,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当事人的态度上,要考虑到是否为流转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以当事人主动的、积极的流转为前提,而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决定。从形式要件上,应该禁止口头合同的出现,因为口头合同随意性大,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恢复其本来面貌,故应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从合同的内容上,要具体、明确、规范、详细、完整,具体而言:
要主体明确;要体现出流转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要确定流转农地的范围、大小、优劣; 要明确流转的起始时间和具体期限;要预先确定土地流转后如何使用;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金额以及该款如何交付;约定流转结束后土地上相关附属设施的处分;还要约定违约的处理问题。具有完备的内容才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
从制度保障上,应完备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交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申请登记备案,没有履行该程序应认定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不能被法律所认可。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救济方式的健全
当前,农村集体组织如果限制原承包方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或者强制要求权利主体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等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但是对于流转双方之间的侵权如何承担责任却没有规定。因此,如何明确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何明确双方的救济方式,都是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1.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
第一,针对发包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救济途径。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大致有:一是强迫或干涉农户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二是将承包地收回相抵销承包欠款的;三是强迫当事人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理由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议定程序;四是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任何人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合法流转造成损失的,都应相应地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和他人过错造成的损害的保护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犯,应采取以下保护方式:一是明确其权属。当出现权属不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明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时,第一步是要确定权利主体,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二是,在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的土地如遭受他人不法侵犯,权利人有权请求责任人返还被侵犯的土地。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权人妨害时,可以请求侵权人排除其妨害行为。四是,请求防止妨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没有遭到他人妨害时,有时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有可能遭到妨害,这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极高,这时,权利人可以请求防止妨害。此种情况需慎重掌握,毕竟是未发生的行为。五是请求恢复原状。如果发生土地价值减少或者改变土地使用状况,而此种情况是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人有权在请求返还土地或请求排除妨害的情况下,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如果土地原来的状况不能恢复,农民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1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依法有序的流转并形
成良性循环,需要遵循的原则是,物权的保护为基础,债权的保护为辅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间合同纠纷的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应该规范和健全权利主体间的协议,禁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对土地的现有农用状况进行变更。如果出现其中的一种情况,合同即归于无效。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是合同的一方主体虚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或者利用优势强制对方不情愿地签订流转合同。二是农户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三是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或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合同主体可以自己和解,也可以要求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委会出面协调。问题仍得不到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的完善
1.登记的立法目的
目前,农民在大范围、多数量的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这亟需相关制度的跟进与健全,从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安全性和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登记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顺利有序地流转。因为物权登记体现的是公示公信的效力,这可以保证权利的有效流转。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是物权登记制度中的基本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变化属于财产及财产权利的流转,登记制度恰恰可以起到让财产权利流转更稳定和有序的保障作用,这也正是物权法律制度灵魂之所在。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个环节都公之于众。
登记制度健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就能顺畅和健康了。其目的包括:
第一,保障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变化的稳定和有序进行。流转进行过程中,需要多方面实事求是地面向公众公布其权属、主体、设立等相关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流转,就能够一目了然,从而促使流转有序健康进行,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
第二,提高流转效率,减少流转成本。流转信息全方位的依法公示,由不同地域的农户共享,对流转主体而言,方便和快捷,而且合同主体可以全面知晓相关信息,不必担心信息的不真实性,无需实地考察,加快了流转主体对流转土地上的物权和债权状况的了解,加快了当事人相互之间认知的步伐,减少了流转成本,使流转的效率大大增加。
第三,强调权利归属,有效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效能,进一步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变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使合同主体的权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如何一目了然地明确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防止和减少权属之争,需要通过物权登记来实现。物权登记最大的特点就是依靠登记来确定流转土地的权属,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主体即为土地流转的权利人,尤其是在多个冲突的物权并存在一个流转主体上时物权的确定,此时,应根据登记的次序确定。
第四,完善了政府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和管理。通过登记,能够阻止和解决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完善政府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全局性的监督和管理。其具体做法是,对流转登记逐件审查,及时过滤出不合法的和有问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处理好上述问题。按照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而公示是保证权利流转过程的稳定和健康最好的办法,登记的核心是公示,公示的作用是做到公信。这样可以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更加有序。《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针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机构、登记范围和登记办法,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当前,采用登记及公示制度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大势所趋。
2.登记的机关和效力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范围、多数量的出现,亟需相关制度的跟进与健全,从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安全性和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登记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有序地流转。物权登记制度体现的是公示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属于财产及财产权利的流转,登记制度恰恰可以起到让财产权利流转更稳定和有序的保障作用,这也正是物权法律制度灵魂之所在。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个环节都公之于众。登记制度健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就能顺畅和健康了。其目的包括:
第一,保障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稳定和有序进行。权属变更需要多方面实事求是地面向公众公布其权属、主体、设立等相关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流转,就能够一目了然,从而促使流转有序健康进行,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
第二,提高流转效率,减少流转成本。流转信息全方位的依法公示,由不同地域的农户共享,对流转主体而言,方便和快捷,而且合同主体可以全面知晓相关信息,不必担心信息的不真实性,无需实地考察,加快了流转主体对流转土地上的物权和债权状况的了解,加快了当事人相互之间认知的步伐,减少了流转成本,使流转的效率大大增加。
第三,强化权利归属,有效调动规定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变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使合同主体的权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如何一目了然地明确权利的归属,防止和减少权属之争,需要通过物权登记来实现。物权登记最大的特点就是依靠登记来确定流转土地的权属,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主体即为土地流转的权利人,尤其是在多个冲突的物权并存在一个流转主体上时物权的确定,此时,应根据登记的次序确定。
第四,完善了政府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和管理。通过权属流转的登记,能够阻止和解决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完善政府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局性的监督和管理。其具体做法是,对流转登记逐件审查,及时过滤出不合法的和有问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处理好上述问题。
按照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而公示是保证权利流转过程的稳定和健康最好的办法,而公示是保证权利流转过程的稳定和健康最好的办法,登记的核心是公示,土地登记制度能够顺利实施,落到实处。《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针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机构、登记范围和登记办法,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当前,采用登记及公示制度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大势所趋。
(五)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1.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交易所
目前,社会形势日新月异,农民的流动性逐年增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越来越普遍。随之而出现的问题是,由于农民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缺乏流转经验,很多流转是以口头形式体现,很难受到法律保护,相关的管理和监督不完善、不健全,各种纠纷和诉讼随之而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能否建立一个专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机构,设立土地交易所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途径。设立土地交易所的好处很多,可以很好的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和规范,可以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大量争议。设立土地交易所可以为广大农民提供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业快捷实用的场所;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监督和管理。设立土地交易所可以全面、高效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种信息。具体而言,出让方可以向土地交易所表明要进行权属流转意图,将土地的坐落、面积、出让价格、出让期限等内容交给土地交易所。然后,土地交易所可以很快的将出让方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以快捷的方式表达出让方的意愿。而受让方想要接受土地流转时,就表达想要接受流转的意愿,并说明想要权属的条件,交易所也可以及时公布相关内容。这样,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交易所意义重大。首先,土地交易场所可以无偿的为农民提供一个专业的、自由交易的场所,从而管理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全部环节。建立土地交易所和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全部环节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坚持的原则应该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收取一定报酬。其次,该机构可以及时公布各方相关资料,并公开履行顺利的流转事实,让想要流转土地的农户作为参考。因此,应该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利的流转,流转的形式和途径可以多样化,并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具体详细,流转各方主体才能无顾虑、放心的进行土地权属流转。相关政府部门设立土地交易场所,能够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一步有秩序和规范。农村土地信息和相关信息的进一步公开,程序的进一步专业化和规范化,也可以使得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更加的畅快合理有序。
2.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而且也直接影响着农村土地市场化。就当前状况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基本上属于空白,没有良好的又公信力的机构。这种发展上的不平衡,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相互之间不了解、对各自权属变更的意图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一是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制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没有办法形成完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二是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区域扩大后,流转的费用和复杂程度就要增加,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到了妨害的作用。当前的农村生产生活中,起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间人作用的一般都是村民自治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功能决定了其作为中介机构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有利的一面是,村民委员会作为中介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费用低廉,流转的环节简便,不利的一面是,村民委员会既要起到中间人的作用,同时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既是运动员,又是教练员,这种形式的中介有时阻碍农村土地权利的流转,干扰农民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积极性,不利于流转规模化发展。可见,为了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流转全面发展,需要设立一个能够保障农民权益的中介部门,充分发挥中介的的优势,降低其他部门作为中介的弊端,更好的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优质服务,以下是一些关于优化中介部门的建议。
第一,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的服务内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情况,该机构的作用有,对于权利主体、流转价款、数额及时对外公开,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大致价位标准对外公开等。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集中的、规模较大的、数量较多的情况,可以考虑按照招投标和竞买竞卖的方式来解决。同时把权属变更中的各方面内容全面的、详细的记录和梳理,分类归纳,随时备用。中介机构的作用还包括提供流转主体、释明流转各环节如何处理、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平衡流转主体间的利益、不偏不倚、不倾向于任何一方、解决流转的现实问题等,最终的目的是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进行。
1.尊重农民意愿,以自愿为原则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广大农民三十年的权利期限,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广大农民能够从容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依靠并信赖法律、充分遵照自己的意愿、能够获得自己满意的报酬。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的基础,农民主要依靠土地创造价值,建设美好生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能够更好的为广大农民奔小康服务。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土地转让,具体的转让方法和程序,选好相对方。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借口阻挠和干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常流转。当然,由于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村集体组织的相关人员可能会对现有的土地产生一些更好的想法和思路,这时候,相关组织和人员就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制度的前提下,向广大农民全面具体的阐述新想法和新思路,如何操作,遵循什么原则,带来多大效益,有什么弊端,引导广大农民合法的、冷静的自己进行判断和决定,让农民自己拿主意,禁止阻挠限制流转主体自身的主观意愿,流转主体的权利由自己行使,自愿的、不受干扰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事宜。
2.明确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够让农民生活得更好,也能够物尽其用,保证土地不被闲置和弃耕,浪费有限的土地资源。流转费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首要前提,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合法的收取价金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中作梗。当然,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也会发生流转价格过低以及没有流转价金的情况,这时,需要村民委员会和有关组织出面予以了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适当予以引导流转主体各方将价位归于正常。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价位如何确定呢?可以依据附近地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形,给流转主体一个明晰的参考标准。土地流转费用产生大幅度偏的情况下,可以为流转主体进行认真分析,使流转价格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签订一个完备的流转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重中之重。合同要主体明确;要体现出流转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要确定流转农地的范围、大小、优劣; 要明确流转的起始时间和具体期限;要预先确定土地流转后如何使用;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金额以及该款如何交付;约定流转结束后土地上相关附属设施的处分; 还要约定违约的处理问题。
村民委员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予以引导和释明,更好的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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