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农业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伴随着时代的变迁,既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己经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第二、第三产业的高速发展,促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农村土地的供应和使用提出了新的需求,促进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
土地,是我国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同时也是解决我国农村问题的重中之重。关系到我国的民生大计,改革幵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改革和运作,也愈加重要。在此过程中,许多的新特点、新问题不断涌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政策和法规,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但由于现行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如不少土地流转合同对处于弱势的农民权益保护不够,不少土地流转交易未签署合同,有些企业借土地流转的名义在农村圈地。当下土地流转的重点难点,仍旧是农民权益保护。土地流转,是我国“三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良好、有序进行,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十分紧迫的问题。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断遭受侵害,这是来自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些现象,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怎样调整改进现今的农用地流转制度,让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这是当下农用地流转中首要注意到问题。当前背景下,如何保护好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农地流转与农户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就多了许多需要思考的地方。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群众从土地使用权流转获得益处时,亦应该关注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在新型城镇一体化建设大潮当中,政府部门要多为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民考虑,一旦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势必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所以,要加大在农用地流转过程中,解决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研宄工作。如何完善我国土地流转制度,以及怎样构建农户利益保障机制,政府对于农地流转制度的妥善推行,保障国家的稳定,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推进农村用地流转,与我国学术界对于土地流转的研究相关联。在早期,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他们的研究目的。经过长时间的认真分析,专家们认可农用地的流转,认为在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于维持现时家庭承包之前提上,合法的农村土地流转为我国现代乡村改革的必备步骤,亦与我党理念相符。”当前,理论界焦点聚集在土地转移的方式和规范。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与支持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条例未免为其推广带来一定障碍,欠缺一定的实质性鼓励与调解办法,制约农村与村民个人自由、灵活支配土地权益。轻视村民对农村土地的财产权益,会导致其在土地收益分配时非常被动,从而让村民个人和集体失去改进土地利用率的良机。
国内专家学者对于土地流转有着不同的观点。在政策方面,由于相关土地流转的政策还没有完善,导致土地的使用权代理多是村民自主为之,欠缺正常的公证以及监管手续,导致在此过程中,村民个人和农村集体间产生较大分歧。现今乡村农地的使用权转让等问题可以遵循的政策仍然非常欠缺,构建较为完善的监管以及指导的法律法规,是我国法治进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亦是确保乡村土地流转过程顺利合法,日绕进步的前提。
有的学者认为,乡村土地流转己是大势所趋,而且还会伴随乡镇经济进步一同壮大,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监管是必要之举。
有的研宄员从经济学角度提出,土地流转主要是由于乡村劳动力剩余,并且剩余的劳动力己经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从而获得更高的效益。最近几年,由于乡村剩余劳动力流转幅度大,农村种植收益少,透过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土地使用权流转方成气候。
实证分析资料表明,土地流转影响农地养分状况因素模型,对农地的种植状况实施研宄,结果表示,农地使用权在农民个人之间自由流转,有可能会引致乡村土地养分减少。一些专家强调,通过股份合作制、反租倒包形式流转土地的收益,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村集体不从自身具体实况出发,无视村民同意与否,利用优势地位对土地使用权实施自主分配,并从中获利的情况。而在国内西北部经济不发达村镇,农村劳动力较少流动,劳动力非常充足,农民土地一旦被回收,农民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纠纷由此而起。
从市场角度出发来看,农地转非农业市场,逐渐转为国家和政府主导土地一级市场,演变为二元土地市场格局,集体建设用地历经了从改革初期的全面放幵,到留置农民自用的渠道,再到农村企业改制后,农民无法自用而进入非法境遇的过程。建立城乡一体土地市场必需的制度和管理条件,假设了建立以用途为导向、以保障产权人权益为目标、构筑适应中国农村发展实际情况的设想。
有的研宄人员从国家层面分析,国家意识应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中,让广大农民真真正正的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此外,国家应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合理的补偿应当有一个平等有效的议价过程,不应该由政府一方决定。
国外学者提出租地观点,认为农用地产权实质是一种法权关系。土地所有权在市场模式表现实体形式就是地租。⑴还有研究人员表示,农用地权利的稳定至关重要,影响到投资者。投资者长期进行投资的关键在于稳定。如果其权利越多的被限制,就会削弱投资者的意愿。最后就会,农用地上的相关权利稳定性降低。有学者分析,如果庞大规模经营带来的农业单比产出剩余,比照小型规模经营农民的收入要高。才会表现出农用地从低收入农户向高收入农户的转移,就可以完成土地的集约化、合成化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的研宄表明,没有交易所产生费用,怎么认定产权,可以利用市场化调节资源完成最优配置,把新的模式融入有效资源配置。因此,假如交易产生的费用是零,无论农地产权制度怎么表现,市场化的交易皆能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
目前,国内于在农村土地研讨工作上获得进展,但专家学者觉得,目前尽管相关的文献并不少,但与土地产权相关部分描述未免有失实之处,难以执行。当下的核心难题,需要从本质自身点进行,从个人出发。国内外学者虽然在农用地转移过程中涉及的农户用地权益保护方方面面,获得了阶段性的可观成绩,同时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切实维护以及落实农地的所有权,给予村民对农地自主流转处置的权力,合理保障农用地转移中农户权益。进一步完成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增加农户在农用地转移中获得财产方面收入的重要途径。
农用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是目前和我国政府以后在发展中进行改革经济的重要环节,不可有失。法律保护农民关键在于土地权益,今后的重点方向就是认真推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还要在发展中进行变革。
对于眼下形式的发展,有了很多新的内容。农村需要发展,但发展所遇到根本问题仍然是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有序合法流转、切实保护好农地、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解决失地农户今后所面临的难题,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己经迫在眉睫。怎样使村民在其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iP然己是国内乡村土地流转过程当中必须解决的重难点。论文细致分析探讨怎样完善国内乡镇土地流转制度,怎样实实在在的保护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怎么样才能构建有效合理的保障机制保护农用地流转进行中农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尝试从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质权利的保障。包括通过有效的视角,对农民财产权利加以保护。最后希望能实现,当前及我国今后的农地流转的健康发展、维护好和农民土地权益实现以及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提供参考。
1我国农村土地流转
1.1 土地流转的概念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村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范围内,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己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流转,不同的研宄者视角不同,定义也有所区别。狭义的土地流转,指土地承包权益的转移或转让,土地承包人以不改变土地法定用途和农地所有权为原则,从土地承包权中剥离部分或全部物权(均属于民事权利)并转让给他人。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此有不少专门规定。
广义的土地流转,则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前提下,农村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相关权益的转让。与承包地流转相比,建设用地较为少见。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流转,以何种方式流转,在法律和政策上存在不确定性,值得探索。
最广义的土地流转,则包括农村土地征收与征用。土地征收后,农民完全失去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权益,包括农业土地承包权。在一定意义上,土地所有权转移,也可视作土地流转,至少是与土地承包权相关。
本文所使用的土地流转,是广义上的概念。个别讨论,也涉及土地的征收征用。
1.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和属性以及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使用、收益的权利,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的目的,必然以对土地占有为前提。
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是其重要权能之一。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种类、方式等均由承包人按照土地用途自主决定,承包人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种粮植树、放牛养羊等,对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也应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
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承包人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林作物以及畜牧中所获得的利益。例如,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果树产生的果实等。承包人还有权自由处置产品,可以自由决定农林牧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谁等。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权是承包经营权中的重要权利。对承包人的收益权应当依法保护,使其得到充分的实现。
尽管立法对农地所有权主体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学者们却对农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产生质疑,他们的矛头指向主体资格,但在现实中,农地所有权主体不仅面临着专家学者们的质疑,在实践中也往往陷入法律空白的处境。由于现行立法的模糊,法定所有权主体常常被人们忽视,在农村土地流转的事务中,“农民集体”无法发挥其主体作用,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是集各种权利为一体的权利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使用权能,指在不毁坏土地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确立农地承包经营权之下,以不变更土地的法定用途和农地所有权为原则,将从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剥离部分或全部物权(均属于民事权利)通过转让交给其他人。
1.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指原承包方,在获取和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物权性质)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
原承包方,在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拆解出该土地的持有、种植以及获益权利,暂时交给现承包方,就是农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如此做法会让现承包方没有真正获得物权意义而只是获取债权意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的关系是转包,并且转包关系不应比原承包剩余期限长,故转包关系时间最多为20年。
1.2.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意思为原承包人将拥有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将指定的具有物权的所有或者部分交付于新承包人之做法。其结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如转让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其承包方法律资格和原拥有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消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1.2.3农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意思为拥有农地经营权(具有物权性)的出租者,按照法律规定把债权性土地使用权(保留物权性)在承包时间内交给承租方。出租办法导致承租人唯有债权性而没有物权性的农地经营权,原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了最长不过20年以及原承包剩余年限的租赁农地合同1.2.4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意思是拥有物权性农地经营权的原承包方按照法律规定以农地使用权入股的做法。[6]
1.2.5农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指属于同一发包集体的两个,获取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从属)。承包双方之间走合法程序。拥有互相交换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物权)的权利。
1.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指承包方,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并在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承继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流转已经在多个省份开展,流转模式也是因地制宜各有不同。但相同的一点是,农民利益才是土地流转的核心。因为土地流转的意义在于保障、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集约土地,搞规模化生产经营,推进城镇化。农民的意愿及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应当是土地流转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各地在进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利益。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目前,城乡统筹发展、发展新型农业、改造传统农业是我国现在的机遇期。农业税的减免,强农惠农政策的大力推行。农村产值显着提高,农业价值取得进步,农业改革机遇增多,各类农业经营组织的规模扩大。随着发展步伐加快,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机会增多。就业环境大幅改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农地供给增加,现代化农业转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显得愈加重要。
1.3.1有利于改造传统农业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保证流转方利益的情况下。扩大生产规模,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e对于技术推广、设备应用十分有利,还有益于提高农业产业水平。加快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提高农业专业化、组织化程度1.3.2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
巩固生产经营制度,为促进以及改善土地承包模式。改变经营权利,建立在新型流转模式之上。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与登记的进度,使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处分权落到实处,保证村民拥有稳妥的经营环境,进而保障该地的土地承包模式长久稳定。[7]
1.3.3有利于农地资源配置
保证土地合理、有序利用,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农民安心外出务工经商,增加收入,还可以防止承包土地粗放式经营。科学配置,合理利用农地资源,减少资源浪费,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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