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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22 共1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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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行为。2008 年 1 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设立了专门章节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做出规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已初步健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既是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的多发地带。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均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关。《劳动合同法》大幅度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从此后将难以任意辞退员工,但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法》却表达了激烈的反对意见,理论界也存在不同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未能较好平衡政府、用人单位、企业三者之间关系,忽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过分限制用人单位的经营自由,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无法承担高额的用工成本而倒闭,最终反过来又影响到就业。

  2008 年,一起员工以罢工的方式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群体性事件引发了笔者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劳动合同法》是否存在对劳动者过度保护的问题?还有无保护盲区?如何尊重用人单位的权利?如何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带着上述问题,结合笔者几年来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经历,笔者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利益倾斜保护极其明显的法律,劳动者的各项法律均得到充分保护,而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较少受到关注,特别是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这种利益保护失衡更为明显。

  在单方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的指导下,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形成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局面,劳动者的解除权比较全面且基本不受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较少且受到重重限制。客观而言,这种解除权分配制度是平衡劳资双方“资强劳弱”格局的需要。但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在飞速发展,《劳动合同法》出台时,我国尚处于“人口红利”期,劳动者找工作难,但现在沿海地区用人单位面临的是“用工荒”的局面,用人单位招人不易。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配置进行合理的调整。本文认为,应根据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进行调整,合理限制劳动者解除权、适当放宽用人单位解除权,以实现实质正义。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促进就业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优胜劣汰等功能,劳资双方合理行使解除权有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救济制度中,利益保护严重失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用人单位一旦违法行使解除权,则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而允许用人单位合理行使解除权,是实现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功能的重要一环。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片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却限制了整个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认为,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限制恢复劳动合同的适用,以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金的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除价值取向、利益平衡上存在一定的误差外,从劳动合同解除司法适用的角度来看,整个法律体系在具体的条文规定上仍显粗疏、有时还存在冲突。如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的交接义务,是否构成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同时履行抗辩”?这些问题由于过于细小,且无太大的理论价值,往往为理论界所疏忽,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困惑亦是客观存在的,亦应予以完善。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解除权分配 救济制度 制度完善


  目 录
  
  引 言
  
  一、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滞后及其改进
  
  (一)现行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滞后的表现及原因
  (三)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的完善
  
  二、劳动合同解除救济中的利益保护失衡及其纠正
  
  (一)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救济制度现行法律规定
  (二)劳动合同解除救济制度中利益失衡的表现及后果
  (三)纠正利益保护失衡的路径
  
  三、相关制度的疏漏及其完善
  
  (一)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疏漏
  (二)弥补上述缺陷的措施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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