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仲裁及诉讼迅速增加。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在分析立法目的基础上,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探索出一条既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又能减少劳动者恶意诉讼的模式,从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并减少法院诉累。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劳资矛盾凸显,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特别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争议尤其令人关注。这使得在该制度创立之初就受到质疑的法理基础缺陷--不符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又成为广大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的重点讨论对象,从而也引发了对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更加合理的论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介绍,从中吸取一些合理的成分,并对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成分进行分析;同时,本文也运用社会学方法,通过实践中各地审判案例及统计数据等,研究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实际作用于社会的结果及该制度法律目的的实效的到达。本文不仅对双倍工资制度是否应当继续保留进行了分析,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理解意见分歧较大,对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劳动仲裁时效适用的认识不同,导致在各地审判实践中结果各异,本文也对如何适用双倍工资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建议,对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支付期限、基数确定、仲裁时效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重点讨论了相当一部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劳动者为获取双倍工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起寻租型诉讼的现象,对该现象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结合上述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不符合惩罚性赔偿原则、一律消灭事实劳动关系的极端做法、寻租型诉讼现象的出现等问题,本文对双倍工资赔偿制度提出了三点立法建议和两点司法建议,建议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灵活处理劳资双方的矛盾,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进行修改,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或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不能签订的除外。劳动者自愿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的,不承担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立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每月支付劳动者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日的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或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不能签订的除外。劳动者自愿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的,不承担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并提出了用行政处罚来代替民事责任、适当对恶意诉讼的劳动者进行指导教育和处罚的建议。
由于笔者的知识储备和个人能力有限,本文在对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分析和建议中难免会出现不足,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希望在厘清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的同时,更好的解决劳资纠纷,以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重权益。
关键词:
双倍工资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事实劳动关系,寻租型诉讼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 2008 年 1月 1 日实施至今已 6 年有余,这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核心和主旨的法律在实际运用和司法裁判中起到了规范劳资关系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与立法初衷相悖的情况,尤其是在“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等方面:
《劳动合同法》中大胆独创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集中体现了上述立法精神,具有中国特色。《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这一制度,它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一类是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
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带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但又不完全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为了强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市场、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该制度的创立初衷是好的,但因为论证的不充分和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引起了法律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广泛讨论。本文将在正文中详细进行论述。2008 年 9 月 18 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六条、第七条对双倍工资赔偿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但仍不足以解决所有由该制度带来的问题。
如何更好的适用双倍工资赔偿制度,既合法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避免因过度保护带来的权力滥用,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正常发展,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是本文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介绍,从中吸取一些合理的成分,并对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成分进行分析;同时,本文也运用社会学方法,通过实践中各地审判案例及统计数据等,研究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实际作用于社会的结果及该制度法律目的的实效的到达。本文正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界定、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属性、立法目的等来介绍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第二部分主要从双倍工资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支付期限、基数界定、仲裁时效来研究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适用;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一种由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引发的寻租型诉讼,即劳动者滥用权力讨要二倍工资的现象;第四部分主要通过立法界、司法界对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解释和适用来引出笔者对该制度的司法应对主张和立法建议,以期在司法实践上和对该制度的修改完善上有所帮助。
目 录
引 言
一、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界定和立法分析
(一)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界定
(二)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梳理
(三)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法律属性
(四)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二、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适用
(一)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条件
(二)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责任的支付期限
(三)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责任的基数界定
(四)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责任的仲裁时效
三、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与寻租型诉讼现象
(一) 对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寻租型诉讼的具体分析
(二) 对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寻租型诉讼现象的评价
四、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二)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司法完善建议
结 论
参 考 文 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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