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学界普遍将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称为转化型抢劫罪。由于立法本身所固有的高度抽象性不可能对应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加之司法主体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此罪的认定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其中对“当场”的认定问题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为了厘清“当场”的认定问题,站在学界和实务界的肩膀上,整理前人的研究成果,总结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全面和清晰的整合,以求完善我国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
在此过程中,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调查法、个案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拟就“当场”认定的分歧进行分析探讨。在总结学界相关理论及考察国内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规定的历史沿革追溯,笔者能够较为清晰地展现出当前立法关于“当场”规定存在的问题,即立法解释的缺位和由此造成的司法混乱,并对此问题进行反思。相对应的,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即立法上要完善解释体系,在司法实践层面的完善上更是要认识到“当场”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要件,考虑其是空间性概念与时间性概念的结合体,是盗窃、诈骗、抢夺等先行行为与暴力、威胁等后续行为的联结点。这就要特别注意,在司法实践的完善中,应充分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时空的接续性、先后行为的关联性和追捕事态的继续性。本文的论述,希望对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有所裨益。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当场,司法实践
目录
摘要
引言
1 转化型抢劫罪及“当场”概述
1.1转化型抢劫罪的界定
1.2国内外转化型抢劫相关问题的考察
1.3学界对转化型抢劫罪“当场”的界定
2 我国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我国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认定存在的问题
2.2相关原因分析
3 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认定的完善
3.1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3.2司法实践方面的完善建议
3.2.1从“时空的接续性”方面进行考虑
3.2.2从“先后行为的关联性”方面进行考虑
3.2.3从“追捕事态的继续性”方面进行考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引言
我国大陆学界一般将《刑法》第269条①规定所指向的行为称为“转化型抢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转化犯”的概念。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也体现在其刑法典中,具体体现在该刑法典第329条,台湾学者一般将此称为“准强盗罪”或者“事后强盗”.类似的规定还广泛见诸于世界各国的刑法典,如日本现行刑法典第238条、德国刑法典第252条等。
有关“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自实施以来,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惩治了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施加暴力的恶性犯罪,起到了较好的预防打击作用。但是该规定从其设立起,学界和实务界对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较为广泛的争议,也进行了一些颇有意义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转化型抢劫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得多数人在原先存有分歧的部分问题上形成统一意见,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问题存在着争议。
本文所要探讨的对“当场”的认定即存在着广泛分歧。笔者认为,“当场”是抢劫行为发生的时空要件,其对抢劫罪特别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及其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的意义。然而,由于立法所固有的高度抽象性不可能一一对应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加之每个个体对法律条文的不同解读,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概念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绘,莫衷一是,由此也造成了不良的司法后果。
笔者工作在司法实践的一线单位,对转化型抢劫案件有所接触。以下列笔者接触过的案件为例: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吴超伙同一名外号叫“珠珠”的女子窜至某市一市场的一居民楼8楼被害人李满连住处,由“珠珠”使用随身携带的幵锁工具将李满连家防盗门打开后,两人进入房间。被告人吴超进入卧室翻找财物,“珠珠”在客厅翻找财物,该二人在行窃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李满连发现。李满连便与“珠珠”发生争执,被告人吴超在卧室听见响声,便从卧室冲出来,用手抓住李满连,“珠珠”乘机逃走,被告人吴超便与李满连扭打在一起。后,李满连在隔壁邻居的帮助下将被告人吴超抓住并扭送至公安局。
法医学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满连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超的盗窃行为与施暴行为都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先后两个行为并未发生时空的分离和转换,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当无异议。但更多的案例则存在着分歧意见,因为具体的案件事实千变万化,时间、场所及人物中某个要素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大家对案件的争议。尤其是在对“当场”的界定方面,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不同意见,对其准确界定也比较困难。
这种对于“当场”的不同意见,也呈现在其他案例中。一个讨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的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可以给予我们以启示。2004年8月1日,的士司机黄某某被两名男子抢劫,两名男子持刀从黄某某手中抢走现金200余元和手机一台,并将车铜匙扔出窗外。黄某某从地上拾回朗匙发动汽车时,两男子已不知去向,黄某某随即驾车寻找,发现两人正要坐一辆摩托车逃走,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逼跳车,黄某某又继续追赶,栏截住其中一人,对峙了 10秒钟左右,该男子欲行动摆脱黄某某,黄某某紧随其后将其撞倒,后法医鉴定该男子因被撞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认为黄某某撞人时抢劫者己经不被认为处在“当场”.
而黄某的辩护律师邱某某则认为,该男子并未脱离“当场”,其被撞时还处于其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因此黄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撞人行为发生在抢劫既遂后,而非抢劫进行中,换句话说,“当场”的认定并不成立。
由此可见,对于“当场”的认定在实践中有着错综复杂的表现。而纵观学界的研究成果,虽已在这个问题上论述众多,但多是从理论出发,或多或少在实践指导中有所缺漏,也并未给出一个够全面、够清晰的结论。本文拟从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出发,以具体的案件事实入手,结合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运用文献研究法、个案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历史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问题做一些讨论,并提出自己一些浅薄的看法,力求明确这一争议问题,以期对实务工作的统一有所禅益。本文的创新之处亦在以具体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对“当场”的认定这一复杂问题尝试做一个全面、清晰的梳理,并拟提出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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