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 自媒体的基本理论
自媒体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意义重大,自媒体的出现使公民可以随时随地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以最快的速度传播到相关群体中。但是,现行法律制度难以对自媒体言论进行良好的规制,而为了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对于自媒体的定义、特征以及表现形式必须有清楚的认识。
1.1自媒体的定义
对于自媒体的定义,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已经有了完整的表述,在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撰写的“WeMedia (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Media (自媒体)”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即“We Media (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虽然严谨,但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自媒体,对于自媒体言论法律规制的研究与完善需要重新分析自媒体所具备的要素,从而提出自媒体在法学视角下的定义,为研究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自媒体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第一,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媒体的使用并没有严格的门槛,任何人只要利用现有的设备接入互联网,并打幵相关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就能随心所欲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虽然相关服务提供商会设置一些规则屏蔽相关内容,有的要求注册成为会员才能使用,但是这些规则并不能阻挡人们利用自媒体表达自己的思想。所以,只要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并且有能力使用互联网就有机会利用自媒体表达自己的思想。
第二,基础为互联网。人们之所以可以利用自媒体表达自己的思想,正是由于互联网的存在。如果没有互联网,人们将无法使用自媒体表达信息,也无法利用自媒体获取信息,自媒体将不复存在,也不可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所以,互联网是自媒体存在的基础。第三,媒介为电子设备。此处所指的电子设备并不是一切电子设备,而是指能利用其接入互联网,打开相关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从而发表言论的电子设备,比如电脑、智能手机等。如果没有电子设备,那么人们将无法利用自媒体发表言论,也无法利用自媒体获取信息。
第四,须有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自媒体并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由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相关服务,人们利用该服务发布信息、获取信息,从本质上看,自媒体其实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一种服务,而这种服务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微博、个人空间、游戏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自媒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使用电子设备接入互联网,并利用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发布、传播和获取信息的工具。
1.2自媒体的表现形式
自媒体经过多年的发展,其表现形式已经不再局限于博客、微博客等最原始的形式,笔者认为,自媒体发展到今天,实际上只要具有社交元素的网站、应用程序甚至游戏都已经演变成了自媒体的新兴表现形式。因此,笔者认为自媒体的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1.2.1传统形式
自媒体这个概念最初产生的时候实际上仅仅是指博客、微博客、个人空间等专业的社交网站。这些网站实际上也成为了自媒体最典型、最原始的表现形式。
人们利用这些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将自己想要表达的思想发布到自己专属的空间内,而这个页面用户可以选择设置成所有人都可以查看,或者仅仅好友、粉丝可以查看,或者仅自己可以查看,如果设置为前两种模式,那么他的空间动态就能被很多人查看,从而将信息传播出去。
自媒体的传统传统形式,即微博、微博客以及个人空间等社交网站传播的信息大多以文字信息为主,有的可能会有表情、图片等功能,这些形式发展到今天已经日渐成熟,与其他网站、应用提供的服务所结合,能够分享的信息种类也有了变化,视频、音频、应用程序等都可以进行分享,但其形式还是比较固定,即从其他网站、应用程序中将相应的内容转载到自己的博客、微博客以及个人空间中,从而达到分享信息的效果。
1.2.2变种形式
自媒体的表现形式中的变种形式是指在互联网市场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把自己的服务融入了社交的元素,从而让其服务产生了传统自媒体表现形式所具备的功能。这些新兴的形式恐怕就无法完全列举了,因为几乎现在所有的网站和应用程序都具备了这样的功能。
自媒体的变种形式所传播的信息也更加丰富,包括了图片、视频、声音、应用程序等,几乎网络上能看到的各种信息都可以分享给自己的好友,比如曾经的视频网站优酷网和土豆网等,也具有了社交元素,用户可以开通个人空间,并与好友互相关注,上传和分享视频,而一些音乐播放器也融入了相应的功能。
除此之外,甚至有的大型多人在线网络游戏,由于其本身就具有社交功能,如果某个玩家号召好友在该游戏的公共频道发送消息,那么该消息也能瞬间被人们获取到,“铜须门”事件的扩大阶段,游戏本身对信息的扩散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其中还包含了玩家们一些行为的抗议,如静坐、自杀、围观等。
现在大量的手机应用程序也融入了社交元素,而且主流社交网站、应用之间的资源还能够互相交叉分享,这进一步地提升了自媒体传播信息的速度,扩大了自媒体传播信息的范围。
笔者认为,自媒体的变种形式还包括相关网站和应用的评论功能。有的用户自己好友、粉丝特别少,而他们传播信息的能力实际上比较差,所以他们就选择在热门新闻、热门视频、网络名人的博文后面跟帖回复,在回复中传播自己想要表达的信息,有时这种方法传播的信息影响更为可怕,因为很多人在看到一条消息时,更关注的不是这个消息本身,而是其他人对这件事的看法,这样就起到了 “搭便车”的效果,所以这也成了自媒体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自媒体发展到今天,其表现形式已经非常丰富,而且其功能也更加丰富,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几种表现形式,这也意味着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了。
1.3自媒体言论的特征
自媒体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跟传统媒体相比有其自己的特征,而且对于公民而言,自媒体的价值要远远高于传统媒体的价值,因为普通公民并没有机会利用传统媒体发布言论。
笔者认为,自媒体言论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以下几个较为明显的特征:
1.3.1主体大众化
自媒体之所以能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正是由于具有主体大众化这个特征。任何人只要拥有相关的电子设备并接入互联网,就有机会利用自媒体发布和获取信息。这一点与传统媒体相比,有巨大的优势。
传统媒体的事先审查机制非常严格。首先,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机会利用传统媒体发布信息,因为传统媒体往往被政府严格管制,普通公民基本上没有机会利用传统媒体发布信息;其次,即使有机会利用传统媒体发布信息,那么在信息发布之前都会有专门部门进行审核,只有审核通过才有机会将此信息传播出去,经过层层筛选,从传统媒体能面向大众的信息其实已经很少了。
自媒体却没有这样的审查机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自媒体,相关的网站和应用程序并不严格审查其用户,只要经过简单的步骤进行注册就可以发布信息,有的网站和应用程序甚至无需注册就能发布信息。除此之外,利用自媒体发布信息并无严格的审查机制,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有机会将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虽然大部分网站和应用程序会设置自动屏蔽相关信息,但这显然无法阻挡网民们表达自己意愿的脚步,网民们使用谐音、缩写等形式还是能发布相关的信息,如GCD (共产党)、ZF (政府)等。
综上所述,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主体大众化成为了一个显着特征,这也是自媒体受到公民喜爱,成为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权的重要工具的最主要原因。
1.3.2信息传播速度快
任何人在自媒体上发布信息之后,其好友或粉丝都有可能在第一时间获取到该信息,并且有可能将该信息转发出去,而其好友和粉丝转发之后,又会有更多的好友和粉丝进行转发。因此,一条信息如果利用自媒体进行传播,有可能在一天之内就造成巨大的影响。
在“贾君鹏”事件7中,贾君鹏在发帖之后不到六小时就已经被近四十万人浏览过,而这仅仅是自媒体言论传播的第一道环节,如果这近四十万人二次传播这个消息,其影响力又会进一步扩大,由此可见其传播速度是非常惊人的。
而传统媒体是无法达到这个效果的,无论是报纸、期刊、电视节目或者广播电台节目,其用户群都已经越来越少。除此之外,如果有人在信息发布的第一时间没有看到这条信息,那么其想要获取这些信息也许就要等待到第二天甚至更久,因为他的好友、亲人不太可能在获取这条信息的同时马上告知他,自媒体则可以由获取信息的人马上进行转发、分享,从而将信息进一步传播,这是传统媒体与自媒体的重要区别。在自媒体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每个获取信息的人都自发的变成了新的信息传播者,而传统媒体是无法达到这个效果的。
1.3.3信息传播无时空限制
由于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普及,人们利用自媒体传播信息不再局限于坐在家中使用个人电脑才能实现。只要手机和平板电脑能够接入互联网,那么人们就可以轻松的将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发送出去,对于时间和空间并没有严格的限制,通过自媒体获取信息的人也可以用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接入互联网从而随时随地的获取信息。这是传统媒体永远无法实现的。传统媒体不但时间有严格的限制,相关的电视节目、广播电台节目、报纸和期刊等,其发布时间都是固定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更改,只要错过首播,那么人们将无法利用传统媒体发布信息,只能等到下一次节目时才有机会,而获取信息也会很困难,只能等待重播或者从他人口中获取信息,有的甚至还没有安排重播,获取信息就变得更加困难。除此之外,传统媒体还受到空间的限制,相关电视节目、广播电台节目、报纸和期刊的发布,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一个固定的范围,比如地方性电视台一般只在该地方区域内播出,如果想要发布信息,首先人们只能去该地的电视台申请,其次,获取信息的人一般情况下也必须在该地域内,才有可能在第一时间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
综上所述,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其信息传播的时间和空间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人们可以自由地利用自媒体传播和获取信息。
1.3.4信息内容种类繁多
由于自媒体并没有严格的审查机制,所以人们利用自媒体发布的信息种类繁多。大多数人利用自媒体仅仅是把自己在生活中的见闻分享给周围的亲朋好友,还有一些人利用自媒体进行营销、发布广告等商业行为,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利用自媒体发布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
曾经轰动一时的“铜须门”事件的真实性其实就是存疑的,但却由于自媒体的种种优势导致该事件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近期曝光的“秦火火”事件9的当事人,则利用自媒体主导网上舆论,从而炒作相关事件,散步网络遥言,由于网民根本无法辨别自己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导致了很多人利用自媒体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其实都比较固定,因为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被政府严格控制,内容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这样虽然可以使真实性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但却无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
综上所述,自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非常丰富,有的信息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情感行发,但有的却已经逾越了法律的界限,所以这就成为了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的争议所在,有人主张加大限制力度,从而遏制自媒体言论带来的负面效果,也有人主张适度限制但必须保障公民能继续利用自媒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1.3.5信息发布具有匿名性
公民可以利用自媒体匿名发布言论成为了自媒体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大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相关服务并不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即使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方可注册并发布言论,其审查机制也是非常宽松的。
除此之外,如果要求用户必须实名注册,那么用户仍然可以自由地修改自己的昵称,从而隐藏真实身份在网上畅所欲言。很多人将自媒体当成了一种发泄的途径,因为匿名发送消息,不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人们对于自媒体的热爱的重要原因,毕竟这会让人们感到自己是自由的。
传统媒体则无法做到这一点。在发布信息前,将会有严格的审查机制,虽然有时可以使用笔名、化名,但其真实身份是必须备案的,除此之外,信息的内容也是严格管制,所以传统媒体与自媒体相比,永远无法做到任由公民匿名发布信息。
摘要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而自媒体这种新兴媒体的出现,使我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有了新的途径。人们利用自媒体言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无地域限制的特点,可以轻松表达自己的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自媒体言论在我们的生活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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