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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理论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1 共55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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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理论及国外制度比较分析

  第一节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内涵与立法价值

  (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内涵

  资本具有多元性,从经济学、法学或政治学角度它都可以有单独的定义。公司资本是指在营业中,投资于公司、产生利润的所有资产。广义的公司资本包括股权资本、债权资本、资本盈余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投资。而公司资本制度则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营的一系列规则的配套制度。它包括资本形成制度、资本维持制度、资本退出制度及附带的法律责任都属于其范畴。[7]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人进行有效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公司法里面提到的资本泛指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是记载在公司章程由股东所出资的资本数额,与之相适应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它是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同时,它也防止出现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达不到公司经营活动的要求,造成公司丧失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能力,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注册资本是公司获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成为独立法人的必要前提,注册资本的“注册性”就是它最为特殊之处,公司资本被注册登记之后,使得这份资本有法律公示效力,同时又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告知与公司产生交易的利益主体,当前公司己经拥有了或即将在未来会拥有这些资本,这份财产因为注册而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财产权己从出资人转移到公司名下,是发起人和股东对社会公众所做出的筹集并会缴纳这份资本的一种承诺。因此立法才如此强调注册资本的作用。

  (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

  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思想都或多或少带有鲜明的本国主流价值观色彩,公司法里涉及到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自然也脱离不了这些价值观的影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既反映出所有法律所特有的价值功效还体现出立法阶层的价值目标。目前,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不同的资本模式的选择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不同价值选择的过程。

  各国在立法思想上主要体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观念。

  1、安全

  霍布斯有一句名言:“人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保障商业活动中交易的安全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之一。就我国来讲,法律是为上层建筑服务的,法律的作用就在于为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在稳定秩序下公平竞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但是要是市场环境因为特殊原因的影响处于动荡之中,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是双重打击例如,在中东和非洲,动荡政治环境,很多投资者尽管在这些地方看到了商机也都望而却步。因为在那里投资经营是得不到丝毫安全保障。如今全球-体化早已渗透到经济领域,投资有风险这是必然的。公司法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商法,因此它也要以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提高投资安全为使命。比如,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危机往往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domino effect),扩散到很多地区和国家。如今的安全早已超出过去的定义,以往公司的资本制度的安全,单纯地指的是人们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或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如今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安全是处于相对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下的,公司资本制度要确定资本真实可靠,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不单要给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物质基础,还要给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另一方提供安全保障,宏观上还要为产业、金融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服务,实现资本的社会价值。

  2、公平

  公平一直是法律价值中的核心要素。公司注册资本制,也是哲学中公平主义观念的体现。自从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之后,很多学者就不断的质疑其价值和合理性。很多人都认为其是不公平的,尤其对债权人不公平,原因就是有限责任对股东责任网开一面,将其责任转移给了社会或是债权人。因此,《公司法》创制了债权人会议、揭开公司面纱等制度,以期弥补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足,从而让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观念得到充分体现。另外,企业股权的分散化以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高度分离,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已被架空,开始成为公司形同虚设权力机关,取而代之的是执行机构(董事、高级经理)控制着整个公司的经营发展,企业的一些中小股东的权利受到打压,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要使上述的情况得到改善,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公司法中公平公正理念的具体表现,比如:股权转让、股东除名以及股东派生诉权等。

  3、效率
  
  在经济学中,效率指的是在一定的经济成本的基础上产生最大值的经济效益。商法中的效率主要通过交易的方便和迅速上来体现,公司法律制度的效率主要体现在:带动经济增长、降低投资门槛、激励民间投资以及提升资本价值等,这都是公司法的义务和职责。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带动了《公司法》立法思想和指导方针的改变,其体现的效率价值所起到的作用非常大。在现阶段,法律的具体操作中,效率和公平通常会出现冲突或者不协调的现象,当法律规则过分的强调交易安全时,通常会让很多企业的运行成本提高,从而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对资本增值的效率产生影响。相反,假如法律规则过分的强调企业或者投资者的便利的时候,过度纵容企业经营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会削弱法律对债权人等利益主体保护力度。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资本一般会通过流动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公司资本制度最先要达到利益转化效率的需求,假如没有了效率,那么也就算让公司在一个绝对安全的交易环境经营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通过商业实践也证明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安全的原贝IJ,才能实现资本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竞争力。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三种模式…对不同价值取向选择的结果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三种模式

  1、法定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指的是公司在设立时,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自行承担无法设立公司的后果的资本制度。这种资本制度就是为防止空壳公司而设立,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承担责任的最低财产。因此在法定资本制这个定义隐含着“最低资本额制度的要求”这样的一个前提,法定资本制倾向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一种典型的以债权人利益为主导的公司资本制度。它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制度发展初期所实行的资本制度,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交易安全为宗旨,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

  法定资本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保障了交易的安全,运用法律对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强制规定,确保公司成立之初,资本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交易的安全。此外,还加重了设立人的责任,防止公司设立中欺诈行为的发生。

  法定资本制存在的三大不足:首先,对公司来说,过高的法定注册资本额限制了投资者设立的公司的机会,而股东盈余分配管制比较严,资本退出的渠道比较狭窄。其次,高昂的注册资本造成社会资本闲置,不利于商业的灵活运作,阻碍了股东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第三,对于债权人来说,并没有因为过高的注册资本额而有效实现其债权的保护,相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经济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所以说其保障形式是虚幻的,弱势的。[8]这三大不足反映出结果和愿望的巨大差异。法定资本的创立主要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但是最后的结果和立法者的愿望背道而驰,经不起实践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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