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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8-29 共25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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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结论
  
  网络产业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迅猛,产业内容日益多样化、详细化,与此同时,我们更要加强立法的预见性。众所周知,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于现实的发展,所以我们在研究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进行相关立法时,首先就必然要考虑到未来网络产业发展的大方向小内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体概念、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赔偿标准等做出规定,明确一个具体的认定责任标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依据法律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使相关法律制度具备前瞻性,从而减少相关法律的变动,使得法律制度呈现出稳定性的特点,也使得网络服务商在发展网络产业的同时可以参照相关法律制度,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这样也能更好地保障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使整个网络产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其次,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必须要注意平衡网络权利受害人、网络服务商与第三方网络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①网络服务商是推动网络产业发展的主体力量,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时必须要把握好一个度,既不能让其恣意地在网络服务中侵害网络权利人的利益又不能限制过严打击其发展产业的积极性;而对于网络权利受害人,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保护好其切身利益,对赔偿责任人、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标准做出明确规定,防止出现索赔无门、赔偿不足以抵消损失的现象;对于第三方网络用户来说,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对其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方式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其与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时的主观要件、归责原则尚未明确,例如,当侵权行为符合“红旗”标准时,第三方网络用户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再次,美国、R本等发达国家网络产业发展时间早发展速度快,有关网络产业的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我们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进行研究或立法时,对其已有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一定要进行借鉴,例如我们对美国DMCA中“避风港”规则的借鉴就非常有效地解决了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中的一些问题。总体而言,因为水平有限,笔者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还很粗浅,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议也是出自个人角度,不一定具备实际操作性,但是还是希望能取得抛砖引玉的效果,也希望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能够日臻完善,这一期望任重而道远它的实现还是需要更多的有志之士共同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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