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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法律制度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5 共45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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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P2P网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最早兴起于欧美国家,2005年3月,Zopa在英国成立,是世界上首家P2P网贷公司。其后,P2P网贷利用其与互联网紧密相连的先天优势迅速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又因其摆脱了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对借贷的限制,扩大了交易主体,节约了交易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被视为金融脱媒的典型而受到了各国青睐,例如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法国的Prgt d' union,德国的Auxmoney等。

  2007年8月,拍拍贷在上海成立,P2P网贷正式进入我国,受到各界追捧。2014年,中国P2P网贷公司数量己近2,000家,贷款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为世界第一。1国内P2P网贷的迅猛发展,首先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短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成倍提升,这就使得借款人与贷款人能够摆脱传统的实体借贷模式,借助P2P网贷平台相互搜集信息,达成交易,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其次,P2P网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国内业己存在的金融排斥现象。在当前的金融体制之下,银行自身的评估机制使得其贷款更多地投向投资回报较为可靠的大型企业,而对于一些急需资金支持的普通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缺乏足够的重视。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金融排斥现象,P2P网贷以其便捷、高效、低门槛的优势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个人消费信贷难的问题。最后,在当前国内金融压抑的形势下,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模式,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吸引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为普通投资者拓展了投资渠道,因而也获得了投资者们的青睐。总之,无论是第三次科技革命后带来的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还是P2P网贷自身的比较优势,都是其在国内迅速扩张的重要原因。

  P2P网贷进入我国市场才短短7年多时间,就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规模,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血液,但同时,立法滞后,监管体系缺失,也使得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危机重重。有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全国正式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为1728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550家,约占总数的32%.23月份当月全国平台总数同比增长59%,当月新增问题平台数同比增长6倍(见表一),与2014年同期相比,问题平台增速远远高于平台总量增速,问题平台事件类型主要表现为:提现困难、跑路、诈骗(见表二),这都反映了我国P2P网贷行业存在法制不健全、监管缺失、市场混乱的现象,亟需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P2P网贷平台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关系平台自身的发展,而且也将给借助于平台进行交易的借款人和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最终将导致P2P网贷行业的整体风险并可能传导到其他关联领域。因而关于P2P网贷法律制度的研宄显得尤为重要,并且迫在眉睫。本文通过介绍P2P网贷法律制度的概况,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与存在的法律风险,结合国外发展较成熟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设计,.探索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制度的方法。

  正文

  1 P2P网贷法律制度概述

  1.1 P2P网货的界定

  1.1.1P2P网货的定义

  P2P网贷即“Person to Person Lending”,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称之为人人贷。P2P网贷是民间借贷与网络科技相融合的产物,其提供的无抵押担保、自助交易模式、近距离的交易空间和新型的理财选择契合了众多中小型客户的金融需求。^P2P网贷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借助中介机构一一P2P网络借贷平台,自主设定借款内容和还款形式,根据平台自身的信用评级体系选择交易对象,达成借款协i义,最后通过网络完成转账付款、分期还款等事项,实现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在此过程中,P2P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信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并收取适当费用,以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在这种模式之下,借款人和贷款人是互相自由选择的,更能体现民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摆脱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介入,节省了交易时间、成本,是金融脱媒的典型。与传统意义上的P2P网贷,强调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借贷不同,我国P2P网贷的交易主体除了个人之外,其实还包括一些小微企业,即我国的P2P网贷实质上是将P2B网贷包含在其中的。

  1.1.2P2P网货的特征

  P2P网贷一般为小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其用户一般为中低收入者,无法提供抵押担保,借款类型主要是短期、小额的,借款用途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消费需求,比如购买手机、电脑、旅游等;另一类是紧急资金或周转资金的需求,比如中小型企业、创业资金。4P2P网贷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交易效率高。在P2P网贷模式下,借款人不用提供抵押担保,只需提交个人信息,进行信用评级,然后由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后,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经平台审核后即可达成交易,通过网络发放贷款。该过程几天就能完成,甚至当天就能放款,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节约了交易成本。

  二是交易透明度高。在P2P网贷中,借款人和贷款人都需要在P2P网贷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双方信息都是公开的,借款协议是由交易双方基于平台提供的信用评级和各种资信自主选择达成的,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自主意愿,并且平台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具体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贷款人能清楚地了解资金的去向,相对于传统的银行金融中介,透明度更高。

  三是参与主体众多。一方面,P2P网贷的主体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外,还包括提供服务信息的P2P网贷平台;另一方面,P2P网贷主要为小额贷款,贷款门槛较低,借款人只要在网贷平台上进行注册,填写个人资信,经平台审核后就能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等待贷款人竞标。由于当前P2P网贷行业相关立法的缺失,平台对于借款人的审核也只是形式上的。一般而言,借款人只需提交身份、资产信息等即可通过审核,这就使得平台上的借款人数十分庞大。而平台对于贷款人基本上没有任何限制,这也是P2P网贷吸引众多普通投资者参与其中的最主要原因,同时贷款人出于分散风险考虑,还会将一笔资金分散借出,这样使得单个贷款人面对的借款人数量也十分可观。

  四是投资者收益率高。依靠传统金融中介机构,投资者通过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其收益率一般在6%以下,其中还要扣除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而依托P2P网络平台进行的P2P网贷,借贷利率视竞标情况而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借款利率的市场化,投资者的收益率一般能达到15%左右,即使扣除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用,投资者实际的收益率也能达到10%以上,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

  五是交易风险高。P2P网贷的借款人一般为不符合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标准,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的个人消费者或小微企业,其还款能力、信用记录都相对差一些。而P2P网贷是一种小额无抵押信用贷款,以信用为媒介进行的交易是基于对交易对方未来支付能力与意愿的信任,其有别于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易。+3这就增大了借款人违约的风险,投资者在取得更高的收益回报的同时,也要承担更高的交易风险。

  1.2 P2P网贷相关法律的概况

  P2P网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式,与传统的依托金融中介进行的借贷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处理P2P网贷相关法律问题时,并不能简单适用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而P2P网贷专门立法尚未实现,这就使得有关机构在处理涉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时往往只能借助于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关于P2P网贷平台与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按《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处理;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主要援引《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关于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主要按《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抵押人到期未清偿的规定处理。

  鉴于当前国内并没有专门规制P2P网贷的法律,而网贷平台倒闭、跑路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四个权威文件,规范P2P网贷市场。即2011年8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3年6月,央行发布的《支付业务风险提示一一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网络信贷平台风险》;2014年4月,银监会发布的《P2P网贷平台业务边界有四条“红线”》和2014年9月银监会发布的《P2P网贷行业监管有十大原则》。

  1.3 P2P网贷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是立法滞后。当前国内并无专门针对P2P网贷的法律,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上主要依赖于现有部门法,忽视了 P2P网贷业务的特殊性,过于简单化。现有的四个规章中,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通知和央行2013年发布的风险提示都未涉及P2P网贷的本质,只是从行业角度,作出的风险提示。而银监会提出的四条“红线”也并未正视P2P网贷这一新型借贷模式的巨大潜力,将重点放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严格限制P2P网贷平台为贷款人提供担保。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防范平台的自身风险,但显然与国际上P2P网贷的发展趋势和当前国内一些大型的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模式背道而驰,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银监会发布的“十大原则”更是将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局限为信息中介,否定其信用评级职能,实质上是否定了 P2P网贷平台最核心的功能之一,背离了 P2P网贷的根本属性。在有关P2P网贷专门立法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章对市场进行引导,是对P2P网贷监管的有益探索,但这些规章都只属于临时性的过渡文件,其权威性和科学性都有待市场检验。一方面,P2P网贷在国内迅速发展,并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另一方面,相应的法律制度却尚未建立起来,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其权威性和合理性有限,这不仅使P2P网贷模式的合法性长期受到质疑,同时也导致在相关领域法制不健全,监管缺失的情形下,大量资金涌入P2P网贷市场,资深出各种新形式的金融犯罪,P2P网贷平台倒闭、跑路事件频发,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这些都扰乱了 P2P网贷市场的秩序,不利于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监管主体不明确。P2P网贷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创新形式,属于跨行业的金融形式。对于P2P网贷的监管既有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有互联网监管部门的职责,而当前国内并无相关立法对P2P网贷领域的各部门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划分,这就使得P2P网贷没有明确的直接主管机构,大家都能管却大家都不愿管,出现了监管空白。监管主体不明确除了导致相关领域出现监管空白、秩序混乱之外,还影响了其他相关机构对P2P网贷的定性。目前大多数P2P网贷公司在工商局进行登记时,其业务范围是从事互联网技术,性质是非营利的,而在现实中,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都是营利的,其业务范围也远远超出了互联网技术范畴,不仅包括线上的信息、信用服务,有些P2P网贷公司还开发出多种形式的线下业务。

  三是监管机制不完善。我国尚未形成关于P2P网贷的系统的监管机制,对于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来自于各部门原有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并非专为P2P网贷设计的,在适用于P2P网贷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作为事前监管机构的工商部门对网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没有限制,这就使得P2P网贷的准入门揽较低;6同时,这些规章制度多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其效力有限,落实效果也不好。这都削弱了现有监管机制的作用,加大了 P2P网贷的风险。在一些现有监管体制尚未涉猎到的P2P网贷领域,其秩序则更加混乱。例如,平台中交易的资金去向、用途都有赖于行业自律,极易形成资金池,发生法律风险,不利于投资者资金安全和P2P网贷行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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