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特点
根据网络服务商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服务商并未实施任何受着作权、专利权等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却引诱、教唆、帮助第三方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在间接侵权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几个特点:
第一是侵权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具体表现为网络服务商在做出间接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时,会运用到多种多样的手段,包括帮助、教唆、诱导等行为方式的单独或联合形式。例如为获得非法利益帮助转载他人禁止转载的具有着作权的文章,诱导某些门户网站为获取点击率未经授权播放证实的新闻消息以侵害到作为新闻主体的个人的名誉权,还有唆使不知情的消费者进行各种非法链接,打着免费的旗号让网络服务的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地下载了各种软件等等。
第二是侵权对象的广泛性。大家普遍认为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进行间接侵权的过程中侵害的往往是被动地接受网络服务的消费者们,其实不然,在其侵权的整个过程中,会损害到众多的个人包括主动上传自己文章的文学爱好者,一些门户网站自己制作的小视频、新闻等,而不仅仅是那些在浏览网页过程中被迫下载软件、被转载新闻侵害了自身名誉权的集体或个人。
第三是侵权影响的恶劣性。众所周知,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这一虚拟媒体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逐渐成为我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进行沟通交流的主要手段,网络服务的受用者也极为广泛。这个时候,如果作为对网络有绝对控制权、为我们提供服务、具有专业技术与知识的网络服务商在明知或未知的主观心理状态下对网络服务的受用者进行了侵权,那么这个影响将会是极为恶劣的,会以人们想象不到的速度与范围将这种影响扩散出去,这个时候,如果被侵权者不知情或没有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是已经釆取了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但是法律的相关规定是不健全的,那么这将会在某种程度上引得其他网络服务商进行效仿,将局面弄得难以控制,这种影响不光光只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中了,会快速地影响到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文化,这种恶劣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将会是难以估量的。
2.2.3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是指服务商为实施直接侵犯权利人的行为,但是对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协助,或对第三方网络用户借助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默许,此时,网络服务商都要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在这个过程中,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是引诱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弓丨诱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指网络用户在享受网络服务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商利用自己具有天然优势的网络服务控制者的身份,对一些本来没有企图通过网络途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去侵害他人专有权利的人或门户网站,进行非法诱导,例如将侵权行为正规合法化,并以利益进行诱惑,从而使其产生直接侵权的故意并进而出直接侵权的行为,服务商以明显的方式对用户进行引诱实施侵权行为,典型的案例就是某些网站可以下载最新的在版权保护期的电影,但条件是下载用户必须上传另外的同类电影作为交换才可以进入下载模式,或是对上传新电影的行为给予金钱上的奖励,这就使得网络用户受到引诱为获取资源而实施了侵权行为,此时,服务商实施了间接侵权的行为。
第二是教唆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谓教唆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指服务商以规劝、忿恿等方式将本来没有侵权意图或是虽有侵权意图但尚不坚定的直接侵权人执意要实施侵权行为,是将自己的侵权意图通过直接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实现,在此过程中,网络服务商并未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但侵权结果的实现与其有因果关系,服务商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明知的,对侵权结果的出现是希望的。
第三是帮助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帮助侵权是指在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服务商对此进行了实质上的帮助,网络服务商虽然并没有直接对着作权、专利权等专有权利的所有者进行直接地侵权,但是从客观结果与主观过错的角度来说,专有权利的所有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与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这种程度上来讲,网络服务商就有些“助封为虐”,侵权结果的出现与服务商的帮助行为密不可分,如对直接侵权人对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等,虽然在整个过程中,服务商并未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但是在客观上间接地促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网络侵权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如果服务商实施以上三种行为就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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