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国外婚内侵权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3.1 普通法系国家婚内侵权制度的发展
3.1.1 婚内夫妻侵权豁免阶段
在普通法系早期的相关理论当中,通常认为当两个人结婚之后,他们在法律上就成为了一个人,也就是说,当两个人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之后,妻子所具有的法律存在就消失了,或者说被合并到了丈夫的法律存在当中了。
①这种法律理念贯穿于古代和中世纪的亲属立法中。这种理论的逻辑基础为:第一,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不是责任的来源;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对方。因为由于妻子在结婚后人格权利等在法律上已经被丈夫的人格权所吸收,夫妻二人在法律眼中就是“一个人”,所以如果妻子因为丈夫的侵权行为起诉,在法律逻辑上等于同自己起诉自己,这样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婚内侵权豁免”理论由此而生,在 1876 年,英国高等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确认了这一原则的合法性。②
3.1.2 婚内夫妻财产侵权责任的确认阶段
在婚内侵权豁免阶段,婚姻当中妇女地位十分低下,其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得相应的法律保护。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早期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社会大众和立法机关才逐渐接受并承认了夫妻以对等的资格订立婚姻契约。在这期间,有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婚内夫妻侵权问题上作出了努力并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包括 1837 年纽约市法官 Thomas Herttell 曾试图使已婚妇女获得更多的财产权提交纽约一会讨论。1839年,美国密西西比州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③之后,美国许多州也通过了各自的法律,承认妻子享有对自己取得收入的所有权,缔结合同及经商的权利,更有甚者,规定了妻子可以在丈夫不知情的状况下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转让的权利。另外,在美国其他大部分州当中,立法机关为了更好的控制和惩治相关丈夫侵害妻子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均开始接受妻子为了争取合法财产的诉讼案件,同时,也允许丈夫对妻子提起相同的诉讼。
①早在 1870 年,英国就已经颁布了《已婚妇女财产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女方的个人财产”和“对任何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此之后,1887 加拿大哥伦比亚省的已婚妇女财产法,1892 年,澳大利亚西澳洲也开始对相应的已婚妇女财产法做了同样的规定。
由此,在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当中,逐渐加强了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逐渐确立了婚内夫妻财产侵权责任制度,有效保护了女性的合法财产权,使得婚姻当中的女性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香港沿习英国法例,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
3.1.3 婚内夫妻侵权责任全面确立阶段
19 世纪末,在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当中,都在法律上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当中,妇女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和诉讼权,在相应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在财产方面遭受到丈夫的侵权行为,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自己的丈夫索取赔偿,获得法律保护。
1983 年,美国制定的《统一婚姻财产法》对相关法律概念、配偶间的义务、以及一些重要的财产性权利进行了解释,使裁判规则进行了统一;同年,美国通过的《统一婚前协议法》,对婚前的一些有关财产的法律现象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然而,其制定的这些统一法律并不具备相应的约束力,各个州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用。在1914 年的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相关案件当中,主审法官第一次允许妻子向自己的丈夫提出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在此案的判决中,主审法官认为只允许妻子向丈夫提出财产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而不允许妻子向丈夫提出人身侵权之诉是不符合逻辑的,由此,早期法律当中的“统一原则”已经被彻底废除,夫妻双方拥有婚前的各项权利,这更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有效防止人身伤害,维护社会治安。此案例在判例上为审理婚内人身权侵害案例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后美国在 1970 年全国快速开展废除“婚内侵权豁免”原则,此后,主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也纷纷效仿,进而婚内夫妻侵权责任制度进入到了全面确立阶段。
3.2 大陆法系国家婚内侵权制度的发展
3.2.1 婚内夫妻侵权责任的否定阶段
在罗马帝政时代,罗马法实行“夫权婚姻”,即家庭中家父拥有至高无上的的权利,他作为自权人对他人行使权力,在结婚之后,妻子便成了丈夫的附庸,如果丈夫不是家长,那么其夫妻双方都不具有独立人格,也无法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其丈夫是家长,那么丈夫则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可以行使妻子所有的权利,也不存在对妻子权利的侵害,也不存在侵权的可能。随着帝政时代后期妇女地位的提高,万民法中出现了“无夫权婚姻”,即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缔结的婚姻,此种缔结婚姻状态下,妻子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在婚前或者婚后取得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双方财产分别所有,随着产生的婚内侵权案件开始产生,罗马立法者开始允许夫妻之间进行侵权诉讼。
中世纪,教会法在欧洲大陆非常盛行,它在上帝面前提倡夫妻平等,且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其具体的规定当中,这种教会法又坚持了早期的不平等原则,并且制定出了多种不平等制度,夫权思想盛行,否定罗马法后期产生的“夫妻个别主义”,确认妻子处于丈夫的从属地位,妻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又被完全融合到了丈夫的权利当中,从法律上来讲,妻子毫无权利可言,其行为完全受到丈夫的支配,因此这时的夫妻之间根本就不会产生侵权赔偿责任。
3.2.2 婚内夫妻侵权责任的确立阶段
资产阶级兴起后及此后进行的文艺复兴活动,罗马法开始重新被研究借鉴,资产阶级所提出的“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等进步思想开始盛行,对婚姻家庭的立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男女平等思想开始出现,“夫妻个别主义”重新被社会所接受。直到二十世纪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在各自的法律中开始出现对婚内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其中,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家,1907 年的《瑞典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一方可以对另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或存在侵权行为提出诉请,可以要求法官判决侵权方赔偿受害方一定的损害赔偿。1947 年法国也作出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日本在其国家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时,配偶一方有过失时,可以依侵权行为请求抚慰金,而且日本最高法院还通过判例的形式明确肯定了离婚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认为夫妻之间可成立侵权行为。
3.3 国外婚内侵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3.1 国外婚内侵权制度发展分析
一、英美法系国家分析通过对上述英美法系国家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过程的分析,可知,英美法系对婚内夫妻侵权责任的确立经历了从豁免、承认财产侵权,最后到全面确认婚内夫妻侵权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在从无到有的过程中,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物质财富不断增多的因素,更离不开世界范围内妇女运动的推动,使得人们对女性权利的不断重新审视,使得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当中,对婚内家庭领域的侵权行为不断的适用新的救济措施,从而不断对相应的夫妻侵权赔偿责任进行完善,在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当中都对相应的丈夫侵犯妻子财产权利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遭受丈夫侵权行为的妻子以诉讼的权利,还通过典型的判例对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进行全面的指导。随着英美法系婚姻家庭法的逐渐完善,相当多的国家已经对相应的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并赋予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对夫妻之间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进行依法保护。
二、大陆法系国家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在有关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方面,也经历了从否定到确认的阶段,并最终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的过程。较之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比较重视对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其法律体系当中明确规定了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对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另外,目前所赋予的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应用范围还在不断的扩大。在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当中,法国对婚内夫妻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完备的,它有效的将原则性规定和相关的具体规定结合到了一起,明确指出婚内侵权案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德国将婚内夫妻侵权的主观方面的过失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有在出现故意行为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夫妻侵权行为;日本通过法律规定对夫妻侵权损害赔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且,日本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首次承认了受害配偶一方和子女可以对向有过错的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同时对子女向第三者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就目前来说,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内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保护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权利。
3.3.2 国外婚内侵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在法律适用上,大陆法系更多地是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比较两大法系发现,在承担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即夫妻财产制的确立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别。
①在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当中,其实行的均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夫妻各自拥有个人财产,发生婚内侵权赔偿责任时,夫妻双方均拥有一定的物质保障。在英国的相关法律当中,将分别财产制作为其法定财产制,在这种财产制度之下,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结婚、定婚或同居的事实本身不能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其一般原则可以用来解决夫妻婚内侵权纠纷。在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当中,如法国、德国等,其在夫妻财产制方面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了解决婚内侵权救济的物质基础问题,同时规定个人财产制对共同财产制予以补充。法国以共同财产制为基础,也规定了个人财产制,且对个人财产予以详细列举,将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财产、婚后各自因继承或其他法定原因取得的财产,或是婚后取得的性质属于个人特有的财产予以列举。德国和意大利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基础,并且还有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保留财产、特别财产之间的补偿规定,若配偶一方为了偿还个人债务或者为了完成一定的管理行为而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对共同财产予以补偿。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因个人财产而获取了利益,也要对该致利益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补偿。配偶双方都有权请求退还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的、用于管理共同财产以及使共同财产增值的费用或是以共同财产名义进行投资的费用。为防止在婚内侵权救济中出现个人财产不足以补偿侵权损害的极端情况,还专门设定了相应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可以根据法定事由,由法院对相应的夫妻财产进行分离,这些被分离出的个人财产可以被用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在经过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后,都最终确认了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确立和完善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也将是我国婚姻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比较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熟的司法实践成果,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不但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促进人们的法律、权利意识,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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