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代社会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工业化的进程在不断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生活。生产的大规模重复,科技的不确定性已经将我们带入风险社会。近年来的三鹿奶粉三聚气胺事件、多多药业的双黄连注射液事件,PX项目爆炸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墨西哥湾石油漏油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不仅给众多受害者造成严重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还对相关产业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产生严重冲击。
我国目前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主要做法是行政主导,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行政部门的罚款也有一定的惩罚功能,但是罚款直接归于国家财政,并不是为了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这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遏制大规模侵权不能寄希望于提高企业的自身道德水平来实现。社会舆论经常抨击国内企业道德滑坡日益严重,但纵观各国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所有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会遇到此类问题。比如在美国的食品安全领域正是由于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才使得其类似我国目前的状况得以最大程度的解决。事实证明,好的制度能最大限度限制人们从事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在现阶段我国已经不需要再详细讨论是否有应用的必要,因为国内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文章的目的在于,试图对大规模侵权的特征和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规模侵权领域应用的必要性,同时在适用范围和金额的计算方面提出建议,以期有效遏制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并最大限度的弥补侵权造成的损害,安抚受害人,保护社会道德标准,激励社会全体大众对企业所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管。
二、大规模侵权的界定
大规模侵权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通过总结社会中发生的法律案件而得出的概念。?但是对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确有探讨的必要,因为通过对概念的界定,可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大规模侵权的概念
大规模侵权是由“美国法‘masstort' ”直译而来,关于大规模侵权的概念,无论在国内外立法中还是理论界都暂时没有较为权威的规定。单纯的从受害者的数量和造成损失的数额都无法对其进行定义,朱岩教授认为,大规模侵权的概念指的是对于社会中发生的一个违法行为,或者多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对社会中很大一部分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②此概念包含以下几点含义:首先,大规模侵权的受害人要达到一定的数量,而不能仅仅是几个人。其次,大规模侵权的主要原因都是因为一个共同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同性质的产品或服务,或者虽然理论上属于不同的性质,但是现实中确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最后,这一违法行为一定是对很大一部分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伤害。
但这一定义,容易将大规模侵权与行政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甚至是政治事件产生混滑?,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的最大的一个性质就是对社会的绝大多数的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从美国'asbestos’案”、“大头娃娃案件”、还有我国的重大案件“银广厦案件”“重庆开县井喷案件”这些非常严重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中,我们能够了解到,大规模侵权侵害的不仅是众多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还对相关行业利益、社会抚养成本,社会稳定等带来严重损害。
(二)大规模侵权的性质
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把大规模侵权行为界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并以具有针对性制度进行处理。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大规模侵权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种特殊侵权类型中都可能出现,如环境污染侵权,产品侵权,网络侵权等,因此界定大规模侵权不能以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的分类的方式进行。
我们要想准确的界定大规模侵权的责任类型,首先不能被这些现在存在的侵权类型所束缚,而应该选取一种分类方法来重新界定,着名学者杨立新教授曾经提出,要从侵权的规模大小入手,首先将存在的侵权行为分为大规模侵权行为和普通侵权行为两类,这里的普通侵权责任行为,适用于我们现在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通常规则来界定侵权责任的类型。而大规模侵权行为必须是由于同--侵权行为,或者同一性质的多个侵权行为,给一大部分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损害,而一定要花费巨大的资金来赔偿损害,或者来对这一危害进行预防,以此来确保社会稳定。这样的分类,对于适用法律是有积极意义的。所有将大规模侵权行为列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所列出的特殊侵权之外的特殊侵权类型,并与这些侵权类型相并列的主张都不能实现。
(三)大规模侵权的特殊性
大规模侵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一般侵权体现区别:
1、受害者数量众多与确定复杂
首先,大规模侵权行为一定是对很多人造成了危害。通过这一特点可以使大规模侵权与共同侵权区分开来,共同侵权表现为多个加害人,而大规模侵权表现为受害者数量众多。至于受害者数量达到多少才能认定为大规模侵权,因为案件千差万别无法确定具体标准,可以通过对案件影响力、波及范围的判断,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在确定受害者方面,大规模侵权比一般侵权更为复杂,以福岛核泄露事件为例。在2011年3月12日,日本由于受到了 9级强震的危害,导致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2013年10月9日,由于人员操作失误导致7吨放射性污水泄露。在接受中等辖射的条件下,几小时内人体会出现恶心、头晕、呕吐、发烧等症状。在这些一开始的相关症状消失之后,在相当长的的时间内,人们不会表现出其他症状。然而辐射引发的基因突变,大大提高了人体患癌的几率,并且会传递到后代。由于症状具有潜伏性。哪些患者是由于受到核福射患病难以判断。
2、大规模侵权因果关系复杂
大规模侵权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最为困难的问题。传统侵权法中的各种理论,如“若无法则”、相当因果理论、危险分担理论、法规目的保护理论等,都是建立在一因一果的理论假设前提下,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很难被适用。
里然在共同侵权以及共同危险行为中,传统侵权法发展出了 “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因果关系理论,但这些理论是建立在结果和原因都有限的基础上。然而,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因性以及损害结果的潜伏性,凸显了现在因架理论的局限。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认依然非常困难。确认的复杂性k要体现在:
一方面加害主体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同质性的多个加害人,如果加害人是同质性的多个企业,则究竟是哪个加害人的产品或者服务导致受害者受损,判断起来极为复杂。以“三聚氰胺”事件为例,在这个案件中,不-电单是三鹿一家企业,而是中国整个牛奶行业的沦陷,导致幼儿残疾、发病的究竟是哪个企业的奶粉,很难确认。即使确认了损害结果为“三鹿” 一家企业所致,由于添加三聚氰胺巳经是行业内的一个潜规则,究竟是在哪个环节出现了非法添加,确认起来更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受害者在生活里往往受到其它因素的不良影响,还是以“三聚氰胺”事件为例,如果幼儿食用奶粉期间,受到其它对肾脏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作用,导致肾病的发生,究竟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对幼儿的影响占多大比重,生产厂家应负多大的责任,这是一个十分难以计算的问题。
3、大规模侵权损赔偿复杂
首先由于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者人数众多,不同受害者的的受害程度往往差别巨大,确定每个人的赔偿数额将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其次,由于某些侵权类型具有潜伏性、隐蔽性的特点,如环境污染,药物引发的疾病和残疾等,即使原告提出了具体的赔偿数额,往往日后还有追加的可能。同时由于受害者年龄、就诊时间、医疗条件等不同,对赔偿数额计算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我国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机制。
4、大规模侵权社会危害巨大
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大规模侵权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遏制其发的最重要的原因。比较显而场见的一点是,有关生命健康的大规模侵权会造成社会抚养成本的增加,例如2003发生在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事件,案件共造成170多名患上营养不良综合征,十多年之后,治年的受害者后遗症依然存在。这些受害者无法像同龄人-样工作、生活,这些受害者必然需要借助国家、社会的帮助保证其生存。同时大量受害者的产生、聚集会给司法运行带来很大负担。这些聚集的受宵者的不满情绪,为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古斯塔夫?勒庞曾经说过,群体具荷盲目采取行动的特点,导致他们破坏力惊人,他们不善于分析,容各i走向野蛮。
这些受害者极易受到鼓动和刺激,从而做出后果严重的行为。大规模侵权还可能对某一行业产生巨大打击,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的iH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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