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刑法中与考试舞弊罪较为相通的罪名,通过分析前者的相关入刑规定,可能会对后者罪与非罪界线的寻找提供很好的思路。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颁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六种情形,满足其一,就可立案:(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笔者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理通过后,立法机关或是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出台相应的解释,参照上述立案标准制定出考试舞弊罪的构罪标准,使考试作弊罪的实施有法可依。
4. 4 考试舞弊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考试舞弊罪从其罪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作弊行为大多并非一己之力完成,一般需要多人相互配合,有序分工来实现作弊目的。在一个具体的考试舞弊案件中,应当根据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的大小、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针对草案中对考试舞弊罪的规定,笔者有两个疑问:
1.提供作弊器材或者试题、答案的行为人与使用作弊器材或者获取试题、答案的考生是否构成考试舞弊罪的共犯?
笔者认为不能构成共犯。首先,提供作弊器材或试题、答案的行为人主观目的一般是为了谋取利益,而作弊考生的主观目的一般是获取较好的考试成绩,两者在主观故意上没有交集,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其次,两者也没冇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两者关系类似于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的对向关系。在使用作弊器材或获取试题、答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提供行为人也能构成考试舞弊罪。同寸,我们还应注意对使用作弊器材或获取试题、答案的行为进行评价时要关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情节轻重,不能因为提供者构成犯罪,而将使用者或获取者也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犯罪。
2.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认定学界对此有几个不同的观点:(1) “主犯决定说”,即行为人都依照主犯的身份来认定犯罪、(2) “分别定罪说”,即行为人根据自己的身份和行为来分别定罪.(3) “职务犯罪说”,即只要共同犯罪人中有人具有身份,其他行为人就都按照其身份来定罪3.以上观点都具有合理之处,笔者较为赞成“主犯决定说”,因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大,其行为的危害性也较大,依据主犯的身份来认定共同犯罪人的罪名,能比较全面地体现整个犯罪的特征。
实践中,考试舞弊罪的共同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有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在此就不多加论述了。
4. 5 考试舞弊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主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故意犯罪当中,因为过失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考试舞弊罪是行为犯,传统观点认为行为犯只要实施终了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但笔者比较同意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实施终了了实行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时,认定为行为犯的既遂。因此,行为人着手实施了考试舞弊行为,发生了危害国家考试制度和正常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或危险结果,就够成考试舞弊罪的既遂;行为人着手实施了考试舞弊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就构成考试舞弊罪的未遂;行为人在实施考试舞弊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考试舞弊罪的中止;行为人实施考试舞弊行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就构成考试舞弊罪的预备犯。
在实践中,行为人为了考试作弊,正在准备伪造身份证,或是通过行贿方式疏通关系,在此过程中被发现,应当如何定罪呢?笔者认为此时既构成考试舞弊罪的预备犯,也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或行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罚。
4. 6 考试舞弊罪的罪数问题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正确确定罪数,有利于对行为人准确地定罪量刑,维护刑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在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同时触犯了考试舞弊罪及其他罪名,该如何处理?首先,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最后只能认定为其中的一罪。其次,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及身份满足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认定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再次,行为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手段与考试作弊行为都构成犯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牵连性,则按照从一重原则处罚。
通常来讲,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最关键的还是受到与之生活学习关系最密切的的家庭、学校、社会和自身四种因素的影响。...
5.3几个须特别强调的问题在实际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电信诈骗犯罪的能够如此猖獗,有银行业、电信行业、互联网行业的规范性较差有着很大的关系,并且我国对这些行业的监管是不到位的,监管力度不够,因此规范电信诈骗案件发生的相关行业,是电信营运商...
中文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犯罪是我国职务犯罪中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因而是目前反腐败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现行立法规定在当前反腐败形势面前越来越...
二、中外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模式比较和借鉴在刑事诉讼领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限制国家司法权上存在较大差异,在保障人权的内容和方式上有较大的差异。(一)英美法系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模式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在他们的刑事诉讼中逐...
导言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早在20世纪初期,美国就出现了小额诉讼制度。为了缓解当时法院小额案件增多的压力,更加快捷高效的解决小额经济案件纠纷,小额诉讼程序在美国各州被广泛运用起来。相对于美国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发展较为落后。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研...
摘要随着广东省深化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流动人口涌向各城市,为广东省经济发展输送了大量劳动力,同时也扩大了市场,为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大量素质参差不齐、盲目无序的流动人口涌入城...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理论及国外制度比较分析第一节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理论分析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内涵与立法价值(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内涵资本具有多元性,从经济学、法学或政治学角度它都可以有单独的定义。公司资本是指在营业中,投资于...
结语刑事诉讼制度不应该是仅仅着眼于追诉犯罪本身,正义也不仅仅意味着犯罪案件的可靠结果。正当的程序是可以最大限度的过滤掉人们的恣意,从而保障人们在程序中受到公正对待。改变刑事诉讼程序追诉犯罪的单一程序工具主义价值标准,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初查...
摘要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快播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被告利用技术手段,对其经过合法授权,享有独家信息网络...
二、该地区抢劫犯罪的主要影响因素(一)犯罪行为人方面的原因1.无经济来源是实施抢劫犯罪的直接原因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变,部分企业被推向了市场,由于无法适应经营模式的转变,有的企业面临破产或停业,导致无业人员的增加;在现代化的耕作模式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