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与其他法律相冲突
由于我国的案卷封存制度刚刚出台,不免与未我国现行大量的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有相冲突的地方。我国目前的立法当中,担任检察官、法官、检察官、教师等职业时,法律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可以担任,已经取得的也会被撤销。同时,在我国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医师法》、《证券法》、《档案法》和《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中都存在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一致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案卷不能被完全的封存。
未成年人的案卷封存制度,其目的就是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起来,不能计入未成年人的档案。基于我国建立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目的是彻底地帮助未成年人消灭犯罪处罚的阴影。使之更好的回归,从根本上帮助其顺利使其在复学、升学和就业的道路上扫清障碍。这一制度在落实上面临很大的困境,正式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上述大量的法律法规和一些的行业特殊规范导致在现实生活,因此未成年人在很大程度上在回归到社会后还是会受到很多不平等的待遇,甚至歧视,这将会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在今后的学习问题,工作问题以至于生存问题。在他们在社会中得不到认可的时候,就会有强烈的失望情绪,有着对社会强烈的不满。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就很容易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
3.2.3 没有相适应的特殊程序
程序问题是立法者在进行立法工作时,非常重视的问题,实体法要依靠程序性法律来贯彻实施,否则实体法律,就没有用武之地,就会陷入无处可用的尴尬境地。在新刑诉法当中未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程序方面作任何的程序性规定,也没有建立起具体措施加以规范,这就将这一程序架空发挥不了其应当发挥的作用,从而就会导致该司法制度很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司法工作人员在面临的具体问题,然后有没有法律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没有特异性的基础上相应的法律支持。这种隐藏的危险在未来将会影响案件的进行。司法工作人员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因为没有约束,没有证据,所以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要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自己的程序实施行为可能导致法律公平性损失。
甚至这种程序的应用反而会给未成年人在受到刑事惩罚后产生更大的心理阴影,应当完成什么步骤。而就我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来说,在该制度的具体程序上正存在了一个相当大的缺口,可以一个问题的解决大打折扣,并不全都因为制度的缺失,而是很可能缺乏了相配套的程序。案卷封存制度诞生之前。应如何考虑的问题的实现案件封存是否符合正义,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中国的立法机关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存储系统建立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这,但没有做任何程序,实在令人费解。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没有找到合适的程序更加完善和有效,所以不容易的原型是不成熟的写进法律,这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应该大力呼吁国内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开展研究,关于这方面的论述,总结出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用程序,以协助我国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3.2.4 缺乏相应的追责机制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一旦被泄露,对未成年人的发展就会产生不可弥补的影响,不仅影响就业求职,甚至对人生的发展都会有影响。因此建立起对未成年人案卷泄露的追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有惩罚制度才会有遵守,但是新刑诉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追责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就会导致泄露风险的加大。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最终在于保障人权,对于未成年人这样一类特殊的群体,法律更应当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刑法中的案件封存制度则是对这一宗旨和目标的很好的体现。但仅仅是封存制度的确立还远远不够,需要具有相应的追责制度。即倘若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将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泄露,造成对未成年犯今后发展的不利影响,损害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对其起到威慑作用。
只有当有这种惩罚机制做后盾,才能有效避免这种违法现象的发生,更好的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未成年犯案件封存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落为纸上谈兵,作为一种追责机制,将是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需要明确的是,追责机制的意义绝不单纯是为了惩罚,而是预防和控制,相信只有确立了相应的追责机制,我国的未成年犯案件封存制度才能变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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