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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6 共27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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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三十多年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始终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和效率性为宗旨,以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推动知识创新与科技进步,回应了国内外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无论从当前幵展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探索利弊分析以及我国面临的日益增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与相对落后的审判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来看,还是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升级转型的整体环境要求来看,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存在不可置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选择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职权配置的关键所在。

  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从依附于传统民事庭剥离出来成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迈出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一步。而“三审合一”的新模式也为走出“三审分立”旧模式的现实困境提供了实践样本,但在现行诉讼体系下“三审合一”仍然面临诸多局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同案不同判、管辖混乱等司法保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三审合一”模式应是作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过渡性和暂时性选择,而不是最终选择。因此,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是今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改革的必然选择路径。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对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同时,案件持续增加的态势越来越明显。据最高院的统计,2008年至2011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年均增幅33.1%,超出一般民事案件增幅26.3个百分点,?知识产权案件来源越来越充足,知识产权审判压力越来越大。二、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越来越大。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案件增多,需要明确具体法律界限的疑难案件增多,裁判结果涉及企业生存的重大案件增多。知识产权审判必须攻坚克难,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找到新思路新办法。三、现行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分立”和“三审合一”模式的审判沟通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双轨并行的保护机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2013年11月16日至17日第一届亚太知识产权论坛上的主旨演讲《创新知识产权司法模式打造中国司法的升级版》中提出,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一方面,可以实现从目前知识产权案件仅在审理阶段的专门化到全流程专门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不受目前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限制,实现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从而使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突破地域局限。?四、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等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从根本明晰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侵权与确权的分工,加快案件的审理。五、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现有模式下的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快速增长以及日益复杂化的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构建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从培养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

  第二节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改革起步虽晚,但成效比较明显。"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审判的专业化和统一性问题,但未完全实现实质意义上“合一”。国务院《纲要》提到的探索建立知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模式,虽可能在二审级别上实现“三审合一”,但在上诉法院的设置以及对一审案件的管辖规定等仍然无法取得突破。因此该两种模式均存在相应的弊端,与现行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和司法保护的效率性、专业性均存在很多的差距。构建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实际的知识产权法院,确保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国内外环境要求以及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法治环境,完全具备构建知识产权法院条件。首先,改革幵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幵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更加注重调结构,促升级,打造节能、环保、高新的经济增长极,已是国家的战略要求,经济的转型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必然是科技创新发展,因此对作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是经济发展转型不可缺少的手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也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构建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第二,公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不能增强,从近年来知识产权权利申请数量、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突飞猛进的现状,社会普遍形成了懂得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迫切需要在一个高度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来实现对自己权益的维护。第三,国家将知识产权重要性提到战略性高度。随着国家间衡量综合国力的标准的变化,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主要还是表现在创新能力的竞争上。《纲要》提到: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着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第四,这几年,我国频繁对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进行立法修改,也加入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可以支撑构建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律体系要求。第五,我国法院体系从成立之初,就由设立专门法院的经验探索,如我国有设立海事、军事、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的设置与运行,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很多相似之处,完全可以为构建知识产权法院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第六,目前全国开展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在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审理中已经形成了多种模式,可以为构建知识产权法院提供更加有益的经验参考。

  第三节小结

  虽然《纲要》也仅提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案件的审理管辖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构想,没有具体的实施时间和步骤,缺乏可操作性,但作为一个纲领性的文件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决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指明了方向。而我国不断推进的"三审合一”模式改革虽然各地的进度不一,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改革的宗旨都是在克服管辖冲突、裁判尺度不一、审判效率低等方面的不足,其审判模式的改革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探索虽还在起步阶段,各级:法院均还在停留在筹备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在一次会议上也明确指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尚无明确的时间表。?但从各国日益重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及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探索来看,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是一种国际潮流和趋势。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提高审判专业化,更有利于树立我国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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