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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25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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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 论

  在全球一体化时代里,各国的文化交流和经济往来为促成社会共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各国的文化或政治制度都存在着差异,但“自由、平等、民主”依然是世界所倡导的主调。因为有了共识,各国才能积极地参与合作。我国在经历了从封建社会所提倡的“三纲五常”到国民时期为革命所宣扬的人格独立和人人平等,再从建国初期的政治个人崇拜发展到现在的自由经济、多元文化、平等对话,这每一步的发展无不表明中国人内心深处对民主、平等以及和平的向往与渴望。这也正是我们乐于效仿西方文化的原因之一。那么,今后中国社会势必会朝着共和社会、民主社会、和多元社会的方向发展。然而,一个共和的社会需要所有公民都具有道德的品性;社会的多元必然需要共识作为底线。没有什么社会比民主社会更需要法律的治理与公民的自治;也没有什么社会比自由社会更需要个人的自律。我们曾过分地批判“三纲五常”所体现的森严等级制度,却也忽略了它作为治国安邦的法宝,能在中国社会中保留长达几千年的成功之处。

  过去的纲常中虽没提到过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但如没有其对个人行为上的严格限制,他人的权力也将无法获得广泛保障。相反,现代社会倒是在提倡自由和民主,但实际上却是在蓄意、无度地放纵自己,在利益面前甚至可以选择放弃道德的低线。如果一个社会缺乏自己的道德根基和社会共识理念,那么这个社会势必也会走向崩溃的边缘。因此,作为现代社会的民主象征-法律,在一定程度下要发挥其帮助社会重建道德根基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社会意识多元化且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环境下,普遍存在道德滑坡的现象。国家也试图采用道德法律化的方法加以挽救。但起到的效果却是事与愿违的。

  如:在广西南宁拟出台《南宁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公交车上不让坐就会被拒载、深圳政府出台《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勒令不许“尿偏”等。群众称这样的道德法律化视为一种“软暴力”.虽然我们已经意识到社会缺乏道德的根基是可怕的,并试图采取法律的手段加以制止。但我们从现在的道德法律化中看到更多的是享有政治特权的人们,在以法律的形式来推行自己所崇尚的道德价值。的确,相对封建社会,法治社会更能满足现代社会的民主需要,它在政治层面上赋予人民平等的权力,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可言。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伦理还是隶属于国家。这与我们所追求和期待实现的社会民主法治是不一致的。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伦理道德应是作为人类共同进步的需要,这种社会的道德伦理更多地体现人的自然属性,是基于对各种合理价值体系的规范共识,也是多数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价值,体现社会公共道德要求。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要保护的这种社会共识就是为了更好地引导人们在未来生活中的行动,帮助社会逐渐现实人民的自律和自治。

  因此,在目前这样一个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将社会价值的多样化因素纳入研究范围,法律要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社会共识理念,对法律的适用不应仅仅停留在纯粹的静态逻辑推演水平上,还应重视法律价值内涵的提高。在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础上,尊重社会与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立法的方式在群众中宣扬国家与社会共同认可的基本价值观,在适用法律时,也需要发挥法的道德教育宣传作用。使公民顺利地从他律转变为自律。人民也只有在清楚地认识到具有某种强制性行为规范的精神实质是有利于自己的情况下,才会将这种外在的行为强制转换成个体内在的行为需要。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道德追求的价值也应该是法律追求的价值。这种价值是统一于社会与国家所认同的社会共识中。这种共识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道德法律化正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向社会宣扬这种社会共同的价值理念。所以不能轻易否定道德法律化的作用和意义,但道德法律化本身也存在着缺陷,它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定范围,不能忽视它的负面影响,防止滥用。所以只有在正确地认识道德和法律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基础上,才能全面、客观地理解道德法律化。本人以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学理分析作为理论依据,用鲜明的法律个案举例说明目前道德法律化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社会共识理论可作为道德与法律共同认可的统一社会价值观,作为道德与法律的互换平台,道德法律化可帮助实现法的价值的提升。

  目前我国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研究得较为成熟,但未曾针对多元化社会背景下对道德法律化的分析和研究尚未从社会共识理念的角度出发。甚至有不少学者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否定两者互换的可能性。他们认为道德法律化的提法缺乏理论依据:如杨孝如着有《道德法律化: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一文提出反对的声音。实际上在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中也已提出法律是存在着合理性和道德性的说明,也明确了法与社会是存在着互动性的说法。国内也有赞同道德法律化观点的文章:

  如严存生的《道德性:法律的人性之维--兼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就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说明道德与法律之间互换的可能性。还有姚俊廷的《道德诉求法律化的理论思考》一文指出道德法律化不是解决道德问题的根本办法,说明道德法律化可能会遇到的困难,但并没有明确指出解决道德法律化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如何解除。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再次对道德法律化进行学理分析,从多方面理解道德法律化。何怀宏着的《新纲常》一书中举例说明了中国目前寻找体现民主社会共识的必要性,提出社会共识理念。

  道德与法律能否利用这一共识实现互换,本文借助这一理念,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互换提供依据。在对待两者关系的态度上,借朱光潜老先生的《谈美书简》中“一棵古松的三种态度”,提出从整体上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既尊重两者的区别,又不可忽视彼此间的联系,在此认识基础上,广义地理解道德法律化。尊重它的复杂性,并强调要善于利用道德法律化对实现社会共识具有积极的作用,尽量避免其消极作用。

  法律并非是服务于一国政治的工具,法律应作为限制政治权力的合法依据,作为保护人民所认可的价值理念的坚强后盾。一国的文明程度取决于该国法律是否能尽可能多的体现一定时期内的社会共识理念。因此,法律的合理性在于民众对它的认可,只有当民众意识到自觉守法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觉守法才有可能实现。为重塑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支持,社会需要寻找到社会共识价值理念。在这个理念基础下,做到严谨立法、灵活用法。即体现民意的法律通过在实践中的运用,表达法律的真正价值内涵,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国走向法治的成功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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