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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及平衡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2-23 共41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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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 司法实践中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及平衡

  法律与道德的互相影响互相较量不是在所有的法律领域中都表示得那么明显。受道德影响更深的领域是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伦理法领域,如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家庭成员,理所应当做到爱幼敬老,彼此扶住,保持友好文明、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朴素道德情感的体现,是直接将道德观念移植到了法律的规定中。其次受影响较深的则是刑事法律,特别是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健康及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最容易引起社会大众的切身感受及共鸣,从而掀起巨大的社会舆论,从而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裁判结果。而受道德影响不大的领域则是民事,特别是经济领域的纠纷,经济领域纠纷更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及诚实信用原则,只要有当事双方的合意即可,即使产生纠纷所产生的影响也只是限于当事者之间,对社会的影响不大,不易与民众的道德情感产生广泛的冲撞与冲突。

  在中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目睹我国司法进程的进步,同时也可以感受到道德与法律在司法进步过程中的冲突与偏废,以及道德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不断地良性互动,试举例阐释如下。

  5.1 婚姻家庭立法中,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
  
  婚姻家庭立法中,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表现突出。《婚姻法》中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所购买房屋的权属归属问题,在 2003 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原则是,男女方在结婚后,除父母明确表示只是赠与一方的情况外,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此种情况下的出资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对配偶二人的赠与。根据此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首先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在 2011 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则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后由其中任意一方的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出资的,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这个新规定,一方父母的出资首先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是对婚姻法解释二做出的修正。从婚姻法解释(三)向社会征求反馈意见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不难看出作为出资方的男方或女方父母都表示,他们都有担心子女离婚而造成家庭财产流失的顾虑。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父母往往为了操办儿女婚事而投入所有积蓄,根据乡规民约往往也不可能与子女签订书面合同,倘若一旦离婚一概将房屋定性为配偶共同财产,必然有悖于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意愿与初衷,这变相也损害了为子女结婚而出资购房父母的权益。故而,房屋产权证书将产权人登记为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在法律上定性为赠与行为只是针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较为合乎情理,大多数反馈者对此表示赞同,普遍认为如此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11]

  从"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此次修改明显是兼顾了社会道德层面,这也是道德促使法律做出修正、立法充分顾及社会道德的一大例证。

  5.2 "许霆案","药家鑫案"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

  近几年,很多广受关注的案件都受到了众多媒体及百姓的关注,大家也在不同途径发表着自己的看法。但众多百姓还是不深知法律的规定,而更多是在用世俗观点、乡规民俗的角度来评判案件,也可以说是用朴素的道德情感在评析案件。比如"许霆案",许霆在银行的 ATM 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 1000 元后,他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 1元,许霆先后取款 17.5 万元,潜逃一年并挥霍一空,后被抓获。许霆一审"盗窃金融机构罪"被判无期徒刑。二审"盗窃罪"改判 5 年有期徒刑。许霆案一审后受到了广泛的媒体关注,普遍的观点是判刑过重,而且从自身出发因金融机构过错而受到诱惑是否能把持住都是个问号,所以大家都给予了许霆极大的同情。从道德的层面给予了许霆极大的声援,后来的改判无疑是舆论及道德对案件造成了影响。我们知道这种影响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是不可避免的,但舆论及道德对审判的影响程度则是需要引起大家的关注的。在受舆论及道德影响的同时还是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绳来裁判,不然会让大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判性。与此类似的还有"药家鑫"案,一个女子被药家鑫开车撞倒后,又被刺 8 刀身亡。药家在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而药家鑫具有自首情节。

  在普通的审判实践中,这些情节都会在审判中予以考虑,当事人有不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而药家鑫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本案的情况是死者受到了广泛的同情,而觉得药家鑫该杀。不得不说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在其中确实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有些律师在审判活动中,在刻意地利用舆论的力量,以期达到自己预期的效果,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律师左右舆论方向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如何平衡法律规定与道德的影响,如何使审判的结果更具公正性,是实践中需要考虑和探讨的问题。

  5.3 "念斌投毒案"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

  还有近期引起很大关注的"念斌投毒案",犯罪嫌疑人被四次判处死刑,历经六年八次审判最终被判无罪。本案和辛普森杀妻案类似的是,公安局审判时的录像有断点存在,怀疑被剪辑。同时涉嫌笔录造假,而且公安局所做的检验报告等有瑕疵存在。所以虽犯罪嫌疑人几次口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仍因证据上的瑕疵,不能确信为犯罪嫌疑人所为而被判无罪。期间被害人家属都认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而且在犯罪嫌疑人被判无罪后仍然在村子里反复播放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的录像。但裁判最后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疑罪从无,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再仅仅依据口供定罪。道德与法律的影响在本案中至少体现为一下几点:

  首先,立案侦查阶段道德与法律是有影响的。众所周知,投毒在刑事司法领域属于重罪,此类案件发生伊始,注定会引起百姓高度的关注。投毒这样的卑劣害人手段在百姓道德层面是给予极大谴责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导致公安机关急于破案、急于严惩凶手。该案中"录像有断点怀疑被剪辑"、"笔录涉嫌造假"、"检验报告存在瑕疵"等等都是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具体而言是道德对公安司法的影响,同时法律在执法层面一定程度上也迎合了道德。

  其次,道德对最终公正裁判结果的影响。在百姓道德层面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深恶痛绝,特别是随着近些年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刑讯逼供等执法犯法行为的不断披露,就道德层面而言,人民群众对此极为敏感。这也是该案虽历经波折,但最终得以公正裁判的原因之一。或者可以说在刑讯逼供有可能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发生时,大家更多地是对刑讯逼供的痛恨,而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同情,所以也可以说社会道德也影响了最终的裁判,很多媒体将此案评判为中国法治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5.4 实践中道德与法律的平衡点

  婚姻法解释三对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新规定是道德对立法层面的影响,民众的道德观念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只要其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则正义的法的适用才会有正义的结果体现。"许霆案"与"药家鑫案"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舆论及道德观念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却是截然不同的结果,即对裁判结果的走向是相反的,许霆案是向减轻的方向走,而药家鑫案则是向加重的方向走。虽然走向相反,但都是道德观念的影响直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最后,"念斌投毒案"未更多地受到舆论的影响,而是严格遵从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审判,或者可以说裁判的最终结果是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情感,是能获得社会广泛认同的。此案体现的是道德与法律的最终统一。而"彭宇案"也是一个道德与法律严重冲撞的例子,但在道德与法律的严重冲击下,法律占了上锋。彭宇助人为乐本是道德所提倡的行为,但却因为其的举证不能而最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这无疑不让大家惋惜和恐慌。但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裁判也只能做出这样的裁决,在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在追求实质正义不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去追求形式上的正义。这也是一个严格遵照法律程序得出的判决,即便从表面上看,似乎与道德层面不相契合。但从长远来看,在树立规则、信仰、法律尊严以及社会对法律认知等各个方面,所起到的都是积极的作用。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在严格适用法律条文的前提下,道德也是裁判中需要考虑的因素,特别是作为刑事案件,"情理"也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之一。所以说道德与法律冲突对裁判的影响更多地是在寻找道德与法律的一个平衡点。笔者认为,好的裁判应该是在道德与情理间取得一个好的平衡点,在充分尊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照顾普通民众的道德情感及内心确信。也就是说,应将道德舆论对裁判的影响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即使裁判受到了道德的影响,仍应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道德不能影响、破坏法律的尊严,并使结果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应该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在道德与法律难以找到平衡点时,审判结果应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根基,为根本,因为法律应该能够指引大家行为的后果,使大家对自己的行为有预判性,同时这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及法治所决定的。

  事实上,法律术语中常说的"罪大恶极"、"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等也明显带有道德评判的色彩,什么是罪大恶极?什么是影响恶劣?什么是情节严重?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人们的主观感受或者说是道德层面的评价。甚至可以说,很多案件的法律适用,只有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朴素道德观才能达到良好的裁判效果。只站在法律角度考虑法律问题,往往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于有些领域是不能有效调节的,对于这些比较特殊的领域,可以让位于家庭伦理、公共道德、职业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规则去调整,达到各就其位,各尽其能的良好效果。这也要求我们的法律人,不但要熟知法律,同时也应贴近人民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增加自身阅历,不但能够站在法律角度看道德,也要能够站在道德角度看法律,既要本着法律至上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也要以道德的尺子衡量个案酌情裁判的幅度。

  总而言之,不论是从古代统治者主张的"德主刑辅"、"重礼轻法"的德治,还是到后来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的治国之举,中国法制史上对治国之道可谓百家争鸣、各抒己见。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和谐社会"的理念,如何才能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新的历史课题。不可否认,法律和道德作为现代社会的两大规范体系,在不时的冲突和亲和。但为了完成我们的历史使命,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做到法律与道德建设并重,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良性互动。并使法律与道德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唯有如此,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才能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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