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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知情权相关法律规范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1 共20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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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我国股东知情权相关法律规范探析
第2部分 股东知情权的概述
第3部分 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4部分 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第5部分 股东知情权法律体系建设结论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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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司制的发展,在带来了经济大繁荣大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使得股东逐渐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由此引发的股东知情权之诉日益发展成为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活跃的诉讼类型。新《公司法》的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力度,传递了立法者坚决维护股东权益的立法决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制度起步较晚,公司法的制定尚处于模仿外国立法阶段,致使我国现行法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法律空白多,导致许多具体实务问题的裁判缺乏规范依据,学术界跟司法实务界看法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颇为严重。在此情况下,本文从现有的司法案例出发,结合学者的理论争议,剖析当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制度缺陷与实践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的成熟立法经验,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解决措施,对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保障和完善有一定积极意义。

  围绕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三个部分,沿着“概念缘起--寻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展开研究。

  第一部分在介绍了股东知情权的缘起、界定了其内涵之后,又分别对股东知情权的子权利,即股东查阅权、股东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进行了概念性陈述,分析了各自的制度功能以及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实现形式,为后文进一步分析三个子权利存在的制度性问题作了前提性铺垫。

  第二部分主要以司法案例的争议焦点为切入口、以研读学界理论分歧的方式,引出当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查阅权、股东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我国当前对股东查阅权、股东质询权的主体资格、权利行使范围、权利行使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要素上存在诸多不确定之处,致使同案异判现象严重;检查人选任制度的缺失导致很多股东的正当诉求“无法可依”,使得司法实务中对检查人选任制度的引入呼吁之声甚高,同时分析了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为第三部分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提供了“靶子”.

  第三部分以第一部分的概念界定为理论基础,对第二部分的问题不足进行反思,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考量我国现实法制环境的情况下提出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在查阅权制度体系下,明确权利行使主体、确定义务主体、界定查阅范围、明晰“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在质询权制度体系下,明确权利行使主体、确定权利行使范围、厘清权利行使程序、补足该权利的公力救济程序;引入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并对检查人选任请求的申请主体、检查人选任程序、检查人的任职资格上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

  股东知情权,股东查阅权,股东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目 录
  
  引 言……1
  
  一、 股东知情权的概述……2
  (一) 股东知情权的内涵……2
  (二)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3
  (三) 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方式……7
  
  二、 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9
  (一) 我国股东查阅权存在的问题……9
  (二) 我国股东质询权存在的问题……14
  (三) 我国检查人选任请求制度缺失……18
  
  三、 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21
  (一) 我国股东查阅权的完善……21
  (二) 我国股东质询权的完善……25
  (三) 引入检查人选任请求制度……28
  
  结 论……30
  参考文献……31
  致 谢……34

  引 言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在此种企业架构下,由股东提供闲散资金,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决策和具体执行,实现了财力、人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既能满足现代公司汲取大量资本、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又能提高公司决策的灵活性、专业性、效率性,同时还能保证公司的资本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的实现股东的投资目的。但是,在如此结构模式下,大多数股东并不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及时、全面的获得公司信息,必然的会与公司实际管理者产生程度不等的分离,导致信息接受的不对称。如此,公司实际管理者极有可能借机滥用权利,侵犯股东权益。公司法则的构建有必要以维护股东利益为导向,建立顺畅的股东知情权机制,让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并监督公司的执行机关是否以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行事。而且,股东也只有在充分行使其知情权的基础上,才能够行使自己的决策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近年来,股东利益被侵害的现象,在我国经营活动中比比皆是。其中的股东知情权之诉,更是逐年递增。为了保障股东的投资积极性,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制度,我国进行了相关立法,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为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多个商事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以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但是,由于现有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往往造成法官对条文理解迥异,出现不同法院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出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更甚者,我国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使得一些股东的维权行为由于“无法可依”而得不到相应的救济。

  因此,本文试图从案例分析出发,对我国当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在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以弥补现行法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希冀通过相关立法、司法的完善,有效遏止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现象,以达到维护股东利益、构建和谐资本市场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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