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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商标中文译名争议典型案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17 共27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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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外文商标中文译名争议典型案例介绍及折射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典型案例介绍

  对于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狭义的概念是从翻译方法上大致可分为音译、意译和音译结合意译三种;而广义的概念则还包括中文简称或俗称。音译商标是指直接按照外文商标的发音,采用中文谐音标注,比如:LEROY-SOMER 翻译成"利莱森玛".意译商标则按照外文商标的中文字面含义翻译,比如:walkman可翻译成翻译成"步行者、走路的人、随身听"等,Panda 可翻译成"熊猫";音译结合意译则兼顾了外文商标的发音及字面含义,将商品读音与表达内涵相互结合,比如 coca cola 翻译成"可口可乐".而中文俗称则是非官方的称谓,并非得到外文商标权利人正式认可,但被公众媒体或消费者认可并习惯的称呼,比如:索尼爱立信简称为"索爱",Viagra 俗称"伟哥".以上种种外文商标的翻译均可统称为中文译名商标。

  案例(一):原告美国伦道姆豪斯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温州蓝登图书有限公司行政诉讼纠纷(以下简称"蓝登"案)原告向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要求撤销第三人的"蓝登"商标,认为第三人注册的"蓝登"商标是对其"RANDOM HOUSE"商标主要部分的翻译。原告认为"RANDOM HOUSE"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外文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已经和诉争的中文译名商标"蓝登"建立起对应关系,但商评委认为原告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但是被告商评委认为该外文商标与"蓝登"中文商标不存在中英文对应关系,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首先使用了"蓝登"中文译名商标,不能认定第三人申请的中文商标属于恶意抢注。

  审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商评委此前对"蓝登"商标争议作出的裁定。

  案例(二):(原告)利莱森玛公司和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利莱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利莱森玛"案)原告一利莱森玛公司是"LEROY-SOMER"注册商标权利人,原告二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是原告一在中国的子公司,两原告均未在中国注册"利莱森玛"中文商标,但在产品上以及宣传单页、使用说明上均以"利莱森玛"中文标识的形式予以标注。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 标识,产品的铭牌上标注的企业名称为"LEROYSOMMER FUJIANELECTRIC MACHINERY CO., LTD.且被告的产品宣传册及《使用维护说明书》中均使用了 标识,已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并且被告使用含有"利莱森玛"字号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审判结果: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

  案例(三):原告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刘建佳行政诉讼纠纷(以下简称"索爱"案)原告的"索尼爱立信/ Sony Ericsson"商标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注册,在获知第三人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建佳获准注册"索爱"中文商标后,认为"索爱"中文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向被告商评委申请撤销但商评委认为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索爱"中文译名就是"索尼爱立信/ SonyEricsson"约定俗成的中文译名而未获支持,原告索尼爱立信公司遂将被告商评委和刘建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审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商评委对"索爱"商标注册重新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案例(四)原告美国辉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纠纷(以下简称"伟哥"案)原告为其研制问世的治疗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的特效药,注册了"Viagra"外文商标,中国地区的媒体最早于 1998 年开始以中文"伟哥"来宣传介绍该药品,后经过广泛的报道,使得"伟哥"商标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原告辉瑞公司并未及时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伟哥"中文商标,而被告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在1998年6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伟哥"中文商标的注册申请,由于威尔曼公司注册申请在先,导致辉瑞公司只得以"万艾可"作为中文商标进行注册。2002 年"伟哥"中文商标被初审公告之后,辉瑞公司立即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威尔曼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司法机关认定"伟哥"系未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

  审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辉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再审请求。

  案例(五)原告路华公司诉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虎"案)原告路华公司系国外知名越野车生产厂商,其英文商号和注册商标均为"LANDROVER",第三人吉利公司系国内民营汽车生产厂商,1999 年吉利公司在在汽车和周边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陆虎"中文商标,并于 2001 年获得注册。路华公司随即于 2004 年向商评委提出对"陆虎"中文商标的撤销注册申请,但商评委最终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路华公司不服裁定便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节 折射的法律问题

  上述 5 个案例只是当前众多外文商标中文译名争议纠纷的一个缩影,在我们司法实务中,相似的纠纷案例屡见不鲜。但综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于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归属和司法保护缺乏直接的法律条文指引,对其中文译名的法律性质认定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在判断标准上有所差异,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在争议纠纷发生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有时候与法院的判决存在大相径庭的结果,甚至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一审和二审的法院之间在判决理由、判决结果上也截然不同。

  以表格为例对上述 5 个典型案例中的结果对比:

  从上述案例的最终结果来看,中文译名商标的最终归属或者侵权行为的认定各有不同,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在面对此类新颖的商标争议,解决纠纷时存在一定的困惑或标准不一的情况,中文译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没有一个统一适用的判定标准,即使有的判决结果相同,但判决理由也存在些许差异。对于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能否认定为"商标"的问题,根据目前我国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要么是注册商标,要么是未注册商标,如果将中文译名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话,就可以依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是没有注册的话,要想取得法律保护需要满足两个先决条件:1、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 2、驰名商标。可见我国《商标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一定条件的,原则上并不鼓励大量的未注册商标使用,那么对于未注册的中文译名商标该如何保护?侵权与否的判决标准是什么?是我们当前法律理论和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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