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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犯罪地域化的贫富差距存在(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10 共35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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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农民工群体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以上各种收入差距的集中体现,他们来自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在城市中长期处于社会底层,无法改变自身生存状态,各方面与其他利益集体都存在弱势,而随之而生的挫折感以及对社会产生对抗情绪,导致其采用非法手段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引发犯罪。

  二、犯罪特征

  农民工因受贫富差距扩大影响实施了犯罪,也令这些犯罪呈现出了自己的特征。
  
  (一)犯罪率的大量提高,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率高于其他地区
  
  我国东中西、南北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而以环渤海地区、珠江三角地区、长江三角地区等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高,人口最集中,也是农民工大量集中的地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大量劳动者为寻找就业机会及财富,大量向该些地区集中,人口总量大了,犯罪冲突的可能和机会变大,犯罪量自然加大。有数据表明, “2002 ~2004 年,三大经济圈地区的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 1746389 起、1921146 起、2224555 起,占全国刑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 40.2%、43.7%、47.1%.就刑事案件万人发案率而言,2004 年全国平均为36.3,三大经济圈地区为 49.5.其中,长三角地区为 73.4,珠三角地区(广东省)为 62.0,北京、天津、辽宁分别为 58.4、43.0、42.0.”同样的,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业繁华区等商业区集中、人流集中区域,由于管理能力有限,也比其他地区更可能出现无序化的状态,成为犯罪分子理想的犯罪地,导致犯罪的高发。而我们同时注意到,在经济发达地区,有一个特殊区域的存在,即城郊结合部。城郊结合部,是不属于城市和农村的“灰色地带”, 城乡结合部的存在,正好也呼应了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尴尬地位,他们是城市的边缘人,同时也已经不属于农村。城乡结合部由于住房便宜、生活成本低于城市,离城市比较近而受到农民工群体的青睐,成为农民工大量集中生活的区域,同时,由于人员组成复杂,难以管理或者无人管理,也成为了犯罪者藏匿的天堂。这样进一步激发了城市犯罪率的提升。

  (二)低收入者作案为主

  贫富差距的拉大,富人越富,穷人越穷,当普通人通过辛苦劳动尚且无法取得优越的财富,那些受教育程度较低、占据社会资源本身不足的农民工群体更是无法通过劳动致富,而成为了主要的低收入群体。他们职业技能低、文化水平差,比其他人更难寻找致富机会,更有甚者,无法通过劳动让自己在城市立足。于是为了解决生存、生计问题,他们恶向胆边生,选择用犯罪来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通过盗窃、抢劫抢夺、贩卖毒品等违法方式,以违法手段从他人处夺取财富。笔者在实际办案中,接触了大量这样的案例,如张某因年幼,家中无人看管而走上犯罪道路,出狱后,短期无法找到合适工作,父母皆对其漠不关心,令其很快实施了盗窃行为,又比如大量的“外来妹”,因身无一技之长,于是依靠卖淫来短期内改善财富状态等等,现实中比比皆是。有相关理论学说支持以上观点,如相对剥夺理论认为,贫富差距的扩大,将使得社会矛盾集中,弱势群体可能会寻求包括犯罪在内的手段去补偿因其自身低收入状况所产生的被剥夺感。

  紧张理论认为,社会底层人员,因为无法获取到成功的途径,而对社会产生了疏离和紧张感,而收入差距的扩大激化了这一情绪,并最终以犯罪作为反应之一。

  贫富差距的拉大,超过民众的认可及接受程度,容易滋生仇富心理,农民工群体为主的低收入者则容易出现仇视城市的情绪,针对城里人为对象的盗窃、抢夺等暴力犯罪也逐年扩大。社会资源的占有,使得一部分的财富相对来得容易了些,当传统的劳动致富的观念在现实社会遭遇到挑战,不可避免得造成了一部分人的心理失衡,产生了“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的观念。西方犯罪心理学家达莱德( Dollard) 和米勒( Miller)提出了“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类都有“趋利避害、寻求快乐、逃避痛苦”的基本欲望,而欲望如果无法实现,就会“令他们的动机、行为产生挫折感,从而引起强烈的难以抑制的情绪反应,将不满与愤怒指向他人或迁怒于社会,从而导致攻击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侵财牟利型犯罪居多

  贫富扩大引发的犯罪,最终的犯罪类型必然也以侵财牟利型居多。以侵财牟利为目的,以相对富裕的人为目标,造成了城市的盗窃、两抢等犯罪居多,而且往往以小额标的的侵财犯罪为主,如手机、食品、电动车等。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犯罪数据分析也表明了,侵财牟利型犯罪占所有犯罪类型的二分之一以上。以 1996 年至 2005 年全国刑事案件中盗窃案发案情况与基尼系数的对比(见表八)可以发现,基尼系数由 1996 年的 0.38 向 2005 年的 0.455 的逐年升高当中,盗窃案的发案数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同时,由于追逐暴利,还出现了“黄、赌、毒”案子高发的情况。侵财型犯罪还具有随意性和流窜性的特点。农民工的侵财犯罪往往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大量案例表明,他们仅仅因为在工作之余遇到不顺心、不如意的事,甚至跟陌生的来城打工的农民工一拍即合,就共同出发前往实施盗窃等犯罪,事成后随即各自分开,再不联系,往往令这些案件很难追查到同案犯。而且由于其本身工作的不固定,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所以导致他们的犯罪也具有很大的流窜性作案的特征,“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也不利于案件的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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