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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物流业“营改增”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15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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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章 完善物流业“营改增”问题的建议

  6.1 统一物流业税目税率

  建议在“交通运输业”中将“货物运输服务”进行剥离,并将其归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统一税率。未来再使用“物流综合服务”税目替代“物流辅助服务”,进而使物流业所有相关环节都统一实施税目、税率。如采取上述方案,一方面能解决营改增试点中,物流企业中的货物运输业务出现税负增加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对物流业运作一体化提供了条件,进而达到国家实行“营改增”项目的初衷。除此之外,国家税务部门需对快递业的权属问题做出明文规定,或将快递业所提供的服务归于物流辅助服务,使用6%的统一增值税税率,亦可将其暂时不纳入本轮的改革试点范围,采用以往3%的邮政通信业的营业税税率。

  6.2 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与风险防控

  增值税抵扣环节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有关税务部门一般使用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应对物流业“一票到底”的硬性规定。对于物流类企业营业网点多,发票额度小、但使用量却很大的问题,相关企业一般采用增值税专用定额发票来应对相关问题。

  对于企业虚开、伪造、非法出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我国《刑法》做出了明确规定,针对上述行为的《刑法》中的相关刑事处罚措施多达十余种。本次“营改增”,重新认定了一批增值税纳税人,相关人士须高度重视管理手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计项目执行人员等开票参与人员,在开具和传递增值税专业票等各个环节都需加强法律意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更要特别的重视,需清醒认识现实,把法律作为标尺衡量,时刻注意自己在参与开票的环节中,确保不会触及刑法,从而规避法律风险。

  6.3 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物流企业的税负增加固然会引起国家的重视并出台相关的政策来补偿,但是并不代表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企业想继续谋求发展,追求经济利益,那么企业自身进行一定的纳税筹划是必不可少的。以上港集团这样的企业为例,首先我们就要找到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第一,设备更新问题,上港集团是以船舶运输为主,相比于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设备更新更慢,更新成本也更大,因此,不可能因为国家一个新政策的出台,为了获得更多的抵扣额,上港集团就要更新设备;第二,抵扣项目较少,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抵扣机制。物流业自营部分成本主要由燃料、修理费及备件、人工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构成。呈现的是“料轻工重”,目前实际可抵扣的物料项目较少。那么找到这两个原因之后,我们就要针对这些原因进行合理的筹划。

  另外,有的企业采用混合销售的方法进行日常运作,则增值税制的征收方法将采用从高计税的核算法则,故企业需将增值税税率不同的经营项目,分别进行核算,进而减轻企业税负,将业务板块得到进一步细化。比如说上海中远物流公司,由于该企业存在较多混合销售行为,此次税制改革将其认定为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导致税负加重很多,所以应将其归属为物流辅助业服务等业务模块进行单独计算,如货物的装卸和搬运、仓储服务以及报关代理等,将对应的增值税适用率下降至6%。如果供应商报价金额相同,且都是含税价,那么应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从而抵扣税费。而针对下一批试点企业来看,在力保对其正常运营不出现重大变化下,将购置固定资产的计划延后,等“营改增”之后再做置入计划,而对于原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也要在企业能够维持正常运营的条件下,推迟购买试点应税的服务计划,等到“营改增”后再行置入。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营改增”是税收方面的重点改革方向。

  如同每一个新实行的政策一样,“营改增”在实行之初肯定也会有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作为企业和政府双方在这次改革中都要努力调整。作为政府来讲,不能将这次改革所产生的问题都交给企业去解决,应该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而作为企业也不能一味的依赖政府来解决,政府的补贴也并不是长久之策,也需要通过自身的调整来适应政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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