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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环境下地方税收系统的优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07 共13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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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税制的要求,中国新一轮财税改革营改增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而下一步财税改革还包括优化政府收入结构与税制结构、完成增值税改革等多个方面。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是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的需要,更是促进二、三产业更好融合发展的需要。营改增的顺利推行影响政府收入结构的优化,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收入结构,如何在营改增背景下优化地方税收入结构、完善地方税体系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地方税体系存在税权有限、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以及地方税主体税无差别等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必会对地方税体系造成影响,使得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地方税体系的完善与营改增的顺利进行息息相关。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阅读法和规范分析法。首先,通过阅读大量文献了解当前地方税体系不完善之处以及营改增的进程,并总结归纳当前学术界针对营改增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对策。其次,采用规范分析方法对当前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进行定量分析,以数据为基础合理测算地方分享增值税收入的比例,以保证地方政府在营改增过程中收入规模基本不变。

  我国在 1994 年进行的分税制的改革带有较为强烈的对于传统财政体制的依赖,这就使得在这次财税体制改革基础上产生的地方税体系也只是初见形成,尚未固定成完整的形式,地方税体系普遍存在着:地方税税权有限,地方税主体税种无差别,收入规模小、较大程度的地方收入依赖于非税收入等问题。营改增以后,进一步削弱地方税收入的规模,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影响地方政府推行营改增的积极性。改革前,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将营业税改为作为共享税的增值税,虽然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维持短期内地方税收入规模不变,但无法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提供长期、稳定、可靠地制度保障;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也为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提出要求,地方税体系迫切需要培育足以替代营业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改革使得地方税务机构的征管范围缩小,地方税务机构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引发争议。

  地方税体系在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维持地方政府正常进行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在当前营改增的关键时期,应完善地方税制度,优化地方税收入结构,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推行营改增的积极性。

  关键词:营改增 地方税 税权 主体税种  
  
  目 录
  摘 要
  Abstract
  
  1 导 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与目的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1.3 研究目的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1.2.2 国外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3.3 创新点及不足
  
  2 地方税体系理论概述
  2.1 地方税的界定
  2.2 地方税体系主要内容
  2.3 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理论依据
  
  3 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
  3.1 地方税税权有限
  3.1.1 立法权高度集中
  3.1.2 征管权不明确
  3.2 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
  3.3 地方税主体税不明确
  
  4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问题
  4.1 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缩小
  4.2 地方税收入规模缩小
  4.3 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
  
  5 营改增背景下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5.1 合并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
  5.2 优化地方税收入结构
  5.2.1 合理确定地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
  5.2.2 逐渐减少增值税的税收返还收入
  5.3 培育地方主体税种
  5.3.1 完善财产税制度
  5.3.2 推进资源税改革
  结 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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