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税务硕士论文 >

旅游税收政策问题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1 共2547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第6章结论与建议

  根据政策梳理、宏观视角分析和微观视角调研结果分析,木文从不同角度发现并验证我国旅游业主要存在如下税收政策问题:1)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税收流失严重;2)企业经营困难,利润率低、税负结构不合理,减税空间仍然很大;3)重复征税问题严重,“营改增”潜力很大,但政策不成熟,仍需完善。

  6.1制定更加完善的旅游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健全旅游业的税收法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首先旅游业是一个小企业数量庞大的产业,出台完整科学的政策法规,能够促进行业整合,淘汰不合规、低质量的小型企业,提高优质旅游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旅游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旅游者消费的质量。其次,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规范旅游业的发展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劳动者的收入置于合法框架内,能够提高行业透明度。第三,旅游业需要不断创新旅游产品,法律法规健全之后,企业能够目的性更强、更有计划地进行创新,提高企业和对外竞争力。

  维持旅游业基本税制不变,推进“费改税”

  不考虑幵征全面的旅游税。这是因为:第一,我国一直没有开征过专门的旅游业税种,我国的旅游业因此也区别于其他国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第二,即刻增加旅游税,可能会抑制旅游业的需求,即使定义明确,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也会因接受时滞的存在增加游客的心理负担,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第三,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相互交织,纵横交错,如果对广泛的旅游业征税,将涉及大量行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调整,税制调节幅度大,不利于税制的稳定,也会增加企业的征收成本。其次,对于广泛讨论的“床位税”,“生态税”等,不符合我国国情,暂不开征。床位税的税源极为广泛,难以控制,贸然征收可能会抑制旅行需求,增加企业负担。征收生态税的目的是以旅游养旅游厂减轻游客对景区环境的破坏,为旅游环境整治提供专项资金。这部分资金可以通过普通税收收入筹集,税收收入本身就用于调节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不一定“羊毛出在羊身上”.并且可以通过限制游客承载量,平衡淡旺季人数等减轻游客对景区的破坏。

  政府在旅游业“费改税”巾正在做出努力,如山东省已经取消了旅游事业费和境外旅游宣传费。通过集巾清理,改革完善等途径,区别不同情况,将性质与税收类似,条件也适合于征税的费用改为税收,统一纳入政府预算进行管理。把经营件收费从政府收费中剥离,部分具有公共性质的“准税收”收费予以保留,如各项旅游扶持基金,公民出境旅游特别费。实施“费改税”之后,各项“准税收”费用应并入我国的税收体系,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尽快出台指导性政策文件

  我国目前对于旅游业尚未出台专门的指导性文件,因此在税收执法时缺乏刚性,制定税收优惠时缺乏方向,无法做到系统、有效地管理旅游业税收政策。因此税务部门除了要求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加强旅游企业发票管理之外,还应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掌握旅游企业的利润状况,测算行业平均利润率和税负率,对差异明显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加快推动税收征管信息化,细化旅游行业统计工作,为制定政策提供信息基础。同时细化税目,税率的标准,明确抵扣范围,提出优惠方向,使企业无法钻法规的漏洞,更有方向性地调整自身经营活动,将旅游业税收纳入合理的轨道。

  适度下方地方税权

  我国的税收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地方一级政府权力有限,由中央“一刀切”,一是无法发挥营业税灵活机动的优势,二是各地资源禀赋差异较大,统一税收政策必然将造成税收不公平,加剧地区发展差异化。适度下方税权,使地方政府有权对相关税种增减税率、制定税收优惠、调整征税对象,各地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实际的税收政策。

  6. 2增加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从分析来看,企业营业税负总体较高,可以考虑将营业税税率降低至3%;对于涉外旅行社,如果组织境外游客入境旅游收入占营业额70%以上,考虑免征两年到三年的营业税;为鼓励企业幵发新旅行产品,推出旅游精品线路和产品,可以考虑对新产品开发成效明显,如果客流量上升明显(如25%)的,其幵发支出在开始营利年度从应纳税所得额巾允许全额扣除。选择重点项目、领域实施税收优惠,如投资额大(2000万元以上)、经营年度长(10年以上)的项目,考虑部分返还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政策优惠,尤其应当重视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的企业实施鼓励性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生态旋游,企业如果实施生态旅游的开发,可以考虑适当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绿化面积高的景区企业,绿化投资支出允许企业加速折旧。旅游企业的技术研发费用,也可以允许加速折旧。在制定税收优惠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如巴西政府规定,政府每年须向旅游业的相关企业投入一定资金,之后对于经批准建造的大型饭店,实施免除联邦税收的优惠,期限为10年。墨西哥设有旅游发展建设基金,对于旅游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补助。

  6. 3试点旅游业增值税,改善重复征税,加快税制改革步伐

  增值税的科学性、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已经无需再赘述,而且增值税的销项进项抵扣模式与旅游业特别是旅行社业余额计征营业税的模式很类似,更重要的是,“营改增”能够切实减轻企业的长期税负。因此在旅游业试点“营改增”,是一个值得考虑和研究的课题,将旅游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跟随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大趋势,真正实现旅游业消费型的增值税。转变完成后,可以考虑对需要重点保护和支持的企业实施13%的低税率,如生态旅游企业、文物保护单位。另外,增值税由于抵扣链条的紧扣性,对企业的核算和发票的管理要求更为严格,通过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的企业釆取税务处罚与公幵曝光相结合的方法处理,建立旅游企业发票台账等措施,有利于企业提高自身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有助于税务机关把控企业收入,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旅游业试点增值税要防范相应风险,第一,旅游业特征产业种类多,难以确定统一税率,据测算,发现如果要确保企业税负不变,增值税税率将在4.9%至38.4%之间,变化区间过宽,制定一个合理的税率将是难点之一;第二,旅游业小企业众多,大量企业将归入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使得改征增值税的意义打了折扣。另外,小企业自身财务核算不规范,改征增值税后还会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因此,试点应该从部分行业和地区开展,在试点经验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税务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