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并购与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
2.1 并购的概念与类型
在研究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前,我们应该先界定清楚什么是企业并购,有哪些形式,不同的并购形式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2.1.1 并购的概念
并购(merger & acquisition,M&A)按其英文表述,我们就知道可以把它拆成兼并和收购来说,而这两者紧密联系又各具特点,我们通常把它们放在一起研究,简称并购。
兼并(merger)是指在 A 公司的价值或重要性强于 B 公司的情况下,B 被 A所吸收,且 B 失去其法人地位,而 A 则在获取 B 的资产、负债和其他权利后继续以原有名称经营,《公司法》称之为吸收合并。
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 A 公司与 B 公司合并成为 C 公司后,A,B 两公司都失去各自的法人地位,而成为 C 公司的一部分,《公司法》称之为新设合并。
收购(acquisition)通常是指 A 公司购买了 B 公司的大部分资产或股权,但二者的法人地位都没有改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重组 B 公司的经营。收购可以分成收购资产和收购股份(股权)两种方式,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标的物的不同,同时在税法上对于两种收购方式的规定也不一样。
2.1.2 企业并购的类型
企业并购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用途,分类方式也可以随之变化:
1. 根据并购对象行业不同分类(1) 横向并购:通过与提供可替代产品的公司进行并购,以达到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这种并购方式能够在短时间内提高本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快速的整合被并购公司的资源,实现规模经济。
(2) 纵向并购:与公司的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并购,实现产业一条龙的经营形式,这样可以缩短生产和经营周期,实现原料的及时供应和产品的快速分销。如果并购的是供应商,我们称之为向后并购;如果并购是客户,我们称之为向前并购。
(3) 混合并购:既不和与自己同行业的公司并购,并购对象也不是自己的上游或下游厂家。这种并购的目的在于实现企业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
2. 根据出资方式不同分类(1) 股份支付并购:并购公司用本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来支付并购所需的对价。
(2) 非股份支付并购:并购公司用本公司的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或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作为支付对价。
(3) 混合支付并购:并购公司在购买股权或资产时,同时采用股份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两种形式。
3. 特殊的并购类型
(1) 反向并购:即“借壳上市”.这种收购交易实质上等同于收购公司在收购目标公司股票后依照公司法兼并入已成为其子公司的目标公司。
(2) 管理层收购:即 MBO.这种并购方式指的是公司管理层利用借贷融资的方式或股票交易的方式收购该公司,其结果是公司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等都随之改变。通过 MBO,可以使曾经是企业管理层的人变成企业的拥有者。一件经典案例就是:2012 年,双汇发展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三项交易,成为我国第一家同时完成集团整体上市和管理层收购的公司。
2.2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相关理论
2.2.1 税收筹划的相关定义
税收筹划至今为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那么到底什么是纳税筹划(税收筹划)呢?在此介绍一些比较经典的观点:(1)隶属于国际财政学会的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在其出版的《国际税收辞汇》中提到:“税收筹划是私人的经营或私人的事务上必须支付的税款最少的一种安排⑥.”
(2)由美国南加州大学的 W·B·梅格思教授和 R·F·梅格思教授联合出版的《会计学》一书中,则提出:“在纳税发生之前,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纳税的目的,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3)印度税务专家 N·J·亚撒思威在他的着作《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中,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4)我国学者也对税收筹划的概念有所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盖地在《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中的定义:“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并在遵守税法、新生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这些表述各异的定义有利于我们从不同角度理解税收筹划的本质,但其中的任何一条都不是金科玉律。人们所处的时代不同、环境各异,考虑问题的角度也就有所不同,自然就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前述定义中,有一个共同点,在于他们都认为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节税,这的确是纳税筹划最主要的目的或目标。
但随着纳税筹划实践的丰富和发展,随着经济环境的日新月异,随着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这些定义也显得越来越狭义了。
近年又有学者高允斌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采取各种合法的或非违法的方法对涉税行为做出有利的事先策划和安排,并谋求税后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这一表述是笔者比较认同的,对税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表述既强调了税收对企业价值的重要影响,又客观表明它只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部分,其目标已呈多元化发展。
2.2.2 有效税收筹划理论
着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迈伦·斯科尔斯认为:在错综复杂的税收筹划实务及其技术细节之中,隐含着税收筹划的一般规律。迈伦·斯科尔斯提出有“有效税收筹划”理论,并阐释该理论的三大特征:一是多契约方法: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的税收利益,筹划是以多变的关系为基础,而不应局限于单边利益;二是隐形税收的决策价值: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综合税收的衡量,而不仅仅是显性税收,隐形税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三是非税成本的重要性: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所有成本,而非仅仅是税收成本。迈伦·斯科尔斯的税收筹划思想体现了一般均衡的战略思想,旨在建立一个透视税收规则如何影响税务决策、资产定价、资本结构和战略管理的理论框架,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税收筹划理论的纵深发展⑧.
多边契约方法指的是并购公司不能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要考虑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司员工和投资者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再就是对政府和税收当局者的利益也不能忽视,这样才能尽可能的减少并购风险。
显性税收指的是税务机关等按税收规定征收的税收;隐形税收则是指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前投资回报率的差额。与显性税收完全不同,隐形税收的产生导源于市场。假设在一个给定环境中,不考虑交易成本,对两种投资回报率相同的投资选择面对着不同的税率。由于税收回报率的差异,投资者会选择税收待遇更为优惠的投资,从而使其价格上升,相应的投资回报率下降,直到两种投资的税后回报率达到相同。由此可见,纳税人在筹划是不仅需要考虑显性税收,还要将隐性税收纳入考虑范围。
契约理论是说边际税率不同的纳税人可以用订立契约的方式使总税负变的最低,达到共同受益的效果。在完美市场中,并购各方用签订契约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能够实现纳税最小化。但在非完美市场中,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却会使有效税收筹划与纳税最小化偏离。
2.2.3 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的主要原则
为了使税收筹划尽量不出现大的失误,企业在筹划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 合法性原则。遵守法律规定是税收筹划的前提。首先,我们要区分节税和偷漏税:节税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企业的税负降低,并且通常是有预见性的;而偷漏税则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甚至就是在无视法律的情况下少缴税,通常是一种事后行为。另外,还有一个避税的概念,这是纳税人打擦边球的做法,尽量使自己的行为或收入不用交税,这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却是立法部门在完善法律法规时力求解决的一个问题。税收筹划的主要手段是节税,避税只占很小的比例。
2. 预见性原则。对整个业务流程的熟悉程度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成功程度,最有效的税收筹划都是在业务还没有发生时就开始了。税收筹划要贯穿到整个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可能涉及各个税种,所以一开始确定筹划的方向和做好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3. 整体性原则。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和税收筹划技术的发展,“税负最小化”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了,“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始成为新的目标,现在的税收筹划已经提升到了战略高度,更有整体意识。相应的,企业就不再局限于“节税”这一种方式,如果“增税”能够给企业开拓更广的市场,带来更多的收入,那么纳税筹划的范围就更广了。
2.3 企业并购的节税动因--税收协同效应
税收协同效应理论是企业并购理论中的经典,由二十世纪着名经济学家莱宾斯坦提出,到今天仍然指导着大多数的并购活动。这一理论说的是并购活动包含着提高管理层业绩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同效应,存在着潜在的社会效益。其中,涉及税收问题的部分我们称之为“税收协同效应”,合理的利用税收会使并购的效力发挥到最大。税收协同效应通常包括:
1. 企业税收属性的递延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和经营净亏损结转等特殊权益称为企业的税收属性,如果在并购完成时,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下,并购方可以继承被合并方的这些权益。如[2009]59 号文规定:
在企业吸收合中,合并后的续存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息⑨.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最多只能结转五年,如果企业亏损可以无限结转,那么这种税收属性的递延就没有什么优势了。在现行法规的约束下,合并可以使被并购方的亏损尽快尽多的结转掉,这时与亏损相关的税收协同效应就发挥出来了。
2. 资产基础的变化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的折旧和摊销,从这个角度来说,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对并购企业会更有利。财税[2009]59 号文中关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是: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通常情况下,并购时资产都是会增值的,继而,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计提更多的折旧和摊销,在这一方面起到节税的效果。
3. “受困权益”动因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资本利得比股利的税率要低,前者纳税的时间也比后者要晚,这就使得企业更倾向于让利润留在企业再生产而不是将其分配给股东,这就是所谓的“权益受困”.所以,对股东来讲更有利的实现收益方式是转让股权而不是取得分红,并购则是用这种方式实现收益的好时机,原本应发放而未发放的股息此时都转化为了资本利得。
综合考虑以上提到的三个方面,税收协同效应既可以是并购的动因之一,也作为使并购获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就成为企业并购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涵盖并购对象的选择、资产评估、支付方式的选择等各个方面。
企业税收属性的递延、资产基础的变化以及“受困权益”动因对企业并购活动的影响将会在第三章和第五章做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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