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础理论
2.1 税收中性基本理论
税收中性原则起源于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的“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理论,这个理论他在其名着《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曾系统论述过。英国新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于 19 世纪末率先提出“税收中性”原则和概念,并积极倡导。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 1、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2、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4.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帕累托最优。
2.2 增值税基本理论
2.2.1 增值税概念与本质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从税基上来看,是对一个商品或一种服务从其生产、加工、在加工、社会流通、进口等多个制造流通环节的增殖部分价值征收的一种货物与劳务税。采用价外征收模式,税收由最终销售费者负担。在每个环节转移到下一环节时,仅对有增殖的情况征收。
Stephen R. Lewis(1998)在他的《寻求发展的税收:原则与应用》中,认为“增值税的本质是具有抵扣性质和抵扣链条的一般商品税,其抵扣和抵扣链条的形成源于仅对每一个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收税收。这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效果并避免重复征税和累计征收。与此同时,增值税的宽税基、征管简便也是优于其他一般商品税的重点所在。
2.2.2 增值税类型
根据增值税在计算时的税基范围不同,国际上按其税基与宏观经济指标之间的联系,将其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下面简单介绍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概念、计算方式和优缺点。
2.2.2.1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其税基计算,可从生产经营者某一期间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中,扣除该期间的成本而得。从总体上看,一国在该期间增值税的税基应等于该国在这一期间内最终商品和劳务的总和(通常以一年计算),即国民生产总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故一般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通过此方法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而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的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所以法定增值额将会大于理论增值额。采用此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保证财政收入。但却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不仅不利于鼓励投资,同时不符合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
2.2.2.2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将资本设备当期应计提的折旧,从同一期间销售或提供劳务所得收入中减去。从总体上看,这一型态的增值税税基为国民生产总值减去当期资本损耗后的余款,即国民生产净值(Net NationalProduct),故称为净产值型增值税。同时,按照西方早期经济学家的生产三要素理论,其税基相当于纳税人的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之和,与纳税人分配给各生产要素的收入总额相同。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即相当于国民收入的部分,因此,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又被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由于照此种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所以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的理论增值额,即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收入型增值税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的缺点,避免了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但是给凭票扣税造成困难,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采用。
2.2.2.3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将资本设备的支出,在该设备购入时,从同一时期内销货或提供劳务收入中扣除。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作为增值税依据的部分仅限于消费资料的价值部分,国民所得用于储蓄或投资的部分则不予课税,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照此方式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的理论增值额扣除外购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将使得法定增值额小于理论增值额。
消费性增值税克服了收入型增值税在凭票抵扣方面的困难,便于规范凭票抵扣,同时也鼓励投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法定增值额的减少,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
2.2.3 增值税计算方式
2.2.3.1 直接计算法
直接计算法分为加法和减法两种方式:
加法:
增值额=本期发生的工资+利润+租金+其它属于增值税项目的金额应纳增值税=增值额*增值税税率减法:
增值额=企业本期销售额-规定扣除的非增值额应纳增值税=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2.2.3.2 间接计算法
此方法是目前最常见和常用的方法,又称抵扣法、扣税法。
即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即销项税额),减去法定扣除项目的已纳税金(即进项税额),求得最终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购进已纳税可抵扣税额。
2.3 营业税基本理论
2.3.1 营业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
营业税是货物与劳务税中的一种,是与增值税相对应的货物与劳务税之一。
其计税原理主要是按应税收入全额、多环节计税,不存在税收抵扣。在我国,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也非常简单。将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可求得应纳营业税额。
公式为:应纳营业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2.4 增值税与营业税优劣势对比
目前,我国正处于“结构性改革”的伟大事业之中。服务业比重近两年也首次超越制造业,成为国家第一大支柱性产业。同时,“市场”作为决定性经济发展手段,也要求我们在进一步深化市场改革的进程中,加大对“公平、中性”的追求。通过对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优缺点对比,可以便于我们基于目前改革目标的前提下,选择更加合适现阶段中国基本国情和未来发展方向的税种。
2.4.1 增值税优点
2.4.1.1 中性公平
市场与竞争并存,公平作为衡量社会法治程度的有效指标,始终保持着其自身价值尺度作用。
从增值税原理及其计算方式中可以看出,在商品流转过程中,仅对增值部分课税。从经营实体角度来看,商品税收负担不由自产或外购等辅助添加物料的占比影响;从单一实物商品或服务来看,税收的多少页不受流转次数的多少影响。
不论该商品或服务流转几次,增加多少应税货物或劳务对其进行再生产、再加工或最终销售,均只对某一环节的单位或个人对该产品增值的部分征税。只要增值额相同,那么对于单位或个人的税负也是相同的。
增值税凭借其自身独特的抵扣原则优势,保持了税负公平、税收中性的原则。同时也保证了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
2.4.1.2 财政稳定
2014 年全年税收收入情况显示,我国 2014 年度完成国内增值税税收收入30850 亿元,同比增长 7.1%,,扣除“营改增”转移收入因素后增长 2.5%.国内增值税占总税收的 25.89%.持续保持我国第一大税收收入的地位。
为什么增值税能稳定保证如此多的财政收入?首先,课税范围广:增值税几乎涉及全社会的商品销售、生产、加工,还包括维修、修理修配、现代服务、交通运输等劳务;其次,征税环节全覆盖:每一个货物或每一份劳务,从其最初生产,中间加工、流通,到最后形成最终产品并成功销售终结流通。每一环节都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最后,纳税人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其纳税人。这就从税源上保证了增值税稳定的、充足的税收收入。
2.4.1.3 国际贸易公平与便利
出口角度来看,货物或劳务在出口时实行零税率政策,由于增值税仅对增值额部分征税,所以不存在重复征税。这保证了增值税在实行出口零税率时,出口退税额可以准确计算,防止退税不足导致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和退税过多被视为的政策补贴,从而遭到其他国家的进口歧视。进口角度来看,货物与劳务在进境时按进口完税价格总额统一征收一次增值税。这一方式与国内流转货物的公平对待,保证货物或劳务在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保护了出口经销商的权益。
2.4.1.4 促进专业化生产
增值税的抵扣原则是其最特别也是区别于其他货物与劳务税的特点之一。由于增值税的抵扣规定,可以促进生产加工企业购进先进的专业的机械设备促进商品的生产和劳务的提供。
我国 2004 年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的增值税转型就是成功案例。改变增值税类型,扩大了抵扣范围后,经济出现明显好转。此时的原有的工业企业也开始向专业化、精细化的部门发展。促进每个产业、每个环节的先进技术水平提高和发展。
2.4.1.5 均衡价格
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是以不含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算增值税,这有利于均衡生产价格,使税额和产品价格不受增值税额的影响而增加。同时避免了在税基上的重复征税情况。
2.4.2 增值税缺点
设置增值税的缺点主要有以下三点:价格扭曲;累退性;高征收成本。但出于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比,前两点属于一般商品税的共同特征。故此讨论高征收成本。增值税由其特殊的抵扣原则,形成了独特公平的抵扣链条。但这个环节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和营业成本。同时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要求企业具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完整的纳税记录。此外对于公司的税务人员基本功要求也比较高。
2.4.3 营业税优缺点
2.4.3.1 营业税优点
相比增值税来说,因其征税范围涉及第三产业很多部门,所以营业税在调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也有较大贡献。从征纳成本上看。由于不存在抵扣环节,并按其销售额直接计算应交税费、不要求企业有非常完善健全的会计制度。所以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纳税成本。这样也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管,降低了税务机关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减少征收成本。
2.4.3.2 营业税缺点
但通过长期实践,营业税也暴露出很多弊病。倘或生产一件物品,需要三道工序,那么,不管是零件交付下一工序,还是成品销售,都得交纳营业税。很显然,成品就被征了两道税,也就是说,存在重复计征。这是由于营业税多环节征收却没有合理扣除上一环节多征的税收导致的。这严重不符合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的原则,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造成了超额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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