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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72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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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我国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我国税收征管主要是围绕纳税人、税务机关、政府、其他机构等主体间的涉税往来,其中主要是发生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关于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等行为。本章结合了上章理论基础,研究以上主体间的涉税信息不对称原因以及种类。

  第一节 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分析

  从我国的实际税收征管活动中看,存在着税务机关为了达标虚构收入、人员贪污腐败、行为扭曲等等问题,不论是税收征管的效率还是质量都产生了消极作用。以上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税收征管信息本身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一)税收征管信息的多样性社会信息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趋于多样化,各类创新科学、创新产业络绎不绝。同样,税务机关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活动中涉及到的税源信息多样化,要掌握的涉税信息越来越多。其中最突出的便是电子商务中的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电子商务是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网络交易往来,交易也同互联网本身一样带有虚拟性和无纸化的特征,这种交易特征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完全掌握交易活动的时间、地点、交易数量、交易品种等涉税信息,信息不对称范围的扩大加剧了税务征管难度。

  (二)税收征管信息的不确定性随着社会竞争的激烈化,信息容量不断扩大、信息传播不断加速。企业只有通过研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才能够在竞争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提高利润额。

  在市场机制的影响下,企业经营显示出高低起伏不稳定的态势,涉税信息源也在不断变动,这些都为税务机关获取信息、掌握信息、利用信息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信息不对称总是存在于企业经营当中。

  二、税收法规存在不确定性

  我国现行的税法是包括了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在内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其涉及到了征税范围、征税程度、征税程序等问题,是征纳双方之间的契约。该契约必须在被客体双方充分了解之后,才能够顺利完成。换句话说,税收征管能否顺利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征纳双方能否充分了解税收法律法规。

  但是我国的税法却表现出极大地不确定性,其不确定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税收立法上的不确定性我国的税收立法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对谁征税、征多少税、税收优惠等方面的频繁调整。我国的税收立法中以政府颁行的暂行条例为主,而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较少。在实际工作中,暂行条例的实施是依据职能部门所发布的通知、批复。

  以上这些原因使得纳税人无法充分了解税法知识,加剧了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二)在税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税收法律法规在适用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征管中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性。由于社会市场经济活动比较复杂,其他法律法规在使用时会影响到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这是税务机关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对有问题的征税范围、征税程度、和涉税行政处罚方面可以自主决定,纳税人并不能充分了解这些规定,纵然了解也不能改变什么,最终也还是由税务机关做最终决定。与此同时,我国在某些时期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会根据这些行业之后的发展水平的变化趋势做出更改,本就复杂的税法因这些不断变化的政策变得更加繁杂,纳税人不能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法,加剧了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低

  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其中计算机以及互联网技术频繁的运用到社会生产工作中,信息化已经越来越多的融入到我们的生产生活工作中。这一进步虽然方便了现代化信息管理,却颠覆了传统的税收征管工作。我国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以适应科技改革进程,目前我们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

  纵观目前的税收信息化水平,可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信息的体外循环。税务机关现行的涉税信息收集方式主要依靠人工手动录入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的信息,但是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提供的是最浅显的涉税信息,并不能完全如实反映出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等涉税信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税务机关对税源信息的可控性很弱;实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有关单位很少会使用信息技术,他们仍然采用传统的人工方式提供信息,税务机关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来完成信息的收集,且人工输入不免会产生误差。

  以上这些问题都直接间接的造成了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所有的涉税信息。其次,信息甄别能力不强。表现为纳税评估功能、税务稽查功能相当弱,这是由于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下,税收机关无法对纳税人信息和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多方位的比较。人工纳税评估也是不明智的,人工进行复杂的计算容易产生误差,因此人工只能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纳税评估功能的不足必然造成税务稽查功能的不足。

  最后,信息利用程度低,具体表现为信息的预测、决策功能弱。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税环节的电子化水平远远高于其他税收环节。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信息化通常只运用在基础的公文写作、管理人员、管理物品等事务中,这是由于信息能否有效运用是基于能否建立相对应的数量分析模型,我国的信息化水平且不能完全满足每一个税收环节,税收征管理论与方法跟不上实践需求。

  第二节 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种类

  一、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我国,国家能够取得并且使用一些经济资源,进而实现执行职能。税收则是经济资源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具体税收的征管则是政府交给税务机关来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充分掌握征管的具体过程以及纳税人纳税信息;而政府只能通过税务机关的申报了解这些信息,政府与税务机关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税务机关在这一关系中扮演的是代理人角色,政府则是委托人。根据之前的理论分析,政府与税务机关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可以分为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隐藏行动是指政府无法完全掌握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的努力程度,在征税工作时,税务机关可以选择认真工作,也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消极怠工甚至选择寻租行为,而政府却这些选择一无所知;隐藏信息则表现为税务机关对于自己管辖地区的税源分布、纳税人经营状况、税收收入情况的了解程度远远超过了政府,政府虽然能够得到税收收入的大体统计情况,通过审计、监察等方法监管税务机关,可是绝大部分信息仍是通过税务机关的上报获知。由上得知,无论是隐藏信息还是隐藏行动,税务机关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政府则处于信息劣势方。

  二、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内部也会有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导致税收效率的低下。最常见的表现为上下级税务机关间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与征税人员间信息不对称。

  (一)上下级税务机关间信息不对称在任何企业上下级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都是存在的。上级和下级税务机关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后者享有更多的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信息,包括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自身工作的努力程度等等,从而下级税务机关成为信息优势方(代理人),而上级税务机关成为信息劣势方(委托人),两者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往往是效率低下。

  税收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但是实际工作中,计划指标往往是上级机关根据下级机关上一年的工作完成量制定的,往往制定的只会比上一年高,再把制定的总量分别分摊到下属部门,并不是按照当年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下级税务机关对税源分布、征管地域经济发展状况、纳税企业数量、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人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都有着充分的了解;而上级机关只能通过经济统计和审计监察取得概括性的了解,而大部分的信息还是通过下级机关的上报获得。如果上级税务机关设定的目标过高,会导致下级机关出现违法征收“过头税”的现象,过头税的征收对象往往是一些中小型企业、个体老板。例如在 2004 年审计署发表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四川省某市的地税局曾为了完成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任务,违反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征收过头税,使得 2004 年当地某公司所缴纳的税额是其当年应缴纳税额的 7.6 倍。如果设定的目标过低,会导致下级机关出现“有税不征”的现象,这些现象都会导致征税效率的低下。

  (二)税务机关与征税人员间信息不对称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与纳税人进行直接沟通的是税务人员,而不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实际税收工作中面对大量的纳税人,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税务机关多,不论是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经营情况、税源分布情况,还是对自身工作的努力程度、工作合法情况都有着绝对的信息优势。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务人员反馈获取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纳税能力等涉税信息,根据之前的理论分析,这时产生了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征税人员作为代理人(信息优势方),税务机关作为委托人(信息劣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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