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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其评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49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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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浙江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其评析

  3.1 浙江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就目前来看,浙江省小微企业主要享受以下七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其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按照相关规定同等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由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更高的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从 6%降至 3%;(4)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提升,对于销售货物的,按月纳税的规定月销售额 2 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日销售额达 500 元;(5)暂免征税增值税、营业税,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6)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2 万元(含本数,下同)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 2 万元至 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7)2014 年 4 月 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则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通知》和《公告》,此次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有所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拓宽享受标准,将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以前的低于 6 万元扩大至低于 10 万元;其次,扩大适用范围,在原有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到优惠政策享受范围。详表 3-1 所示。
  
  3.2 浙江省小微企业税收现状

  3.2.1. 浙江省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总的来看,浙江省小微企业仍然面临着较重的税费负担。近年来,浙江省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2012 年浙江省工商联牵头组织的一次面向小微企业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企业中,认为近年来税收负担明显加重的小微企业约占 23.3%,认为税收负担有所加重的约占 50%,也就是说,约 70%以上的小微企业认为近些年来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不仅如此,小微企业每年还支付各种花样繁多的非税费用,如工商部门年检费、第三方技术监督费、各类团体协会、慈善机构的赞助费等。

  该调查结果表明:首先,小微企业仍然面临着较高的税费负担;其次,虽然政府出台一系列的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据相关统计,2009年至 2011 年,浙江省小微企业(工业、批发和零售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如表 3-2 所示。其中实际税负率=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从表 3-2 中首先可以看出,2009 至 2011 年,浙江省小微企业(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逐年上升,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逐年增长。其中,增值税税负率在 2011 年较前两年出现小幅度下降,这主要是因为浙江省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于 2011 年出台了一系列税费负担减免政策,从而使得小微企业享受到了一定的优惠。然而,这三年的增值税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基本没有较大变化,这说明虽然政府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3.2.2 与大中型企业税收情况比较

  接下来,将 2009 年至 2011 年浙江省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比较,详见表 3-3 所示。
  
  (1)增值税比较2009 年小微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97.2 亿元,增值税减征额为 0.356 亿元;2010 年小微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118.71 亿元,增值税减征额为 0.443 亿元;2011 年小微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136.59 亿元,增值税减征额为 0.498 亿元。

  与此同时,2009 年大中型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373.96 亿元,增值税减征额为1.31 亿元;2010 年大中型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442.08 亿元;增值税减征额为1.43 亿元;2011 年大中型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513.11 亿元,增值税减征额为2.08 亿元。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小微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分别为 2.87%、2.80%和 2.74%;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大中型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分别为 2.32%、1.88%和 1.84%.由此可见,这三年来工业类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均高于工业类大中型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2)所得税比较2009 年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99.39 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 20.75 亿元,减免所得税额为 4.01 亿元;2010 年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127.37 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 27.88 亿元,减免所得税额为 3.88 亿元;2011 年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134.71 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 29.64 亿元,减免所得税额为4.00 亿元。与此同时,2009 年大中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838.04 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 142.38 亿元,减免所得税额为 61.218 亿元;2010 年大中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1143.25 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 210.74 亿元;减免所得税额为67.685 亿元;2011 年大中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1241.93 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 249.34 亿元;减免所得税额为 57.884 亿元。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横向比较可以看出,2009、2010 和 2011 年工业类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分别为 20.17%、21.86%和 22.06%;2009、2010 和 2011 年工业类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分别为 15.92%、17.56%和 19.51%.由此可见,这三年来,工业类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均高于工业类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需要指出的是,2011 年小微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 29.64 亿元,减免所得税额为 4.00 亿元;而大中型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 249.34 亿元,减免所得税额为 57.88 亿元。通过数据对比发现,2011 年小微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占大中型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八分之一,但是减免所得税额只占大中型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十五分之一,这说明小微企业虽然缴纳税额较少,但是跟大中型企业相比,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少。

  总之,通过比较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情况不难发现,当前浙江省的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仍然较重,对应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仍存在不足,优惠支持力度有待提高。

  3.2.3 浙江省小微企业的非税负担情况

  当前,小微企业仍然面临着项目繁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企业员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保险费用占据较高比例;还有各类服务费用,均成为小微企业的非税负担。

  某种意义上讲,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减免收费项目要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更快、见效更快,所以近年来国家也对小微企业减免了一些行政收费项目。当前浙江省小微企业已经免缴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项目依然较多,一些不合时宜的项目仍在收取,而且征收比例不低。当前小微企业主要收费项目详见表 3-4 所示。综上所述,浙江省虽然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小微型企业税费负担,以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发展,但是由于融资难、融资贵、自主创新能力弱以及盈利空间缩小等问题,小微企业仍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发展压力。

  3.3 浙江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评价

  3.3.1 增值税优惠政策评价

  (1)进项税抵扣范围较小众所周知,增值税是价外税,虽然最终税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但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其所要面对的是每月都要申报缴纳。显然,这对于本来就资金匮乏,周转速度慢的小微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其资金压力。其次,针对增值税转型,将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可抵扣范围,这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也并没有很大优惠,因为多数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小,能抵扣的进项税范围较小,即小微企业并没有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中得到很大实惠,税负依然较高。

  (2)税率和征收率偏高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主要有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当前,对于一般纳税人执行 17%的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执行 3%的税率。发展中国家的增值税平均税率是 11%,显然,我国当前并没有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执行 17%的税率对一般纳税人来显得偏高。若只从数字上看,3%的税率远低于 17%,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这就意味着小微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并不一定比大企业低,甚至税负负担超过小微企业承载能力。特别是在批发业、工业配件零售业等,小规模纳税人的平均税负都比一般纳税人高,因此,这几类行业中,即使对小规模纳税人执行 3%的税率,依然显得较高。

  3.3.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评价

  当前,针对浙江省小微企业,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和减征的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优惠等。

  从以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较窄,限制条件较严。如《企业所得税法》第 28 条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享受减按 20%的税率优惠政策,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只是小微企业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明显减少,从而使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较窄。

  (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门槛较高,很多小微企业在短期内难以达到这些标准,从而享受不到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税率优惠政策,首先必须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六项标准,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这六项标准条件对小微企业来说要求较高,相对苛刻。其中,在员工构成方面,要求研发人员数量要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在研发费用投入方面,要求研发费用占销售总收入的 6%以上;其中以最近一年的企业销售收入为限制条件,不同范围的企业销售收入,要求研发费用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同:若在 0.5 亿至 2 亿元之间,则研发费用要占销售总收入的 4%以上;若超过 2 亿元,则该比例不得低于 3%.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因小微企业研发速度较慢,新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周期较长,加之小微企业极易发生亏损,所以难以从该项政策中获益。从表 3-2 可以看出,三大行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的 2011 年的减免额共 4 亿元左右,从总量和占比来看,该部分减免幅度都显得微不足道。

  (3)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当前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 年的,按照该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该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该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合伙制企业。而当前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都是有限合伙式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在享受范围内;又加之抵扣办法本身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这些条件对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来说又加了一道屏障。

  (4)税收优惠方式简单,运用受限一般来说,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包括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两种。我国所得税主要采取了直接优惠方式,包括减免税和降低税率两种形式,优惠方式单一。企业享受优惠的前提是必须获得收入或者是利润,这是一种事后利益的减免,不是事前利益上的优惠,不能对小微企业起到“雪中送炭”的政策效应。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也只有小部分涉及,而且没有被广泛利用。税收优惠方式的单一,使得优惠的规模受制约,削弱了税收优惠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3.3.3 营业税优惠政策评价

  营业税主要是对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进行定率征税,当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还很少。营业税存在主要问题在于:现行营业税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还有待于采取更积极的优惠措施。

  对列举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前的优惠政策是对其担保业务收入免征 3年的营业税。由于税收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刺激力度太小,资本市场的垄断格局未能打破,当前机制不灵活、手续繁杂、担保落实困难,导致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大。

  浙江省小微企业大部分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靠低廉的劳动力价格生存,小微企业的产品附加值很低,利润空间本身就很有限,而营业税是按全额征收,又不能抵扣,这又导致小微企业的利润大大减少。在另外一个方面,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包含的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的,一些大中型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往往会选择自给自足,形成大中型企业服务生产内部化,这又挤占了小微企业的市场,致使其处于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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