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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征管中的突出问题(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55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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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票的管理与使用问题。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不仅仅是收款凭证而已,因此增值税的发票管理比其他税种更为严格。“营改增”带来了税收征管模式的巨大变化,开具发票的征管机关和发票的类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营改增”

  试点以来,武夷山国税在基层征管实践过程中面临了许多来自发票的领购、开具与管理的问题。其中争议最多的为如下几个,根据对相关文件的查阅与对较有经验的税务局工作人员的咨询,笔者对此类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1.武夷山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应使用何种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 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2 号)的规定:武夷山地区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营改增”涉及的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武夷山地区的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于地税局开具了有误的服务业发票,“营改增”后,纳税人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2012〕137 号)第一条的规定:武夷山地区的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于地税局开具了有误的服务业发票,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开具上述红字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3.武夷山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已使用的地税局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5 号)规定:“七、试点实施前已经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初始注册发行后可以继续通过该系统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愿重新购买专用设备或专用设备已损坏需要重新购买的,可依照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执行。”

  因此,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原有的在地税开票所用的税控设备通过在国税部门重新初始注册发行后,仍然可以使用。

  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纳税人最为关心的税收政策之一。然而每个税种都有其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增值税有着较大的差异。“营改增”过程中,部分营业税的纳税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对自己的经营业务的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解释也变得尤为棘手。以下是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征纳双方异议最多的几个问题,根据对相关文件的查阅与对较有经验的税务局工作人员的咨询,笔者对此的解答如下:

  1.按规定,软件企业的软件销售收入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的政策,在“营改增”后,软件安装等服务改征增值税,那么软件安装服务等营业税征管范畴可以即征即退的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吗?虽然“营改增”后软件销售收入与软件安装收入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管范畴,但是其增值税的税率是不同的,软件销售适用 17%的增值税税率,而软件安装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适用 6%的税率。因此,软件企业需要把软件安装服务业务和软件销售收入分别立核算,才可继续享受原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政策。

  2.武夷山地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原营业税税收减免行业的纳税人享受想要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要提供什么资料?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从事技术开发与咨询等服务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要提供以下材料:1.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武夷山地区“营改增”纳税人所购税控设备的费用以及后续使用过程中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是否可以享受抵减税额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是,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三节 “营改增”过程中基层税务局增值税征管面临的挑战。

  一、“营改增”后基层税务系统税收征管风险提升。

  税收征管风险指的是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税收政策解读、税务鉴定以及财务处理等方面的失误所面临的的法律风险。 “营改增”作为一项新的税收政策,既触及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重大调动,也事关现阶段我国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不但有诸多的政策需要领会与执行,在“营改增”过程中还不断有新政策推行。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鉴于我国目前法治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存在争议越来越多的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也意味着,“营改增”的过程中税务系统的具体行政行为正面临着比以往更大的法律风险,这也对基层税务系统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的要求。

  二、涉及“营改增”企业短期内难以适应。

  “营改增”的推进给所涉及的企业带来了纳税方式很大程度上的改变,这种变化包括了税额计算、纳税期限乃至申报地点的变化。与税务机关相比,企业对税收新政策的了解与掌握需要一段更长的时间。笔者在办税大厅的调研走访过程中遇到了企业大量关于税改新政的提问与在征税范围、税基、纳税时间与发票管理等问题上的申报错误。

  由此可见,试点地区的企业面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期来“营改增”推行出现的各种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征管模式的变化。这个过渡期中涉税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都大增,申报错误的可能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涉及“营改增”的企业的适应问题可以说是“营改增”的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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