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A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分析。
3.1 A 报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3.1.1 A 报业集团简介。
A 报业集团是湖南省一家规模较大的现代传媒集团,其办报方针的特色主要是坚持市民化和本土化,同时,考虑社会高层次人员的阅读兴趣与偏好,其报纸的发行覆盖长沙、株洲、湘潭等湖南的重要城市,阅读人群不仅包括普通群众,还包括许多权威人士以及政治要领。坚持以“做中国一流传媒”为目标,在近年来媒体之间爆发的激烈竞争中,A 报业集团着力提升自身品质,发展多元化产业。目前,A 报业集团经营范围涵盖报纸、期刊杂志、图书等各类产品,经营业务主要包括物资管理、出版发行、广告、印刷等各配套环节。旗下拥有物资管理部、出版部、发行部、广告部和印务中心等其他一些子公司。
本文选择 A 报业集团作为研究对象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其一,A 报业集团作为我省大型报业集团,其内部管理体制正逐步完善,对本省经济与税收的贡献较大,但其自身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方面存在明显缺陷,选择 A 报业集团作为研究对象,可以为其他类似集团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提供思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其二,本人研究生在读期间曾在 A 报业集团实习,收集的资料较为完整,结论具有可行性。
3.1.2 A 报业集团涉税概况。
A报业集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税、企业所得税等。
3.1.3 A 报业集团内部控制现状。
随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A 报业集团开始积极探索适合集团发展的内部控制理念与方法,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整合和优化了集团的经营性资源,建立了经营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图 3.1)。其中,在决策层面,设立了经营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集团的所有经营业务活动;在管理层面,按不同的业务活动设立了各业务部门;在监督层面,主要由财务部和审计部对所有经营业务活动进行考核与评价。
A 报业集团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对具体的经营业务活动及管理制定了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表现为:1、建立较完善的经营业务活动的授权体系,明确了经营业务活动中的审查事项,对重要的业务活动的开展需要多方会审后,才能授权实施。2、建立经营业绩考评体系,将考评结果与工资高低、人事罢免、资源分配等直接挂钩,强化集团对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3、较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对每个经营业务部门均设立了相应的财务中心,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管理,对财务管理进行细化,完善了财务核算制度。4、结合集团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各经营业务活动领域明确了规章制度,如印刷业务中的纸张控制制度等。5、初步建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起到再监督的作用。
为了适应集团的发展,A 报业集团基本设立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但由于受到“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影响,A 报业集团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不完善和不科学的地方,如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信息沟通不顺畅、监控机制缺乏有效性等。同时,A 报业集团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部门,其内部控制事项不涵盖税务风险,税务事项的处理主要是由财务部门的人兼任,主要负责处理一些琐碎的事项,如领购发票、申报纳税等。对于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主要由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处理,对于税务机关指出的问题,通过例会形式,提醒财务人员注意对相关事项的处理,并且没有将税务事项的处理纳入业绩考评体系中,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知识普及主要以自学为主,至今组织过任何税务相关知识的培训。
3.2 A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3.2.1 A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控制环境。
作为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组成要素的基础,税务风险控制环境是站在企业整体的角度,囊括了企业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与风格、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及经营活动职责分配等。目前,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控制环境正趋于不断完善,但其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A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控制意识不强。
目前,A 报业集团虽然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该内部控制不涵盖税务风险控制。集团未设立单独的税务部门,其税务工作主要由财务部门下设的税务岗位的工作人员负责,其工作重点是负责一些琐碎涉税事项,如纳税申报、另购发票等,以实现税务遵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使企业能适用较低税率的层面,这充分说明 A 报业集团在事前控制这一方面的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此外,A 报业集团没有设立单独的税务风险控制岗位,对于税务事项的处理以事后核算方式为主,内部审计部门的审核主要是基于税额的简单核算,并未对集团的业务活动中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导致 A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并不能有效控制集团的税务风险。
此外,A 报业集团管理层并没有很好的区分财务和税务这两个概念,其实,两者具有很大的区别:一方面,相对于税收法律法规,财务的相关政策更加稳定,变动性较小;另一方面,财务属于事后核算型业务,侧重于对企业发生事项的事后处理,而税务风险控制贯穿于企业所有经营业务活动,侧重于对企业发生事项的事前计划和事中调整。将财务和税务混为一谈,导致集团对涉税事项的处理以事后核算为主,不能有效的通过事前筹划和事中控制将集团的税务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
2.对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控制缺乏有效的考评机制。
A 报业集团建立了经营业绩考评体系,但该考评体系主要以经营活动为主,对于涉税事项的考评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A 报业集团的涉税事项主要由财务部门进行处理,由于集团未将财务人员的税务风险绩效考评与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职位晋升直接挂钩,导致财务人员缺乏积极性,主动研究税收法律法规,降低集团的税务风险。此外,对于由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面临税务机关惩处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导致财务人员缺乏控制集团税务风险的责任心,并容易滋生集团的不良风气。
3.A 报业集团财务人员的税务专业素质不高。
A 报业集团的财务人员的学历以本科为主,研究生学历的很少,仅占到 5%,且集团缺乏专业的税务人才,许多的涉税事项是由会计兼职进行处理的。会计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税务背景知识,其在处理相关事项时主要是按照相关的财务政策,以 A 报业集团在发行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免税政策,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该部分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但 A 报业集团的会计由于没有系统学习过税法的基本理论,导致其没有按规定做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此外,A 报业集团的财务人员没有及时更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此调整相关的税收筹划方案,尤其是在当前税收政策复杂多变,集团财务人员对税务专业知识的欠缺,给集团埋下了一颗随时可能爆炸的“炸弹”,使集团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4.A 报业集团缺乏有效的税务知识培训。
目前,A 报业集团对财务人员的税务培训主要以自学为主,没有组织过相关税务知识培训或讨论,财务人员很少主动学习与集团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只有在遇到不知道如何处理时才会翻阅,这样十分不利于税务知识的普及,同时,税收政策的变动频繁,尤其对于报业集团这样的文化企业,由于对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了解,会使集团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此外,对于新入职的财务人员,A 报业集团也没有设立相应的入职培训,不利于财务人员快速了解集团的业务活动。
3.2.2 A 报业集团各主营业务活动中的税务风险识别。
1.物资管理业务活动中的税务风险识别。
物资管理部门的第一道环节是购进纸张,对于购进纸张环节发生的运输费用根据获得的发票不同有三种处理方式:其一,运输费用并入货物销售额,则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二,运输费用是由承运部门开具的,则企业可以按照 7%的扣除率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只有由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或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才能作为运费结算单据,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其三,对于那些不能按规定取得符合要求的普通发票时,企业不得自行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A 报业集团在购进纸张环节,取得的很大一部分运输费用均未能取得合法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造成集团不得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增加了集团的税收负担。
此外,A 报业集团在采购和保管纸张过程中,对于由非正常损失导致的货款损失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没有按税法规定将非正常损失部分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处理,也造成了集团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广告业务活动中的税务风险识别。
A 报业集团的经营业务活动既包括了广告业务,也包括了发行业务,由于前者属于营业税的范畴,而后者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因此,A 报业集团的经营业务活动属于兼营销售行为。在同时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种业务时,企业应对这两种业务活动进行分别核算,对于两者共同使用的原材料,应按规定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 号)的规定,用于广告业务的所有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所占整个出版物版面比例为划分标准。文化出版单位如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比例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当期全部销售收入。A 报业集团在进行广告业务活动时,没有及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造成了集团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将面临税务机关的查处,同时,A 报业集团在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选择使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尽可能少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降低集团的税收负担,更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A 报业集团的广告业务活动中,存在部分广告委托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支付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广告费用,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将自身生产的具有相同价值的货物移交给 A 报业集团以抵顶其尚未支付的广告费用。A 报业集团对于以物易物部分取得的广告收入未作收入处理,对于抵顶广告收入取得的这部分货物,A 报业集团将其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以物易物作为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各自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同时,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A 报业集团隐瞒了抵顶广告费取得的这部分货物的收入,没有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并计算缴纳营业税,也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集团少缴营业税税款和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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