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媒体影视制作与传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内容过于商业化和低俗化,存在偏离主流文化的倾向
目前新媒体影视作品中,原创的具有精品特质的较少,多数是自娱自乐的视频片断,向观众免费提供、无偿传播。因此追求票房和收视率就成为一种主要驱动力,过于追求票房和收视率,导致影视作品出现过于商业化和媚俗倾向。同时,为吸引人们的点击收看,创作者刻意追求新异性与刺激性,比如故事、表演、台词等尽可能地搞笑,情节哗众取宠,一些影视作品中还出现暴力与色情,使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零碎肤浅的八卦娱乐之中”,偏离主流文化的倾向有增无减,加之传播方式的快捷、传播途径限制有限,对广大受众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了极为有害的影响,造成的副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过于商业化在新媒体影视作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以目前网络微电影为例,因其盈利模式尚不成熟,靠观看率和“客流量”带来的广告收益不足以带动微电影实现盈利,所以很大一部分的网络微电影都被添加了一些植入式广告。因为微电影和微视频具有制作周期较短、传播效率高、投资回报率高、制作精良、投放精准等诸多优点,所以广告主们也乐于投资这种新兴事物。但相对地,对于没有什么其它办法使作品盈利的艺术创作者们来说,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对广告主投其所好,拍摄符合其要求的影视作品--什么样的作品会受到观众喜欢,就拍什么样的作品。
总的看来,在现实社会中,在新媒体影视剧作品开始创作之前,项目的投资方和制作方都会与潜在的广告主进行沟通希望吸引到“植入式广告”来分担未来作品的潜在制作成本。而且制作方需要对这种广告的投入需要进行评估,评价其是否能为作品带来收益并且不会引起受众的反感--即虽然由于现阶段整个网络新媒体的盈利模式尚不成熟,导致创作者无法避免通过广告进行营利,但商业化仅仅是网络影视作品发展初期不可避免的一个过渡方式。当成熟的互联网视频生态系统完善时,内容和品质将回归,成为新媒体影视剧创作的主要原推动力。
当盈利过于依赖广告投放时,网络视频(包括微电影和连续剧微视频等等)本身的“去艺术化”便会越来越明显:艺术创作本身也更容易被商业需求所左右--艺术创作开始变得更加娱乐化和快餐化--剧本、台词变得更加生硬;情节过度配合广告产品;情节更加脱离现实而变得哗众取宠等等。如此,为了更能吸引观众,挂羊头卖狗肉的相关作品的出现也就变得无可厚非。在利益的驱动和监管缺失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微电影、微连续剧的创作出现了庸俗化的倾向。
艺术性缺失和过度追求商业化的微电影越来越让受众们无法忍受,这对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媒体影视创作提出了不小的挑战--相对于审核严格的在传统媒体播放的电影电视作品而言,“新媒体”这个传播载体具有更加自由的特点。这既是好事也是坏事。因为这种特点在保证了创作的自由的同时也使得这些新概念作品在传播的过程中缺失了广电总局的监督。艺术创作者和受众之间的这种无缝对接不仅仅改变了我们的观影习惯,而且也使得大量信息和价值观快速渗透到我们这个社会的每一个地方--这在提高创作宽广度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由于现阶段政府文化部门无法广泛且严格地对网络新媒体内容进行监管,加之个别网站平台经营者唯利是图攫取利润,使得网络上充满了质量参差不齐的视频作品。
因为互联网提供了广阔且保护用户隐私的虚拟社会,所以含有不良内容的作品会对价值观社会观人生观还处于建立过程中的青年受众们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比如某些网络视频充满了暴力或色情的内容,跳过了并不严格的监管通过传播的迅捷到达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青少年面前。这种不良视频对他们的身心会造成非常不好的甚至是恶劣的影响。
(二)版权保护不力,影响创作者积极性
一般认为,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即法律赋予创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表达、复制、传播及利用的控制权。网络视频、手机电影、作为播出平台的视频网站拍摄自制剧,只要具有原创性的特点且首次呈现表达,也应该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目前新媒体影视作品往往通过网络传播,其信息流通量大,但由于审核力度有限,存在视频分享网站用户发布侵权作品、频点播类网站自行发布侵权作品、频搜索类网站帮助搜索侵权作品①等侵权形态。同时,由于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上通过注册账号很难追查到发布者本人,版权的维护难度极大。
新媒体环境下创作的影视作品具有平民化和非学院派的特点,所以大多数此类影视作品具有一种“随意性”的特点,当这些影视作品在新媒体平台进行发布(发行)时,作者往往只考虑收看率(或者说点击率)或下载次数这样的“虚拟价值”.况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新媒体渠道下发行的影视作品往往能够进行免费的下载、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别有用心者在下载之后另作其他用途,那么就会导致作品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甚至有些作品会被盗用、盗名甚至用于非法用途。
这种消极因素不仅导致了新媒体版权市场自身的混乱,难以形成可供借鉴的市场价格体系,而且使得一些影视提供商采取谨慎态度,这为影视作品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版权交易蒙上了阴影,这种混乱的关系严重损害了影视文化的健康发展。
基于目前知识产权保护还较为薄弱的现实状况,应采取切实的措施加强新媒体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遏制盗版、发布侵权作品等猖獗的势头,把它放到国家法律层面加以制裁和维护,保障新媒体影视创作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现阶段新媒体环境下的微电影盈利模式尚不明朗
现如今,我们非常喜欢看的网络上的微电影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现在的精品微电影都是有制作成本的,而创作者也期望通过他的作品来进行营利。现阶段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广大使用网络新媒体的受众们并不喜欢付费观看视频,而且我国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对网络视频收费观看的国家标准。所以,通过付费观赏来为网络视频作品回本的方法就基本没有实际价值了。那么除此之外,微电影收回拍摄成本的方法只剩下“广告”这一种方式了。虽然只有“广告”能够收回制作成本并盈利,但是用广告盈利的方法也不尽相同。首先是在微电影中植入广告,将广告主的产品通过一种比较隐晦的方式转化为微电影中的必要元素,如:手机、服装品牌、饭店等等;第二种方法即在微电影播放前或播放中插播贴片广告。显然,第一种方法更容易被人接受,因为这种形式的广告并不破坏片子本身的节奏,而且微电影本身也具有一部分传统电影的元素。当越来越多的精品微电影开始承载社会、生命、传承等深刻的命题时,广告在片中的存在感就会变得模糊。
微电影的流行是科技发展基础下的文化产物,是广告植入的又一新型载体。毕竟微电影的发展才刚刚开始,随着网民欣赏口味的日益提高,网络支付渠道的普及,微电影究竟会以什么样的方式走下去,或者仅仅是昙花一现,还需要市场、文化的进一步检验,但是从一个观众的角度来说,还是希望能看到更多更好的微电影作品。
(四)影视创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到新媒体对影视艺术创作的潜在帮助
影视艺术作品从诞生以来,影视艺术创作者们就已经在强调将技术和艺术完美结合的必要性。新媒体技术对于过去的艺术创作方式来说并不是替代,而是一种补充。新媒体技术的运用应该是为艺术创作服务的--即技术硬具有艺术特质,符合影视艺术创作的需要。这种艺术特质并不只是漂亮华丽的画面和完美的音响效果,因为这只是最浅层次的提高。重要的是它更应该具有一种“诗意”.
在中国当前的影视艺术创作中,新媒体技术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制作理念和手段,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视听体验,这是值得肯定的。在新媒体和数字技术参与到电影电视的制作后,当新媒体概念及数字技术参与到影视艺术创作后,在制作理念方面把数字影像与声音可以分为“更现实与超现实两方面,更现实的影像(与声音)的审美往往是传统的,而超现实的则是以‘新’和‘奇’为特征的审美新经验”,制作手段“除了实地拍摄,搭景、蓝幕或绿幕、数字天光、动作捕捉、表情捕捉等镜头越来越多,数字技术使创作者可以跳出传统的、线性的思维模式,打破了时空的概念”,同时演员的表演方式也有了改变。在现代电影制作的观念中,数字化视觉特技效果的普遍使用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电影的制作中在尽可能地吸收这些新技术和新理念,也为我们带来了一些优秀的作品,并同时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②相对地,通过本人的资料收集,得知现阶段有很多影视艺术的创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到新媒体技术对影视创作的帮助,依然固守着十分传统的创作方式--编剧本、拍样片、剪成片。许多电视台由于其自身不思进取或者由于自身资源条件有限,其栏目剧等并没有利用新媒体技术带来的创作优势,也没有利用好自身拥有的资源,其创作水平依然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不仅艺术表达不理想、剪辑粗糙,而且不符合现在观众越来越提高的审美和对于新媒体新技术电影电视节目的需求。结果陷入了收视率下降--广告收入降低--经费缺乏的恶性循环。
正因为新媒体影视制作与传播存在诸多问题与弊端,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的管理。对于新媒体背景下的文化产业管理,应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从实际出发,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当前,亟待建立符合同络作品传播特点的法律规则。要修订现有的相关法律和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构建与完善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并形成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民事、行政、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制止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要修改《刑法》和《民法通则》,对故意泄露个人隐私严重辱骂行为恶劣的,重则刑事处分,轻则民事赔偿。同时,要在现有的《电影管理条例》完善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明确电影主管部门对新媒体电影的管理权力,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机制。
二是采取措施,加强网络内部监管。正面引导:对新媒体电影进行科学分类,建立多种类,多角度的评比激励机制。采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评选优秀播客、优秀电影作品,在网络媒体上定期评比公布,设立排行榜。设立举报机制。庞大的网络。庞大的人群和技术特点,完全依靠专业人员和技术手段是不可能不遗漏的。所以。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进来,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对网络媒体的不良、有害、淫秽和反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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