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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贝克技术道德化理论的批判(2)

来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刘铮
发布于:2017-06-20 共9755字
  因此,技术物中介同时也是道德中介。按照维贝克的分析,对道德中介也有两种理解,一种是“道德工具主义”,另一种是“技术作为道德行动者”[2]50-55.道德工具主义的观点往往把技术物作为手段,从而让人意识到技术物背后的道德目的,比如兰登·温纳所谓的“摩西天桥”,但是这种观点并不能洞见在人们所预料之外的技术物可能的道德功能。
  
  另一方面,“技术作为道德行动者”的观点则导源于拉图尔,拉图尔把人与非人的要素皆当做行动者,并进而组成一个行动者网络。在维贝克看来,这样的观点并不是说技术物有同人一样的道德行为,而毋宁说“当人们应用技术时,道德行为不单纯是人类生成的,而且也包含着非人类的要素”
  
  [2]52.因此,技术能够积极地形塑道德行为和道德决定,道德行为和道德决定因而可被看成是人-技术关联的产物。维贝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技术物作为道德行动者的。
  
  2.技术物有道德吗?
  
  在维贝克看来,倘若要论证技术物是有道德的,或者说论证技术物能够作为道德的行动者,那么就必须跨越两个理论困境,即首先要论证技术物是有意向性的,其次要论证技术物是有自由(意志)的。人是道德的行动者,这是传统伦理学理论毋庸置疑的理论前提。如果要直接论证技术人工物同人一样具有意向性和具有自由,那无疑是非常困难的,至少现今人工智能的水平还无法达到那样的地步。那么,可能的路径只有一条,也就是接续伊德和拉图尔,以物化的方式来重新解释意向性和自由这两个概念[2]54.
  
  我们知道,技术意向性(technologicalintentionality)这一概念是由伊德率先提出的,用以说明技术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所扮演的调节作用。维贝克则在伊德的基础上区分了意向性的两种意涵,即现象学意涵和伦理学意涵。意向性的现象学意涵是说人与现实之间的指引性。他认为,意向性分布于人与非人的混杂中,这种意义上的意向性其实是一种“混合意向性”,比如人与非人的联合体“赛博格”(cyborg)就具有这一意义上的意向性。由此,维贝克通过“混合意向性”的概念强调技术确实“有”意向性,这样的意向性分布于人与非人之中。
  
  意向性的伦理意涵则是说行动者与现实之间的关联。这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实用层面的,一个是解释学层面的。在实用层面的例子中,司机开车过交叉路口时会小心翼翼,以免发生危险,这其实是一定的物质环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在解释学层面的例子中,对乳腺癌的推断和检测技术能够帮助人类解读身体,组织选择并提供选择。在这些 例 子 中,技 术 物 在 道 德 上 都 是 积 极 的(morally active)。也就是说,技术物能够形塑人们的行为、经验和解释。
  
  维贝克承认,说技术物有意向性是从它的拉丁语词源学说的,而不是说人工物有同人一样的意识。“诚然,技术人工物没有像人类那样的意向,因为它们并不能够有意去做某事。”[2]57但是,维贝克解释说,技术物没有意识并不能等同于在字面意义上说技术人工物没有意向性。在他看来,intentionality的拉丁语词源是intendere,即“去指导”(to direct)、“去指导某人的道路”(todirect ones course)、“去 指 导 某 人 的 理 智”(todirect ones mind)[2]57.通过这样的理解,技术中介可以看成是意向性的指导性和物质性的形式(adistinctive,material form of intentionality)。也就是说,只有在人与现实发生关系的时候,技术中介才能以其调节作用成为某种指引性的“意向性”,这样的意向性是一种物质形式的意向性(即指引性),而非意识的意向性。如怀孕的妇女在决定是否堕胎时,产科的超声波技术扮演了“参与到”道德决策当中的作用。道德决策因而是人类与技术人工物的共同助力。正如维贝克所说:“当技术人工物在本质上是道德实体时,这就意味着设计者正在通过其他方式’做‘伦理学,即把道德物质化(materialize morality)。”[5].
  
  既然维贝克似乎证明了技术人工物具有“意向性”,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证明技术物具有自由。维贝克首先批判了康德伦理学,认为纯粹自主的道德决定并不存在。维贝克宣称“由技术所中介的道德决策从来不是完全’自由‘的”[2]60.在维贝克看来,我们需要重新解读“自由”这一概念。自由意味着人能意识到其所在的存在空间,即意识到人所处的现实性。维贝克认为,由物质所调节的人类存在创制了自由的形式,而不是阻碍它们。“自由是人类-技术关联的特征。”一方面,技术通过提供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环境帮助人类去构建自由;另一方面,技术能够与人类形成联合,从而使得自由处在这一联合之中。因此,维贝克对技术物“有”自由的证明与对技术物“有”意向性的证明一样,皆强调自由或意向性是一个混杂的事物,参杂着人与非人的因素。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论证,维贝克似乎业已证明了技术物是具有其道德维度的,或者说技术物是可以被看成是道德行动者。正如维贝克所说:“技术人工物或许积极地影响着其使用者,并且改变着使用者感知世界、在世界之中及使用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方式,……作为行动者的技术人工物也就受到来自道德评价(moral assessment)的影响:与人类或多或少地相似,技术人工物本身及其活动可被证明为在道德上是善或恶的。”[6]1这样,他在理论上就把技术物道德化了。
  
  3.走向非人本主义的伦理学。
  
  维贝克称他自己的技术物道德化思想为一种非人本主义的伦理学(nonhumanist ethics)。这是因为,传统的伦理学根本没有给“物”留下任何位置。维贝克相继批判了义务论和后果论的伦理学。这样的批判并不是说把义务论伦理学的原则否弃掉,而是说道德决策并不是人的自主事业,而是掺杂着技术因素。这里,维贝克赓续了拉图尔对 康 德 义 务 论 伦 理 学 的 改 造,认 为 非 人(nonhuman)的 要 素 作 为 道 德 行 动 者 (moralagents),或者说道德调节者(moral mediators)。
  
  通过对传统伦理学的批判性回应,维贝克似乎走上了一条有别于传统所标榜的人本主义伦理学的激进之路,即他所声称的“非人本主义伦理学”.“伦理学不仅仅是超凡的反思事业,而且也是实践尝试,在这一尝试中,主体性的与客体性的、人类的与非人类的共同交织在一起。”[2]40.
  
  二、批评与回应。
  

  维贝克这一激进的伦理学思路一经提出,就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与争议。就像维贝克自己所感叹的那样:“’因此你真的认为我们需要因交通事故而责备汽车吗?‘在过去的几年中我至少每月一次地听到这样的质疑,当我在写作我的着作《技术道德化》的时候。”[7]
  
  这些质疑主要是聚焦在技术人工物到底具有何种道德地位的问题,即技术物能否像维贝克所说的那样成为某种意义上的“道德行动者”.
  
  这些质疑基本上都来自技术哲学界内部,其中马丁·彼得森(Martin Peterson)和安德鲁·斯潘(Andreas Spahn)无疑是最尖锐的两位。彼得森和斯潘区分了强版本和温和版本的“技术人工物作为道德行动者”的观点[8].强版本的观点即维贝克的观点,认为人和技术物皆可成为道德行动者,“技术物体现着道德性”.温和版本的观点则不认为技术物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成为道德行动者,这是克里斯汀·伊莱斯(Christian Illies)和安东尼· 迈 耶 尔 什 (Anthonie Meijers)所 持 的 观点[9].彼得森和斯潘在总结这两种观点基础上,提出他们所谓的“弱版本的中性观点”.他们认为,技术物仅仅是达成人之目的的中立手段,技术物有时会影响道德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物可以被看成是道德行动者或者说技术物对其自身所产生的后果负有责任。他们认为,维贝克的核心洞见其实只是说技术物在人们的信念、观点和道德决策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推导出技术物和人是不可分离的。维贝克的观点相当于说,既然欧洲人或多或少地深受罗马教皇观点的影响,那么欧洲人无疑和罗马教皇是不可分离的---这种观点无疑是荒谬的。
  
作者单位:
原文出处:刘铮. 技术物是道德行动者吗?——维贝克“技术道德化”思想及其内在困境[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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