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哲学论文 > 自然辩证法论文 >

生命伦理原则最切实的证成是“生命间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02 共10262字
论文摘要

  从某种意义上讲,“善待和敬畏生命”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的“底线生命伦理”,并且这种理念越来越成为一种道德共识。 但是,在“证成”(justification)这些生命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上,我们遭遇了货真价实的伦理学困境和道德多元主义。 囿于其理论范式和话语视界,当下的一些生命伦理理论并没能够从学理上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要想真正成功地为生命伦理学奠基,亟需转换理论范式和话语视界去研究这一问题。 借助马克思哲学范式和主体间性理论,本文认为“善待和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的最切实的证成是关乎一种“生命与生命之间关系”的“生命间性”,这是一种可通约的最底线的生命本性。
  
  一、从主体间性到生命间性
  
  “生命间性”建基于主体间性,而主体间性建基于主体性却又超越了主体性。 主体性哲学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产物。 近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的秩序化以及思维模式的理性化,把“我思”主体建构为主动、自由、自觉的“自然界的立法者”,最终把人从神学和实体本体论哲学中解放出来。 随着时代的发展, 主体性哲学的历史局限性日益凸现出来:建立在主客二分基础上的主体性哲学将人的生存活动界定为主体对客体的征服和构造,这种哲学必然导致唯我论和逻各斯中心主义, 进而导致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生态恶化等全球性问题。 此外,主体性哲学过多地关注主客体关系,忽视本体论,忽视存在的更本质方面---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人们在新的实践中扬弃了主体性哲学而建立了主体间性哲学。 这种哲学主张生存实践(包括生产、交往和解释活动) 不是在主客二分基础上主体征服、形塑客体的主客对立的关系,而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的交互活动,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理解关系。
  
  主张不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共生的共在。 哈贝马斯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分为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是主客体关系,而交往行为是主体间性行为。 他提倡交往行为,以建立互相理解、沟通的交往理性,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这种“交往理性”理论主张所谓主体性实质上就是交互主体性即主体间性,是主体与主体间的共在关系。[1-3]主体间性哲学不是反主体性,不是对主体性的绝对否定,而是对单一主体、霸权主体的扬弃。 原来的孤立主体变为交互主体,存在也成为了主体间的共同存在。 主体间性理论不再是某个主体的独白,而是哲学地考量“主体与主体”的关系,确认自我主体、他人主体,以及世界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关系。主体间性哲学相对合理地解决了人的本质问题---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虽然超越了主体性哲学,但是其理论预设和逻辑起点还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
  
  第一是其理论预设把人类生命思作 “主体”---一种纯粹的理性动物。 以逻各斯为核心和基础的逻各斯理性文化日渐把人类生命世界理解为与现实的人及其现实生活无关的纯粹的“自在”世界,最终将生命理解为静止的、 非个人的 “常人”(das-man/they)的生命。 或者是把有限的 、会死的生命变成了一种永恒不变的“抽象”:巴门尼德的存在本体论、柏拉图的理念本体论、康德的物自体本体论、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本体论等等。 这种生命既无时间也无空间,因而是无历史或超历史的。 这种模式在人之外设想出某种先在的本体,由此来外化人、规定人,这样既禁锢了生命,导致其缺乏创造性和超越性,又封闭了生命,导致其缺乏历史性和丰富性,而最终造成生命的遗忘和生命的杀戮。 此外,以功利、算计为核心和基础的工具理性文化日渐把生命算计为资本和权力运作的工具,生命既无尊严也无价值,因而是无自由、无信仰、有限的无超越的当下生物---犬儒(cynic)。 这种理论预设加剧了人类生命三个向度 (生物性生命-社会性生命-精神性生命,具体见下文)之间生态关系的恶化,导致了进入 21世纪后人类生命的日益荒芜化。
  
  第二是其逻辑起点把主体间性思作 “人类生命”的主体间性。 其间汹涌的人类中心主义思维暗器,加剧了自然生命生态---人类生命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关系---恶化。 随着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资本扩张以及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物种锐减、土地沙化、全球变暖、臭氧层消耗、疫情频发等生态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生态危机这个可怕的幽灵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徘徊。 在主体间性哲学的道路上,人常常遗忘了最原初的存在根基:生态,并由此造成觉解本真生命的偏差。
  
  我们赞同海德格尔的回到事物本身即“回到生命本身”[4]的先知性论断。从当下的生命现状和生态事实出发,“生命与生命之间的关系”问题---尤其是一个生命如何看待和对待自己和其他生命,已经成为时代的重要生命哲学问题。 因此,从生命哲学视界来看,相对于主体间性而言,要想“证成”底线生命伦理的“正当性”,还需要引进一个考察生命关系的概念,那就是生命间性(inter-life-ness)。
  
  二、何谓生命间性
  
  生命哲学意义上的生命间性是指人类生命具有的不仅把自己思为生态的三重生命而且还用生命的理念看待、对待其他生命的一种生命特性。 这意味着,在生命交往和生存发展中,同一人类生命个体的不同向度之间互为生命,具有平等的向度地位,彼此相互生成、交互推动。 不同生命体互为生命,具有平等的生命地位,彼此相互作用、互相影响,这种方面即日常所言“众生平等”“己欲生而生人(他/它)”。
  
  生命间性在本质上是与交往理性、主体间性直接同一的。 也就是说,生命间性的哲学方法论来源于马克思辩证法和主体间性理论。 既然交往理性已然证明了主体间性的现实存在,那么作为生命的主体之间毫无疑问也是具有交互性的平等的生命地位。 但是,生命间性建基于主体间性又超越了主体间性。
  
  首先,生命间性把人思作生命,并且把这种生命思作一种三位一体(生物性生命-社会性生命-精神性生命)的生态总体和整体。 生命所需要的,除了经济理性、工具理性和欲望,还有更丰富的价值和意义追求:博爱、悲悯、德性、自由、公平、正义等等。
  
  把生命思作一种三位一体生态总体的生命间性认为按照生命的活性来源和活动原则、 行为指向,人实际上有三重生命:一是自然生理性的肉体生命; 一是关联而又超越自然生理性的精神生命;一是关联人的肉体和精神而又赋有某种客观普遍性的社会生命。 “人”其实就是这个生命系统的自我称谓。[5]这三重生命形成一个波罗米结状的环路结构(如图 1 所示)。图 1
图 1 生命向度
  
  一重向度是生物性生命。 即人首先是作为自然生理性的肉体生命而存在的,这一点,人类生命和自然界的广大生物一样,必须具有生物机体组织和生理机能,实际上也是生命的种属性。 生物性自然活动主要包括:新陈代谢、生长、发育、遗传、变异、感应、运动等。一重向度是社会性生命。 “现实的个人”生命必然是同社会历史生活结合在一起的人,这样的人是与其自然、社会环境及其生活过程相互制约的动态结构、一种立体式的关系结构。一重向度是精神性生命。 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有高于动物的“意识活动”,创造了一个超越自然必然性的无限的超越的精神世界。 马克思指出,人的生命与动物的生命有着根本的不同,人的生命是“有意识”活动的产物。 理性、情感、意志相互作用构成的人的精神世界,它表现为人特有的精神力量和精神需求。 这种精神性生命包括情感性生命、意志性生命、符号性生命和意义性生命四种。
  
  要而言之,人类生命,既以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与延续为前提,即以自然性为其存在前提;另外,人的本质还是 “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 同时, 人的生命还具有人类所特有的精神和价值、意义系统,是一种“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后两者也就是生命的社会性、精神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 简言之,人的生命是以自然的肉体性生命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以社会价值和生命意义的实现为终极目标的具有情感性、意志性、符号性、意义性向度的社会性生命存在。
  
  生命间性意味着生命个体三重向度的生态平衡。 完整的人类生命是上述三重向度生命的生态和谐体,缺乏其中任何一重向度即为不和谐的残缺的生命形式。 没有生物性、社会性向度的生命形式是一种被马克思称作“抽象的人”. 没有社会性向度中的生命权利之生命形式,被意大利哲学家阿甘本称作牲人(homo sacer)[6],这种牲人实际上是一种赤裸生命(bare life),即纯粹的生物性生命,这样的生命得不到政治和法律上的保护,他的死亡不会引起任何人的关注,也没有任何人对他的死亡负责。 没有启蒙理性向度的生命形式被政治哲学家称为(cyn-ic)即犬儒, 犬儒只是在动物层面上像犬一样活着,完全是在自保本能的意义上活着。 没有精神追求向度的生命形式被哲学家称为:兽人(homo beast),即人面狮身(the Sphinx)。没有普通情感向度的政治生命被人们称为“高大全”. 没有生物性向度的精神生命被人们称为“妖人”. 这些都是不和谐的残缺的失去生态生命的生命形式。 生命间性有助于建构生态的三位一体生命。
  
  其次,生命间性把主体间性思作人类生命与自然万物之间的生命间性。 这意味着从全新的生命间性的视界出发理解人、社会、自然的关系,从而以此反对逻各斯理性、工具理性对人、社会、自然的霸权,彻底改变这种生命荒芜的世界。 意味着重新确立生命生存的先决条件---生命生态和谐,人类因生命生态和谐的产生而兴,因生命生态和谐的进化而盛,因生命生态和谐的衰亡而灭,生命生态和谐本来就是生命存在的先决条件。
  
  把主体间性思作人类生命与自然万物之间和谐共在的生命间性认为应该“生命地”理解人,“人文地”认识生命,“生命地”善待生命。 只有真正“生命地”“人文地”理解生命、彻底“社会地”认识生命,才能学会“生命地”善待呵护生命。 只有真正从生命间性出发,人类才能真正做到关爱生命、敬畏生命、庇佑生命、修复生命、守护生命,保证生命的充分肯定和无限尊重,进而努力提高生命质量、成就生命、实现生命价值。
  
  生命间性理念反对在对待不同生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包括生存冲突)上,种种把不同生命绝立化和孤立化、中心化、同一化、物种化、等级化的倾向。 这种倾向认为总存在一种中心的统治君临、奴役戕害所有生命的生命体。 这种对立和同一的霸权理念实质上源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物种思维方式,这种物种思维方式表现在生命关系上, 就是西方(欧洲) 中心主义/华夏中心主义/伊 斯兰原教旨主义、男权主义、种族主义、精英主义、生物殖民主义(bio-colonialism)[7-12]等等,不一而足。 虐待、伤害、摧残、 杀戮等等生命侵凌行为和态度从根本上源于“人类中心主义”物种思维方式。 生命哲学意义上的生命间性,反对所有把不同生命体同一化、等级化的观点。
  
  培育这种生命间性理念,有助于树立贵生的生命理念,增强平生的生命意识,有助于扬弃“人类中心主义”的物种思维方式。 这种生命间性立足地球生命,着眼人类生命,同时放眼观乎宇宙生命,理所当然上是维护生命世界的生态和谐。 它有利于智慧地处理好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的关系,有利于大力发展人本生态主义文化模式,智慧地解决生命与生态的冲突。

    把人思作三位一体生态生命的生命间性是内部生命间性。 把主体间性思作人类生命与自然万物之间和谐共在的生命间性是外部生命间性。
  
  三、生命间性的生存论基础
  
  生命间性实际上根源于人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指出: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3]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14]马克思还强调: “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 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15]301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15]302马克思的这一著名论断揭示了人类是一种关系性的生命存在这一最本质特征。 这种关系性,在其现实性上,具体表征为自在性与共在性之间的辩证统一。 也就是说,任何一种自在性、亲在性的人类同时必然又是一种关系性、因缘性生命存在,是二者的辩证统一。这种自在性与共在性的辩证统一原初性地构成生命间性的生存论基础。
  
  所谓自在性(being-by-oneself-ness)是指任何生命个体必须自己亲自存在的特性。 自在性具体表现为亲在性、个体性、异质性、多样性。亲在性。 每一个生命个体都必须自己亲自存在, 其他任何生命个体都无法代替其存在或生存。一旦发生代替, 被代替的个体就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这就是亲在性、亲身性或亲自性(corporeality)。如果离开个体自己这个 “命”,“我” 也就不成其为“我”了,“我”也就没“命”了---死了。 所以说,“这个存在者的存在总是我的存在”,“生命作为对一种特有的生活方式的肯定而成为标准,它有责任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形式。 ”[16]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任何一个“此在”(Dasein)即是一个“亲”在和“自”在。“他”在、“异”在的生命是本生命 、自生命的异化状态和死亡形式,是对本生命的戕害、杀戮和毁灭。
  
  生命由亲身性而生发出个体性(individuality)---既然任何生命个体都必须自己亲自存在,那么这里的任何生命个体就都具有了个体性, 表现为“每一个”,否则他的生命就是虚空和荒芜 、异化的状态。 正是生命独特的个体性,赋予生命的存在以独一无二的价值, 使任何人的存在都具有其合法性,在世界上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与“个体性”隔绝的人,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现实性和活生生的内容,最终必然是呆板的人,就是物、石头、甚或空无、抽象、或其他任何东西。
  
  自在性还表现为异质性(heterogeneity):人人都有自己的“命”,但每个人的“命”都是独特的,都不一样。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生命体。 事实告诉我们,每一个生命个体都具有不同的自主生存性质和生存意识,不同的自主生存能力,不同的生命活力、生命路径、生命谋划、成长、阶段。 人人都一样的那就不是“命”,而是“性”了。 “性”虽然也是每个人的“命”的组成部分,但“命”通常专指个人独特的、不同于他人的内在规定性。个人与众不同的独特性,包括现实的和可能的特性,就都蕴藏在这个不知其然而然的“命”中。 因此,所谓生命即“生”的“命”,“生”的“命”赋予“我”区别于他人的此在的合法性。 “我”之作为“我”而不只是作为人这个类中无差别的一分子而存在, 就在于“我”有自己独一无二的“生”的“命”.[17]正因为每一个生命个体具有亲在性、 个体性、异质性等等特征,所以所有不同的生命个体最终形成了人类生命的多样性---民族、种族、文化、秉性多样性,世界变得绚烂多姿、富有生香活意。
  
  所谓共在性(being-with-others-ness)就是指任何生命个体单独无法存在,必须与其他生命共同存在才能保证其自身的存在的特性。 任何一种自在性、亲在性生命同时必然又是一种关系性、因缘性存在。 马克思的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存在理论告诉我们:处于社会历史中的人是四重间性的因缘性“此在”:我际、人际、生际、世际。所谓“我际”,既指主体的知情意的间性,又指自我、本我、超我的关系,即是自我间性,也指三个生命向度(见上文)的间性。所谓“人际”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即是主体间性。 “人际”向度表明的是人与自己同种的共在性。 海德格尔的基础本体论强调,作为人之存在的“此在”(Dasein) 乃是 “在世界之中的存在”(das in-der-Welt-sein),这种存在本质上又是与“他人”(An-dere )“共在”(Mitsein 即 being with others , 与 他人同在)的。 “在与人共在方面,如果我是我自己,我就必然荒芜。”[18]
  
  当然,生命首先有根有据地“出生”于亲切体己的家中,家是人真正的“生身之在”.[19]其次是生命在“活命之世”的“谋生之业”中发生的业缘等等。所谓“生际”是指人与其他自然生命的关系,也即是生态。 “生际”向度表明的是人与自己不同种的其他生命体和以及自然、宇宙本身的共在性。所谓“世际”是指一定时空中的此在与前、后代此在的代际关系,世际也即是时间间性。 依此可以绘出“生命世界矩阵图”[20][21]20(见图 2)。 共在性源于人类生命所依存的这种存在结构。 因此,生命的本质,在其现实上,是一切生命关系的总和。
  
图 2 生命世界矩阵图
  
  与上文的自在性相对应,共在性具体表现为共存性、集体性、同质性、共同性。自然界生有代序,命有短长,有的生命体生命长,有的生命体生命短,但是在其活着期间具有必须与其他生命体共存共生的共存性 (living-with-others-ness)。 共存性意味着两种方式 :与其他同种或不同种的个体生命和与同种或不同种的共同体生命的共存共生。
  
  第一,每一个人类生命必然依赖于某些其他的个体生命才得以生存下去。 这些个体生命既是低等生物体,也是同种类生命。 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和有机界生活,生命的一切器官肢体,诚如黑格尔所言: “均彼此在不同时间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22]马克思常常毫不迟疑地从“生产活动”向度论及这一特征:“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 . ”[23]这一点,甚至意味着某些生命的“生”必然以某些生命的“死”为前提,正如老子所言:“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当然,这些生命个体“死”后一般也会成为其他个体生命的食物, 为他们/它们提供养料。 这一点,正如孔子所言:“天地之大德曰生”(《易传》)。 生命既以他命为生,又生他命---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生命既是崇高的又是卑鄙的,既是伟大的又是渺小的。 生命既是生命的原罪,生命又是生命的救赎。 生命的这种残忍又慈悲二重性,是生命间性的核心,是生命辩证法的核心,更是自然辩证法的核心。
  
  此外,每一个生命个体都是一种系统的生命共在体,绝对不是一个纯净的单一体。 这意味着在其体内,还有很多生命体与其共在,这些生命体甚至可以影响到他的思维和行为。
  
  共存性还表现为动物界普遍存在的利他主义行为。 比如:吸血蝙蝠会把自己吸到的血液捐献给没能吸到血液的蝙蝠,以便它们不会挨饿;一些鸟类群体中, 哺育幼鸟的鸟经常会得到其他鸟的帮助,保护鸟巢不受捕食者的入侵,帮助喂养幼鸟;长尾黑颚猴在捕食者到来时会发出报警叫声以提醒群体中的其他同伴,尽管这样做会把捕食者吸引到自己身边,增加了自己被捕食的危险。 社会性昆虫(蚂蚁、黄蜂、蜜蜂、白蚁等)群体中 ,不育的工蜂或工蚁把一生都贡献给蜂王或蚁王,建造和保护蜂窝或蚁窝,觅食和抚育幼虫,这种行为是最大程度的利他主义:他们自己没留下任何后代,因此,个体的适合度可以看作是零,但他们的行为极大地帮助了蜂王或蚁王繁殖后代。
  
  第二,每一个生命体必然依赖于其他的同种或非同种共同体生命才得以生存下去。 这既是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也是人类和其他生命之间的关系。 个体生命固然离不开类生命、共同体生命,类生命、共同体生命也是同样离不开个体生命而独立存在的。 与同种共同体生命共存的共在性在这里表现为集体性。
  
  要而言之,任何生命是一个自在与共在统一的“缘在 ”,生活在如上图所示的 “人际 ”向度之 “缘 ”中:天缘、血缘、亲缘、地缘、族缘、情缘、学缘、业缘、心缘、灵缘、命缘……,所以说任何生命是自在与共在、亲在与缘在的统一。 这种自在性与共在性的统一构成生命间性的生存论基础。
  
  四、生命间性的历史表征
  
  一个人生命价值的高低取决于他如何看待和对待其他生命。 一种文化的生命价值的高低也取决于这种文化共同体如何看待和对待其他生命,即生命间性水准。 实际上在很多文明中都存在这种生命间性理念。
  
  中国古代文化认为宇宙为生生慈爱之空间,人的身体也是生生仁爱之产物,人之于人当然应该以恻怛仁爱之心相待。 故亲亲之心是对宇宙中生命之回报。[24]儒家所强调的“合内外之道”,所循之脉络,正是由正己到仁民再到爱物的生命间性道路。 这种生命间性理念最早表现在孔子著名的 “仁者爱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的“推己及人”的伦理原则中。孟子将其发扬光大:“亲亲以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亲亲精神不仅是尊祖孝悌 ,而且要推之于同类,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孟子·尽心上》)然而仅仅对待自己的“侪类”、“同胞”以仁还不够,还应将此仁心爱意推及广裹宇宙,怜爱山川草木乃至宇宙中的一切物象。 物性通我性,物我只为一体,宋儒称为“盖天地万物本吾一体”(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故无分彼此。 《中庸》 就强调由爱人推及爱物的思想,其云:“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 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故时措之宜也。”朱熹注云:“诚虽所以成己,然既有以自成,则自然及物,而道亦行于彼矣。 仁者体之存,知者用之发,是皆吾性之固有,而无内外之殊。”(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早期儒家之生命间性思想,到宋时,被概括为“民胞物与”.正像朱熹所说的:“故古人必由亲亲推之,然后及于仁民,又推其余,然后及于爱物。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古印度文明强调人的伦理行为不仅与同类有关,而且必须与所有生命有关这一原则是人类最重要的黄金伦理,这种古印度文明的智慧是现代“敬畏生命”理念的主要源头。 施韦泽摘记的印度箴言“决不可以杀死、虐待、辱骂、折磨、迫害有灵魂的东西、生命”[25],以及“众生平等”概念,表明古印度文明中具有丰富的生命间性理念。 实际上, 至少在2500 年前的印度,尊重一切生命就已经是普遍的道德原则,这就是佛教的“不杀生”戒。
  
  基督教的耶稣除了要求基督徒“待人若己”( Soin everything, do to others what you would have themdo to you),还要求他们爱所有的人,基督教要求爱每一个人,甚至是私人上的、政治上的、宗教信仰上的反对者或敌人。 所以耶稣说:“恨你们的要待他们好,咒诅你们的要为他祝福,凌辱你们的要为他祷告。 ”[26]而且爱也不能理解为体验的情感、征服的热情或永久的占有,而是无私的、主动的善意和尊重他人。 西方文化中在一战时流传着一条著名的伦理学黄金法则:“自己活也让别人活”( Live and letlive )(World War I),说明生命间性是人类生命和文化的共同属性。
  
  五、结 语
  
  生命间性表明善待、敬畏他者生命实际上就是善待、敬畏自我生命。 它和善待、敬畏自我生命一样, 不过是同一种不证自明的生命本性的另一面。至此,生命间性这种生命关系特性基本证成“善待和敬畏生命”这一“底线生命伦理”.宇宙因为有了各种生命而变得绚烂多姿、瑰丽神奇; 世界因为有了人类生命而更有生机灵气、诗情画意;地球也因为有了人类生命而出现了种族大屠杀、物种大毁灭。 想要真正做到维护生命世界的生态和谐和实现生态生命的存在形态,必须从马克思哲学范式和主体间性理论的视界,揭示这种“生命间性”,建构生态的三重生命,解开生命生态的密码,为现代生命更高形态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最终实现生命价值和创造更高的生活意义。 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至“富者福存,法者尊存,德者善存,美者良存,信者敬存,思者慧存,生者共存,合之则优存全存”[21]218的生命境界。

  参考文献:

  〔1〕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0-404.
  〔2〕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二卷) [M].洪佩郁,蔺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3:20-572.
  〔3〕 [德]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M].曹卫东,付德根,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2-218.
  〔4〕 Martin Heidegger, Phanomenologische interpretationen zuAristotles, Gesamtausgabe,Bd.61 [M]. Fra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 1985:S60-91.
  〔5〕 张曙光。生存哲学---走向本真的存在[M]. 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195.
  〔6〕 Giorgio Agamben.Homo Sacer: Sovereign Power and Bare Life[M].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p.p.71-91.
  〔7〕 Daotid Shenk . Biocapitalism [J]. Harper Magazine,1997(12):37-45.
  〔8〕 Sally Brooks. Biotechnology and the Politics of Truth: from theGreen Revolution to An Evergreen Revolution [J]. SociologiaRuralis,2005,45(4):360-379.
  〔9〕 Rajan K S. Genomic Capital:Public Cultures and MarketLogics of Corporate Biotechnolo -gy [J]. Science as Culture,2003,12(1):87-121.
  〔10〕Paul Rabinow, Nikolas Rose. Thoughts on the Concept ofBio-power Today[J].Biosocieties,2006(1):195-217.
  〔11〕Eric Cohen. Biotechnology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J].NewAtlantis,2006(12):9-23.
  〔12〕Nikolas Rose. The Politics of Life Itself: Biomedicine, Power,and Subjectivity in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 [M]. 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2006.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M]. 北 京:人 民出版社,1979:24-25.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6〕[德]费迪南·费尔曼。生命哲学[M].李健鸣,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51.
  〔17〕徐克谦。“命”的语义分析与庄子的“安命”哲学[J].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2):44.
  〔18〕Karl Jaspers, Philosophie II [M].Berlin/Gttingen/Heidelberg: Springer-Verlag, 1956,s.56.
  〔19〕张再林。中国古代关于“家”的哲学论纲[M].哲学研究,2008(1):58.
  〔20〕 操奇。 马克思哲学的文化概念 [J].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0),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2010:322.
  〔21〕操奇。主体视界中的文化发展论[D].武 汉 :武汉理工大学 ,2011.
  〔22〕[德]黑格尔。小逻辑[M]. 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04.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3.
  〔24〕朱良志。试论中国古代生命哲学---以“生”字为中心[J].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6(2):35.
  〔25〕陈泽环,朱林。天才博士与非洲丛林---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阿尔贝特·施韦泽传[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160.
  〔26〕路加福音·第六章,马太福音·第五章,圣经·新约[M].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自然辩证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