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但近些年来,国内关于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的研究相对比较冷清。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对于经典作家的文本缺乏多维的解读,不能很好地发现问题。这样就意味着不能很好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理论。本文尝试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三大规律”时所举的例子入手,对“三大规律”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意义进行分析,以此判断“三大规律”的适用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自然辩证法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反思,期望能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有所裨益。
1、关于质量互变规律的反思
首先从恩格斯说明质量互变的例子开始。在说明“质量互变规律”时,恩格斯分别用了资本家的最低资本额,水的三态变化与温度的关系,脂肪酸、烷烃化合物分子量变化与沸点、熔点的关系,马木留克骑兵与法军人数对比与作战胜败的关系等几个例子。
首先以恩格斯所说的脂肪酸和烷烃化合物分子量的变化与沸点、熔点变化之间的关系为例。对于上述化合物分子量的变化与沸点、熔点之间的关系,恩格斯得出了量变(分子量的变化)引起质变(沸点、熔点变化)的结论。对于这个例子,恩格斯的解释并不准确。
在有机化合物中,分子或原子总是以特定的结构形式存在,在不同的位置增加相同的分子或原子其后果并不一致。例如,戊烷有三个同分异构体,即正戊烷、异戊烷、新戊烷,尽管分子量相同,三者的沸点却分别是36℃、28℃和10 ℃,其原因就是结构不同。由于分子增减位置的不同,化合物的属性改变就不仅局限在沸点和熔点上,化合物的种类也可能发生变化。如饱和一元醇与饱和一元醚的分子通式都为CnH2n+2O(n≥2),饱和一元醛与饱和一元酮、烯醇的分子通式都为CnH2nO(n≥3),饱和一元羧酸、饱和一元酯、羟基醛的分子通式都为CnH2nO2(n≥2)。在这种情况下,只说分子量的变化带来了化合物的沸点和熔点的变化是不准确的,还必须考虑结构变化对化合物沸点和熔点变化的影响。因此,就恩格斯所说的这一例子而言,只说是量变(分子量的变化)引起质变(沸点、熔点的变化)是不准确的。马木留克骑兵的例子与这一例子类似,结构变化的作用不可忽视。另外,同样是量的变化,为什么将分子量的变化称为量变,而将沸点、熔点的变化称为质变呢?对于有机化合物来说,分子量以及其特定的结构决定着化合物的性质,沸点、熔点只是其性质的表现。与分子量及其结构相比,熔点、沸点是次要的性质,而前者才是决定性的。将分子量的变化称作量变,而将沸点、熔点的变化作为质变,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所谓“质”,按照现代科学的理解就是事物的基本结构,能够把事物区分开来的最终依据是事物的基本结构,如非生物的原子或分子结构、生物的解剖结构或基因结构等。基本结构一致的是同类,基本结构相似的是相近的类,相差巨大的是不同的类。因此,“基本结构”与“质”是同一属性,基本结构的变化就是“质变”。有些文献甚至教材在界定什么是量变时,把结构变化也视作量变,这种做法的实质是把“质”神秘化了。
并不是所有的量的变化都能引起基本结构的变化,促使基本结构发生变化需要特定的条件。在许多情况下,有些量的变化并不构成基本结构发生变化的条件,因而,无论这种量如何变化都不会引起基本结构的变化。如在自然情况下,水、砂子的多少与其本身的结构就没有关系,再多的水汇聚在一起其分子结构也不会改变,再多的砂子堆积在一起也不会变成非砂子,因为这些量变不会导致原来事物基本结构的变化,即没有质变。这种与基本结构变化无关的“量”虽然发生了变化,却没有相应的质变。
依据上述关于“质”的解释,笔者认为,恩格斯将水的三态变化与温度之间的关系作为量变引发质变的例子并不准确。水的三种形态之间的差异只是物理形态的不同,水的分子结构并没有变化。因此,这种情况下水温的变化带来的并不是水的质变。将水的三种形态作为不同质的表现是对“质”的曲解。如果不同的物理形态构成不同的质,那么,水就有三种质,即冰、液态水和蒸汽。以此为标准,从生物学视角观察人,人将有十几至几十种“质”,因为在近百年的生命中,人体形态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是很多的。这种关于“质”的理解明显是前科学水平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推断出,从本体论的观点看,量变引起质变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量变不能引起质变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从普遍性来看,质量互变现象在范围上远不如事物都存在新陈代谢、运动变化、普遍联系等现象普遍。
从认识论的观点看,如果从质、量变化的视角研究某一问题或现象,我们首先面对的是众多的量,其中各种量之间的关系、地位都是未知的。而能发现各种量之间的关系以及事物基本结构发生变化的条件的方法不外乎通过统计或实验进行观察对比,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起作用的方法是统计方法或实验方法。只有在已知某种质与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发生量变、质变条件的情况下,质量互变规律才能作为某种具体实践活动的指导。在此之前,质量互变的思路对于我们研究问题并不能提供可以实际遵循的程序或途径。因此,在认识论层面,质量互变规律的实际意义在于提供了一种简单方便的解释策略或原则,与通常的解释原则不同的是这一解释原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规律或公理。
2 、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反思
关于否定之否定,恩格斯所举的例子涉及到植物、昆虫、地质、数学、哲学、历史等领域。就否定之否定的本意来说,主要有两点:一是事物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存在着相似性,二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相似性中存在着进步。对于生物来说,不同阶段中的相似性是明显的,植物和昆虫要靠繁殖来维持物种的持续和发展,其实现机制是遗传变异。但对于非生物来说,否定之否定的实质又是什么呢?其发展以及过程中的相似性靠什么来实现呢?具体到恩格斯关于岩层演化的例子,恩格斯认为岩层演化是有周期性的,即液态岩层在外界作用下冷却、破碎,然后沉积在海底,这些沉积物由海底局部隆起,再经受同样的外界作用;另一种形成机制就是熔岩从地心爆发出来,再次经历上述过程。
恩格斯所描述的机制只适合解释一些岛屿的演化,但并不是所有的岛屿都是火山喷发的产物,许多岛屿是地壳板块相互挤压形成的。除了岛屿之外,许多山脉也是由于地壳板块运动形成的,与岩浆的喷发无关。
因此,恩格斯对岩层形成演变机制的解释并不准确,至少不能解释绝大多数岩层的演变过程。按照目前的相关理论,就岩层的演变来说,海洋、大气、火山喷发等当然起很大作用,但地壳运动的作用才是最根本的,地球上最基本的地理构造如陆地、海洋、山脉的形成主要是地壳运动的结果,而海洋、大气的作用则是辅助的。在这样的形成机制下,岩层演化过程中即使有相似性,恐怕也是偶然的。
即使承认岩层演化过程中存在着相似性,但对其结果给予进步的评价也是片面的。难道有利于生命生长就意味着岩层发展进化了吗?这个标准明显是站在生命生存的角度来看待的,对于岩石来说,其他物质的存在或不存在又有什么影响呢?因此,就恩格斯所说的岩层演化例子来说,所谓否定之否定中的发展、进步含义是非常主观的。
数学的例子有明显的失误。按照通常的理解,a的否定是-a,-a的否定应该是a,而恩格斯说对-a的否定是(-a)×(-a),而不是-(-a),因为如果这样,否定之否定的结果又回到了原点,与否定之否定的初衷不一致。可见,这里的不一致是有意的改动。如果说任何限定或规定同时就是否定,那么,将-a乘以0,其结果不但没有进步,与a的相似性也没有了。
如果将-a乘以一个常数,结果只是相似而没有进步。
既然任何限定或规定都是否定,也就是存在着多个发展方向或可能,那么何以保证否定之否定的结果与最初状态相比,不但相似而且还有进步呢?
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思想主要是用来描述思想史中的继承与发展关系。恩格斯试图将这一规律本体化,使之成为适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基本规律之一。恩格斯所举的例子中,生物类、唯物主义和平等思想等例子与否定之否定的原意符合得较好,而地层、数学等例子并不恰当。用否定之否定描述生物、人类社会和思维中的部分现象比较合适,而描述非生物的变化则不合适。按照自组织理论的解释,在生物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内,存在着比较固定的有序化机制,其途径是遗传、教育或强制等。即在否定的过程中,新事物总是在旧事物的基础之上产生,进步表现在对原有事物特定方面的持续保留和强化。而在非生物领域中,变化过程中的相似性是大量存在的,但其结果是进步还是退化则需要具体分析。进步和退步是实用主义的观念,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如果否定之否定只用来描述事物变化过程中的相似性,那么这可以说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用来描述既有相似性又有进步的变化过程,那么许多现象尤其是非生物领域则不具备这一特点。这意味着从本体的观点看,否定之否定并不具有恩格斯所期望的普适性。
如果用否定之否定作为研究范式,其结果将是这样:首先确定一研究对象,然后观察这一对象在特定条件下发生了变化,我们说它被否定了,然后再观察研究对象在特定条件下又发生了变化,我们说这是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在这里面所起作用只是表明事物发生了变化,即否定之否定只是“变化”的另一种表述。
这样做的意义可能只是一个方便的指称,正如我们给各种事物命名的意义一样。对于科学研究来说,发现研究对象发生变化的条件、机制才是我们的目标,而不是仅仅用抽象的词汇去表述阶段或过程。而具体事物发生变化的条件和机制需要通过经验研究才能获得。
这意味着否定之否定的思路不能提供任何实际的指导。关于这一点,恩格斯自己早已注意到了,他说:“仅仅知道大麦植株和微积分属于否定的否定,既不能把大麦种好,也不能进行微分和积分,正如仅仅知道靠弦的长短粗细来定音的规律还不能演奏提琴一样。”
关于对立统一规律的反思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我们以列宁的解释和例子为依据进行评价。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明确提出:“对立面的同一,就是承认(发现)自然界的(也包括精神的和社会的)一切现象和过程具有矛盾着的、相互排斥的、对立的倾向。”
当我们从任一角度或标准来衡量事物或现象时,总可以将事物分为两部分,即正面、反面。从这一视角看,“对立统一”具有最广意义上的普适性。但是,同样是对立统一,其实际内容有很大的差别。表示程度与方位的词,如好与坏、大与小、老与少、上与下、前与后、南与北等虽然符合对立统一的定义,但其中的“对立”并不会产生任何实际的结果,不会产生一个与最初的对立统一不同的一种对立统一。
因此,这样的对立是抽象的对立。关于抽象的对立的实质,马克思有一个明确的说明,他认为:“北极和南极都同样是极,它们的本质是同一的;同样,男性和女性构成同一个类、同一种本质———人的本质。北和南是同一种本质的两种对立的规定,是同一种本质在高级发展阶段上的差别。它们都是分化出来的本质。它们之所以是现在的它们,就因为它们只是分离出来的规定,也正是本质的这种分离出来的规定。”
“任何一个概念(定在等等)都可以抽象地把握;它并不是作为一种独立的东西而具有意义,而是作为脱离某物的抽象并且仅仅是作为这样一种抽象而具有意义……。”
马克思认为,与抽象的对立相反的是现实的对立,“真正的、现实的极端是极和非极、人类和非人类”。“在前一种场合,差别是存在上的差别,在后一种场合,则是各本质之间的差别,是两种本质的差别”。从马克思关于抽象的对立与现实的对立的阐述看,真正的对立是同一事物或系统中存在的两种趋势或因素的关系,它们使事物处于要么保持一种性质或失去一种性质的状态中,对立统一的最终结果是一种具有新性质的事物产生。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作品中对对立统一的运用看,对立统一的典型例子包括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阶级斗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统一战线中各种力量之间的关系等理论。从这些典型例子看,这类对立统一都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对立的双方是真实的实体;其次,双方处在同一时空之中;第三,双方地位和力量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事物性质也不断变化。
因此,对立统一的实质是不仅双方存在现实的对立,而且这种对立的关系还要能够促进原来对立关系的变化。这是区分抽象的对立和现实的对立的根本标准。
以上述标准分析列宁所举的例子,数学中的正与负并不完全符合对立统一的本义。实数固然可以分为正数与负数,两者的地位也是相对的。但是,如果不将正数、负数赋予现实的意义,如人数、收入等的增减,仅仅将实数分为正数和负数,那么正数和负数之间只有对立和排斥,即只有正与负的相对立,但这种正、负的对立并不会产生任何结果,正数、负数之间也不会产生地位上的变化,因为正数与负数之间不会自动产生各种运算。在这种情况下,正数、负数之间只是对立和排斥,它们的统一只是正数与负数共同构成实数。
微分与积分的对立统一也属于抽象的对立统一。
微分与积分是相反的运算方法,符合相互对立和排斥的规定,但两者的统一却是无法实现的。首先,与正数、负数的关系相同,这两种运算方式虽然相反,但它们本身并不具有自动结合的倾向,只有在被主体运用的情况下两种运算方式才会起作用。其次,在实际运算中也不必同时对同一对象进行微分和积分,因为那样只会又返回运算开始的初始点。而如果两种相反的运算发生在不同对象和不同时间内,其对立统一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此,这一例子与上述“正数和负数”的例子相同,也是抽象的对立统一。
列宁关于原子的化合与分解的例子也不准确。有些化学反应中化合与分解是同时存在的,而有些化学反应中两者并不是同时发生。如果化合与分解在不同时间或在接续存在情况下发生,化合与分解的对立统一也只能算是抽象的对立统一。
在列宁所举的例子中,比较符合对立统一规律的是正电和负电、事物相互作用以及阶级斗争的例子。
其中对立的双方是事实上的对立,因而其对立统一的结果也是事实存在的。
因而,从本体来看,真实的非抽象的对立统一并非是无时、无处不在的普遍现象。
按照毛泽东的解释,作为一种研究问题的策略,对立统一规律有可操作的程序和步骤:首先是根据特定性质将研究对象分为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其次再确定每个方面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然后接着分析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的现状、发生变化的条件以及变化趋势。从这一研究策略的基本程序看,对立统一的研究策略比较适合分析军事、政治斗争、体育竞赛等具有明显博弈色彩的事件,即以双方或多方之间如何进行博弈为研究对象。在这类现象中,相互对立的双方对事物的性质或状态发展变化影响较大,因而对双方对立统一的研究能够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趋势。
对于比较复杂的现象,由于事物中存在众多对立统一的方面,每一方面的影响都不可忽视,以至于难以确定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这种情况下,用对立统一的方法研究事物的发展变化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从认识论的观点看,作为认识论方法的对立统一也具有内生的缺陷。用对立统一分析问题的关键在于将事物性质和状态变化中起决定作用的相互对立的两方面抽象出来,然后分析这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机制及其发展趋势。但是,两分法是对存在复杂联系事物的简单划分,因而统一之物的两分是一个抽象的做法。
既然是抽象,难免就忽略了很多因素,被忽略因素的地位和作用是否真的值得忽略是需要经验研究的。两分后的具有对立属性的两个方面是否真是事物内部起决定或主导作用的两个方面,也是经验研究的结果,事先无法知道。另外,统一之物的两分存在只重视事物中具有相反性质的要素之间的关系,这暗示具有相反性质的部分是重要的,而中间过渡部分不重要。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有关于过渡部分重要性的论述,但是对立统一在实践上最终成为斗争哲学与这一倾向是有直接关系的。
4、结语
“三大规律”是辩证法关于运动、变化、联系等基本观点的具体化,即从质与量、相似性、相反性质之间的关系等视角来阐述运动、变化以及联系问题。作为运动、变化、联系等范畴的具体化,“三大规律”在内涵上自然比运动、变化、联系等范畴较多,但是“三大规律”能解释的现象不及用运动、变化与联系解释的范围广泛。从上文对相关例子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和相互联系的命题可以描述所有现象,而“三大规律”却有所不及。因此,从本体的观点看,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算不上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中最普遍的现象。作为认识论方法,否定之否定只有指称意义,质量互变也没有可以操作的程序,对立统一虽然有程序性的规则可循,但适用范围也有较大的限制。
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三大规律”的解释存在着不足,但笔者并不否定自然辩证法以及“三大规律”的重要意义。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关于自然辩证法以及“三大规律”的探索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构建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的积极尝试。我们知道,马克思研究的主要是社会问题,他关于资本主义运动规律的研究可以视作是一种本体论的研究,但这只是社会本体论。恩格斯开创的自然辩证法主要关注的是自然和思维问题,这补充了马克思本体论理论的缺失。由于种种原因,恩格斯本人没能充分系统地阐释自然辩证法的全部思想,列宁、毛泽东也没能全力投入这一问题的研究。这一方面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但另一方面,他们的不足和缺陷正好给后人提供了进一步发展自然辩证法研究的机遇。近年来,马克思主义研究总体上呈现出繁荣状态,但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却有式微之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关于自然辩证法本体论的研究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发展。这是目前马克思主义研究中一个令人遗憾的地方。
一些欧美学者认为辩证法是一种方法,如法兰克福学派、新批判马克思主义都将辩证法作为社会批判方法。他们认为,方法是纯形式的,并不需要涉及内容,不是关于世界的事实命题,因而不能用正误来衡量辩证法的主要观点,将“三大规律”作为普适的宇宙规律是对恩格斯的误解。将辩证法方法化固然可以避免对“三大规律”进行正误评价,但这样却犯了另一个错误,如果将辩证法作为不需经验支持的认识论方法,如果没有经验事实的支持,人们在解决问题时为什么要运用辩证法而不用别的方法呢?辩证法何以证明自身的优越性呢?纯形式的方法是不存在的,不需要经验支撑的方法也是不存在的。因此将辩证法“方法化”或者限定在社会科学领域,对于辩证法的研究来说是一种消极的做法。只有从本体论上推进自然辩证法及“三大规律”的研究,才能真正促进辩证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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