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毒品犯罪的有效治理
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之严重已经是各国政府共识,面对传统毒品和愈来愈严重的新型毒品犯罪,各国政府无不调整了刑事司法政策并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措施,同时不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以期更加有效打击毒品,问题的关键是如此之高的投入,是否有效地降低了毒品犯罪问题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动用大量国家和社会资源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案例很多。有数据显示,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费国美国,在打击毒品犯罪的战略上采取了“减少供应,压制需求”的策略,在打击毒品犯罪的投入上已经花费了超过上千亿美金,这些投入主要用于切断供应美国市场的毒品,阻断贫困国家农民种植、制造毒品的原材料、逮捕和监禁毒贩,利用法律以及法律之外的一些手段来对付国际、国内的贩毒集团,目标就是切断毒品的供应链。
而在压制需求方面,则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将所有涉毒行为(包括吸毒行为)均视为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直至死刑。与美国相比,墨西哥在打击毒品犯罪上更是不遗余力。
自卡尔德龙总统执政之初就将打击毒品犯罪视为头等大事,向贩毒集团开始宣战,并派出大量军队支持地方政府的反毒行动。从取得的效果看,仅用 3 年时间,就抓获各类毒贩 12.1 万人,摧毁了 2 个大的贩毒集团。但政府为此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墨西哥政府发布缉毒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自卡尔德龙总统上台的 5 年中,与毒品犯罪有关的暴力事件已造成 4.75 万多人死亡。应该说,在打击毒品犯罪上,各国政府都在竭尽全力,即使付出再大的代价,也没有减弱对毒品的打击力度。
不幸的是,在美国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和精力的前提下,采取与联合国一致的“两减并行”禁毒策略下,海洛因、可卡因等麻醉类传统毒品犯罪仍然十分普遍,而甲基苯丙胺等新型毒品比以往的传统毒品更加便宜,市场不断扩大,这些毒品不仅频繁地出现在娱乐场所,而且令人不安地流入了校园以及咖啡店,毒品交易之猖獗,很难说在针对毒品犯罪上美国已经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在墨西哥,总统卡尔德隆上任后就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扫毒行动,政府投入禁毒的资金超过 46 亿美元。经过与毒贩的六年较量,仍未分胜负,且墨西哥毒贩向军警以及平民实施了疯狂的报复,采取针对高级官员、议员、警察的暗杀行动,涉毒的暴力行动有增无减,贩毒组织依旧嚣张。相对于该届政府以前,墨西哥的毒品犯罪在高压打击下,只导致了贩毒集团的重新洗牌,势力丝毫没有被削弱,首都打击厉害,就到边境寻找生存空间,北方边境生存空间受到打压,就到南方城市寻找新的“毒品乐园”。以上数据和事实表明,单纯的依靠打击毒品犯罪、抓捕毒贩等手段解决毒品问题,效果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显着。
4.1 针对毒品犯罪的一个广为接受的理论:破窗理论
不仅仅是毒品犯罪,事实上,针对任何形式的犯罪人们都非常厌恶,而每当人们听到或看到犯罪的行为,第一反应就是应该严惩罪犯。中华民族自鸦片战争后,经历了很长一段屈辱历史,而在这段屈辱的历史中鸦片等烟毒更是使一个伟大的民族被冠以“东亚病夫”,因此,对于当前的毒品犯罪人们无不深恶痛绝,而对于任何形式的毒品犯罪,哪怕是轻微的涉毒犯罪,刑事司法以及执法机关也会持有零容忍的态度。事实上,这背后一个理论在支撑,这就是破窗理论。
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菲利普·辛巴杜(Philip Zimbardo)于 1969 年进行了一项实验,他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把其中的一辆停在加州帕洛阿尔托的中产阶级社区,而另一辆停在相对杂乱的纽约布朗克斯区。停在布朗克斯的那辆,他把车牌摘掉,把顶棚打开,结果当天就被偷走了。而放在帕洛阿尔托的那一辆,一个星期也无人理睬。后来,辛巴杜用锤子把那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呢,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它就不见了。以这项实验为基础,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克林(Wilson and Kelling)提出了一个“破窗效应”(Broken windows theory)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猖獗。
破窗理论应用于对付犯罪,其实质就是零容忍,不论是何种犯罪,都应该严惩不贷。该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启示执法机关和相关机构等注意改善那些具有诱导犯罪和有利于犯罪实施的外部环境, 通过切断特定的环境与某些犯罪之间的激发性链条, 来有效地防控某些在特定环境中容易发生的犯罪或利用特定的环境进行的犯罪。
从上述理论我们不难看出,人的行为和环境均具有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这种暗示有积极的作用,使人们“从善如流”,也有消极作用,这就要求人们对于不良行为和环境要“防微杜渐”,及时修好“第一扇被打碎玻璃窗”。
毋庸置疑,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和严惩确实可以降低犯罪率,这其中的关键就是阻吓作用,而且人们相信,这种严厉的打击事实上在向潜在的犯罪分子发出了一个信号,一旦违法就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如果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又具有非常高的执行效率时,这种向潜在犯罪分子发出的“威胁”信号就会变得具有可信性,即威胁和阻吓的可信性。然而,加大对毒品乃至其它犯罪的打击力度,势必需要不断地加大警力的投入力度,包括人员和经费,同时也必须辅以增加监狱和法官,而这个投入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美国国家犯罪研究协会的斯佩尔曼和沃尔曼做了关于监禁对美国暴力犯罪影响的研究,通过监禁的方式达到降低犯罪率 27%,需要增加 430 亿美元用于监狱,同时还要在执法和司法部门加大投资,粗略算下来,降低 27%的犯罪率至少需要 1000 亿美元的投入,这还只是针对一般暴力犯罪一个研究。而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无明显被害人和报案人、犯罪现场的不确定性以及犯罪证据的难获得等特性,决定了对毒品犯罪打击难度远远高于一般的暴力犯罪,不难设想,即便在美国这样具有打击犯罪手段和技术高效的国家,如果想把毒品犯罪降低 27%,那么需要投入的资源将绝非仅仅是这千亿美金,而应该是一个更加庞大的数字。因此,对于这种依赖加强司法和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犯罪的传统做法效果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思考,有一个观点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即单纯的打击效果并不总是那么美好,而且绝对是一项“高投入、低收益”的行为。此外,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它更多地专注于方法论的研究,这种方法论的研究对提高打击手段具有实际意义,尤其是打击犯罪策略、手段、技术的有效性,但是它很少关注类似犯罪是否会再次出现,是否能得以根治等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同样,加大警察的投入力度,其直接效应会使警方效能得以提升,破案效率得到提高,但它同样不能保证类似案件不再发生。由此,美国国家研究院在 2004 年出版的《警察公正与效力》报告给出了一个更为极端的结论,这就是“传统模式”的警察对犯罪没有影响。
这里所说的传统模式就是指警方将其所拥有的资源主要用于接警和侦破案件。因为在传统模式中,很少有资金用于解决犯罪的根源问题,而短时间的犯罪率降低并不能保证此类犯罪得到根治,因为这种模式没有触及犯罪的诱因,更没有在预防上有任何作为。
此外,对罪犯行为的零容忍尽管对降低犯罪率有巨大帮助,试想,如果把轻微犯罪分子都抓到监狱,犯罪率肯定会大幅度下降,但这同样不能从长远上解决问题。斯佩尔曼和沃尔曼在《美国犯罪下降》一书中明确指出,监禁刑罚无助于减少累犯,因为刑满释放的犯人其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入狱之前的经历。
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犯罪学家欧文·沃勒教授对监禁刑罚效果的研究同样表明,超过半数以上的刑满释放人员在三年之内会再次犯罪而被拘捕。此外,过于严厉的打击在有些时候还会起到反作用,在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上,有些问题少年最初犯罪可能基于无知、冲动、无意、逆反等因素,但是这并不代表其本性中就比其他同龄人具有更多的犯罪倾向,更进一步说,有谁在年轻的时候没有犯过错误呢?
但如果这种行为被打击,哪怕是治安处罚,都无疑给他们贴了一个不同于同龄人的“标签”,而这些被贴了“标签”的人又将面临被社会排斥的问题,当再次出现同样诱因的时候,这类人很可能就会再次产生类似的犯罪行为。比如,尽管吸毒在我国不被认为是刑事犯罪,要面临治安处罚,而青少年吸毒很多是从众心理、好奇心理以及逆反心理在作祟,但当其受到治安处罚时,他就会被人们所排斥,成为同龄人中的另类,这时哪怕是有轻微的诱导,比如到某个有吸毒的场所时,其复吸的可能性就非常大,这在青少年毒品犯罪研究上非常多见。因此,在对待青少年吸毒问题上,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秩序、少一些制裁可能会更有效。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并不反对针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但是我们更应该思考哪种策略更具有实效性,与建立在破窗理论的零容忍相比,一些学者指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最好是查清一个人犯罪的原因,而不是等他犯罪之后再去试图矫正其行为,因为目前对犯罪的矫正更多地依赖于打击、监禁式处罚,其惩罚效应远远大于矫正效应,且其矫正效果并不明显。相反,针对犯罪诱因的治理方案却能够有效地阻止罪犯的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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