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
毒品是严重危害人类的公敌,毒品泛滥轻则可以毁灭一个人、一个家庭,重则可能使一代人、一个民族蒙受灾难。一百多年前旧中国的历史已向我们提供了活生生的例证。1991 年 2 月,联合国首次禁毒特别会议指出:“从社会和经济发展角度看,毒品的危害大于艾滋病和土地沙漠化,世界性的贩毒、施用毒品,已成为影响我们所有民族及对国际和平安全日益构成威胁的一大问题!”在当今时代里,毒品问题可说是全世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世界各主要国家均严重地遭受到毒品的侵蚀。
毒品不仅严重摧残人类的健康和文明,而且贩毒和吸毒还衍生出危害国家稳定发展的暴力、凶杀、卖淫等犯罪和违法活动。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头等公害。身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我国也不例外。
首先,毒品犯罪损害个体身心健康。毒品犯罪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毒品犯罪与毒品的非法滥用相互依存、互为发展。毒品滥用对人类最直观的危害,就是对人们身心健康的摧残,同时由于毒品具有很强的心理和生理的依赖性、成瘾性,既便是强制戒毒者也很容易再次复吸。而现代医学研究证明,毒品对人体健康有种种伤害,吸食毒品会导致便秘、体重减轻、食欲不振、不育等后果,大剂量吸食海洛因会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据联合国卫生组织报告,近几年来,全世界约有十几万人死于吸毒,每年至少有 1000 多万人因吸毒而丧失正常的智力和能力。此外,吸毒成瘾者如果得不到毒品或者中止使用毒品,就得反复经受戒断症状的折磨,久而久之,他们脱离社会,理想泯灭,心理扭曲,意志崩溃,人格变异,道德败坏,人性沦丧,走向毁灭。
其次,毒品犯罪危害家庭和社会治安。毒品犯罪诱发其他犯罪,严重妨害家庭稳定,从而影响社会治安。在我国,毒品犯罪导致家庭破裂、夫妻离异、父子反目的情况非常普遍。毒品犯罪导致毒品滥用,毒品滥用造成许多家庭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造成家破人亡。如广东农民赵某是个富裕的养殖专业户,自开始与妻子共同吸毒后,短短 3 年时间就把家产变卖一空,靠不满 12 岁的儿子上街乞讨维持生存,并将年仅 14 岁的女儿卖给别人做童养媳,最后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走上犯罪之路。大量的事实表明,毒品犯罪会造成种种家庭危机,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不稳定,必然给社会带来种种负担,影响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最后,毒品犯罪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毒品犯罪对我国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我国历史上,毒品的输入和其后百年的泛滥,曾使国家和社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留下的后遗症影响久远。今天,我们又面临这一严重的威胁。国内外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将大量毒品输入我国,促成了我国国内毒品消费市场的产生。同时,犯罪分子又将我国的黄金、白银、珠宝、名贵药材等走私出去,或者直接套取外汇去购买毒品。这一进一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危害了我国的经济建设。毒品问题给我国增加的经济负担也是沉重的,而且从发展的趋势看,这一负担还会大大增长。这一负担主要包括:对毒品犯罪分子进行侦查、审判以及关押等所需增加的公共开支;建立专门禁毒、缉毒机构所需的必要开支;建立戒毒所以及为瘾君子们戒毒必需的一切开支;为解决毒品问题所需的教育费、宣传费等等。
正是由于毒品犯罪的以上社会危害,使得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般都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作为犯罪的本质。但是,近来出现了许多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批评之声。例如有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这类对犯罪规范外的实质定义的致命弱点在于,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犯罪体系完全依赖于行为的规范属性,因而,它又从本质上放弃了犯罪的实质概念。如果我们宣称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危害社会的并不都是犯罪,那么区别犯罪与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唯一标准就不可避免地只能决定于刑法是否禁止这个行为,也就是行为的形式违法性。”
现在也有许多学者以法益侵害性来代替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法益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具有实质的内容,“对法益的这种侵害性,描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成为一个充实的犯罪概念,克服了社会危害性概念内容的空泛性。”
如上所述,毒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的健康。
因此,尽管毒品犯罪会带来以上诸多方面的危害,但是作为刑法上的规范评价,毒品犯罪的本质仍然体现在对公众健康法益的侵害以及侵害的威胁。而以上这些社会危害都可以视为毒品犯罪所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后果,从范围上来说是较为广泛的,内容上也存在空泛难以把握的问题。这也能进一步看出法益概念较之社会危害性的概念更具有内容的确定性与具体性。本文认为,毒品犯罪的公众健康保护法益不仅在内容上较之社会危害性明确,而且对公众健康的侵害实际上是毒品犯罪所能带来的其他社会危害的一个精致化的总结。
法益保护原则为刑事立法提供依据,也即“立法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刑法的目的便是刑事立法的目的,它指导立法者确定犯罪的性质、范围与种类,是立法者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意义之所在。”
因此,立法者只有将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才是合理的。将毒品犯罪规定为犯罪,加以刑罚处罚正是因为毒品犯罪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严重侵害性。另一方面,对于法益侵害的程度也会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就毒品犯罪来说,由于其对法益侵害的严重性,刑法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 347 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仅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且设置了较重的法定刑,规定“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外,《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涉及毒品的犯罪中,各罪规定的法定刑并不相同,这实际上也是由各罪的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侵害程度的不同所决定的。明确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以及其侵害刑法保护法益的性质,可以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法律,在判处刑罚时做到罚当其罪。
1.1.5 毒品犯罪的成因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狭义的犯罪学观点认为,犯罪学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学科。”犯罪的存在就会促使人们去研究产生犯罪的原因。“能引起、促成和影响犯罪的诸现象及其过程均为犯罪因素;各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系统便是犯罪原因。”研究犯罪的原因可以为犯罪预防参考与依据。“只有通过对同犯罪有因果关系的那些数据作比较和分析,才能根据犯罪规律推断未来犯罪的发展趋势,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除了预防犯罪,对于犯罪原因的研究还可以为治理已经产生的犯罪提供帮助。对于罪犯主观犯罪因素的把握,可以为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与矫治措施的开展提供依据。
对于毒品犯罪的成因,已有大量的文献对此进行了研究。首先,对于制、贩、运等毒品供给的犯罪行为最大的诱因就是巨额的利润刺激,同时巨大的吸毒人群也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在这些吸毒者中又有相对大一部分人进行“以贩养吸”,同时加之法律惩处的不利等因素都构成毒品犯罪的诱因。而从吸毒者个体来讲,对毒品的危害缺乏认识、好奇心理、盲目崇拜、从众心理、意志薄弱、家庭问题、膨胀心理等均是构成毒品犯罪的主要原因,此外,社会排斥感、生活和工作压力等社会因素也对吸毒具有显着的影响,对此本文不过多阐述,但是有必要对新型毒品的成因加以分析,因为新型毒品传入我国不过十几年的时间,但是其蔓延之快、泛滥之广是传统毒品无法比拟的,在当今世界,新型毒品正逐步取代传统毒品,成为泛滥最广的毒患。新型毒品同样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并被众多禁毒专家公认为二十一世纪的“世纪之患”。根据韩丹对南京市新型毒品问题现状的调查研究表明,近年来南京市破获的毒品案件中,新型毒品在 2007 年已经占到了缴获毒品总量的 97.9%,其发展速度之快实在令人咋舌,同时吸食新型毒品的人数还在急速上升。而且在吸食新型毒品的人群中青少年吸毒者和女性吸毒者尤为突出,并且在吸食行为上也与传统毒品存在很大区别,呈现出群体化、半公开化,在吸食空间上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吸食场所从娱乐场所的包房延伸到大厅、又从高档场所向中低档场所扩散,包括时尚宾馆、小旅店、洗浴中心、麻将馆,同时还出现了向偏远地区转移的现象。
其次,亚文化带来的观念冲突成为毒品犯罪急剧上升的诱因。“人们的行为不同,他们在同一场合下的举止各异。场合和行为之间的媒体是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根据各自的价值观念确定自己的行为。”
而亚文化指的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和价值体系,它独立于社会上主导的行为和价值体系而存在,但仍然是这一主要体系的一部分。”
尽管从现行的刑法讲,吸毒行为并不能处以刑罚,而只能令其强制戒除,但是吸毒却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和需求,是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因此对于新型毒品更应该从毒品需求者身上研究其成因。对于新型毒品的个体成因,除上述阐述的原因外,基于亚文化视角的解释无疑更具吸引力。对于新型毒品,由于很多青少年对其认识不足,并不将其视为毒品,而是看成一种时髦、刺激、甚至认为新型毒品不会上瘾,试试也无妨的心理,而这种现象背后的真正动因却是对新型毒品亚文化的接纳和认同。表现在享乐主义亚文化的“追求性吸毒”行为,群体交往中的诱导性、互动性吸毒以及同伴吸毒者的压力等。
美国犯罪学家科恩在其提出少年犯罪亚文化理论中就认为,少年犯罪亚文化具有即时享乐主义的特征,即“为了追求短暂的满足和快乐,想到哪儿就做到哪儿,不考虑时间和地点,不顾长远利益,很少从事需要技巧、知识、思考和其他努力的工作与活动。”
吸食新型毒品亚文化正好迎合了许多青少年追求个性张扬、对家庭和社会的叛逆心理、崇尚享乐的人生价值观等,加之新型毒品罪犯常常使用新的话语、引人入胜的方法来对抗禁毒宣传,使得这种亚文化在一些娱乐场所大行其道,而新型毒品亚文化一经形成,又会诱导出相应的价值观、新型毒品亚文化氛围以及学习、模仿等行为,从而在意识上成为新型毒品问题最主要的根源。
再次,国际毒品犯罪的蔓延,毒品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使得毒品犯罪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达 8000 亿美元以上,毒品蔓延范围已扩展到五大洲的 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毒品来源、毒品种类、毒品产量、吸毒人数持续增多。”
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诱使国际贩毒集团铤而走险,对毒品进行跨国、跨区域的国际化交易。有的地区的毒品犯罪集团甚至发展到操控所在国家经济,与政府军队对抗,甚至左右所在国政府的内政外交。“金三角”
地区毒品犯罪集团不仅生产、供应和销售毒品,而且用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购置军火,“以毒养军、以军护毒”。使得毒品犯罪集团的犯罪更加有恃无恐,严重影响所在国的安全,也对地区的稳定带来威胁。毒品犯罪的国家化、集团化的发展特征使得该类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是毒品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不对毒品生产、供应的源头进行彻底的打击,切断毒品来源,那么想要遏制毒品犯罪就成为不可能。就我国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来看,由于“亚洲两大毒源地‘金三角’、‘金新月’都将我国置于其毒品生产、加工地区的包围之中,境外贩毒分子正是利用了毗邻我国的优势和我国边境线绵长的特点,通过各种方式将毒品非法贩运我国境内,利用其价格优势造成我国毒品进一步泛滥。”
因此,毒品犯罪这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毒品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又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近些年毒品犯罪多发,与难以彻底切断毒品来源有直接关系。可以说,毒品犯罪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特殊的地理位置,便于毒品犯罪集团利用我国贩卖毒品或者将毒品过境而运至第三国,是我国毒品犯罪不断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上只是阐述了毒品犯罪成因中的几个主要的原因。毒品犯罪的产生及不断蔓延是社会、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的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毒品犯罪原因的多元化也就决定了毒品犯罪的复杂化。因此,基于毒品犯罪成因的分析来制定适当的打击与预防措施是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所制定的措施的合理性,以及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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