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断绝供给措施
3.2.2.1 加强毒品犯罪防控立法工作
针对不断蔓延的毒品问题,我国加快禁毒立法的步伐,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禁毒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3.2.2.2 加大执法部门缉毒力度
一是加大禁毒工作投入,不断壮大缉毒力量,并予以整合。1998 年 8 月,公安部成立禁毒局,下设毒品预防教育处、毒品案件侦察处、情报处、禁吸禁种处、禁制毒品处、国际合作处和办公室。1998 年底,共有 20 个省级、204 个地级、735 个县级的公安机关单设了禁毒机构,在编禁毒民警 6120 名。而到 2006 年,公安部协调中央编制办公室仅为云南省就增加禁毒专项编制 2000 名。
全国公安禁毒部门进一步加大禁毒信息化的建设力度,强化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和综合利用,全力推动禁毒全业务流程的信息化进程。公安部禁毒局升级改造毒品信息管理、吸毒人员数据和堵源截流工作三个业务平台,着手构建情报信息研判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为推进全国禁毒信息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堵源截流,严查过境贩毒。我国禁毒部门坚持严格执法,对一切毒品犯罪活动实施严厉打击。针对毒品主要来自境外的情况,坚决打击过境贩毒。20 世纪 80 年代,中国以西南边境地区及东南沿海地区为重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海关和群众联防组织协同作战,采取各种综合措施,建立了边境一线堵,内地二线查,交通要道、机场、车站、码头三线截的“三道防线”;90 年代,中国进一步加大查禁过境贩毒的力度,把堵源截流作为工作重点,形成了统一布防、分工协作的态势;进入本世纪,在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重点省份开展了专项重点整治,摧毁了贩毒大案,成绩斐然。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计数据,1991年至今,我国累计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54.5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 149.6 万人。
三是组织禁毒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国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自 1991 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并不断出台毒品犯罪打击举措,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专项斗争。以1999 年为例,北京市开展了为期 3 个月的“扫毒挖枪破大案”专项斗争,青海、新疆、陕西、甘肃、宁夏等西北五省区开展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统一行动,贵州开展了“九十天扫毒大行动”,河南、安徽两省开展了“百日扫毒行动”,四川凉山州开展了“净土计划”,湖北武汉开展了“禁毒破案百日会战”,江苏开展了“三禁一打”等,都各具特色。2006 年至 2009 年,在公安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各级缉毒部门深入开展以打击境外向我贩毒大毒枭为重点的“拔钉子”行动,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四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作为世界上最早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的国家之一,中国从 1993 年起,对联合国规定管制的 22 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从 1996 年起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各级缉毒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生产及流通领域的检测和管理;西南、西北、东北各省区在边境地区和各出入境口岸,持续开展既查禁毒品入境,又查禁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走私出境的“双向查缉”工作。
五是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我国缉毒部门在开展打击边境毒品犯罪的同时,始终把禁种毒品原植物作为禁毒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国家禁毒委员会每年都要部署在全国开展禁种铲毒工作,各级政府层层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2.2.3 积极开展国际禁毒合作
“毒品犯罪国际化的根本特点决定了打击毒品犯罪仅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努力是不够的,对全球毒品问题应做出全球反应。”
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对于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禁毒斗争和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毒品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如上所述,毒品犯罪的防控策略之一就是要在源头上切断毒品的来源。就禁毒实践来看,我国的毒品大多数来自国外。而基于国家主权的考虑,我国难以对国外的毒品来源实施直接的打击。因此,要切断毒品来源,开展国际禁毒合作是不可避免的。就目前禁毒的国际合作现状来看,各国都较为积极地参与,并形成了适合自己国家的作法。
我国也积极参与和推动禁毒国际合作,在世界禁毒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切断毒品来源的国际合作,我国形成了适合自身国情的合作机制,取得了巨大的禁毒成果。
3.2.3 社区戒毒措施
3.2.3.1 社区戒毒及其意义
社区戒毒是将吸毒人员放在其生活的社区, 由有关基层组织和机构进行戒毒管理的一种戒毒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规定了社区戒毒这种新的戒毒措施。2011 年颁布的《戒毒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社区戒毒的具体工作程序,如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
社区在涉毒、戒毒过程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涉毒角度而言,每个吸毒、贩毒人员包括外来涉毒人员均是社会成员, 他们必然生活在某个社区中,并主要在社区中进行毒品购买、吸食、注射。因此,社区是毒品吸食及相伴而生的毒品犯罪的起源地。如能加强对社区的监控,及时发现毒品交易行为、制止吸毒行为,必将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毒品犯罪。
从戒毒角度而言,复吸率高居不下是目前戒毒工作的最大难题之一。吸毒人员经强制戒毒后,仍需经历漫长艰难的“心理戒断”期。在吸毒人员回到社会及家庭继续进行心理矫正治疗期间,社区管理人员应加大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提高吸毒人员的戒断率, 减少复吸率,让社区成为真正的戒毒“终结者”。
3.2.3.2 社区戒毒适用条件
一是适用对象为吸毒成瘾人员。《禁毒法》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二是社区戒毒人员应具有自愿戒毒的主观意愿。社区戒毒不同于强制戒毒,不限制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因此吸毒人员必须具有主观意愿,并在戒毒过程中严格自律。
三是客观上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禁毒法》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即需要从亲情、物质、职能监管等方面配合戒毒人员进行社区戒毒。
四是从法律上对社区禁毒给予保障。《禁毒法》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2.3.3 社区戒毒模式
近年来,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和机构在探索戒毒模式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社区矫正中的治疗措施,结合我国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经笔者整理,目前在施的自愿戒毒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表 】
在以上模式中,“无毒社区”建设成绩突出,笔者将在本文中专题论述。
3.2.3.4 社区戒毒工作体系
一是组织领导体系。根据法律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即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卫生、民政、司法、劳动、教育等部门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指导社区戒毒工作。
二是制度建设体系。在确定戒毒工作机构及人员后,各部门通力配合,制定各项禁毒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计划、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禁毒工作机制,将戒毒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医疗服务体系。由专业医疗救治、心理辅导人员运用专业医疗康复知识,按照医学原理对戒毒人员进行医治、辅导,确定治疗计划及目标,实现生理脱毒和心理脱毒。
四是监督考评体系。针对社区戒毒和康复对象的实施效果进行客观、科学的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延长或缩短社区戒毒期限,必要时对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同时,对职能监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调整工作方向和重点。
3.2.3.5 完善社区戒毒建设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社区戒毒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禁毒工作机制。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协调一致,综合治理,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禁毒工作机制。建议设立常设机构,拟定日常管理机制、技能培训机制、督导考核机制、表彰激励机制、无缝衔接机制、帮扶工作机制、联系沟通机制、美沙酮免费维持治疗制度、心理咨询制度、尿检制度、谈心家访制度等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严格执行计划,确定岗位目标责任制,下发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明确权责,及时考评工作实施效果。
其次,加强戒毒人员队伍建设。针对社区管理人员及志愿人员专业性差的问题,建议以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完善戒毒管理服务人员福利待遇,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吸收专业医疗人员进社区,定期聘请专家进行专业的咨询指导。
再次,加大机构编制和物质投入。必须加大对禁毒工作的物质投入,从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很难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需要长期来抓。应增加禁毒专项编制,多方筹集资金,配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及专业人员,建立禁毒奖励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犯罪行为。
最后,加强宣传引导。毒品戒治是对已吸毒人员的治疗措施,从毒品控制方面开展的工作。但更重要的,是做好毒品预防工作,将毒品禁绝在社区之外,这就需要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从思想上、行动上引导人民群众了解毒品的危害和当前日益严峻的毒情形式,吸取经验教训,从源头上杜绝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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