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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治理的理论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05 共26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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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治理的理论概述
  
  2.1 社会治理理论概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首次将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提到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高度。而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产生,也正是当面中国所面临的一系列政治结构转变、经济发展转型、社会矛盾多样等多种问题和背景之下的一个缩影。因此,有效运用社会治理理论进行分析研究,能为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治理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
  
  2.1.1 社会治理理论的主要内涵
  
  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管理过程和模式进行的创新,它蕴含了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公众参与、民主、社会公正等理念,以共同治理为主要途径,谋求政府机构、私营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大众等多种社会管理主体之间进行广泛沟通与交流,通过共同参与治理、协同解决矛盾、合作管理事务,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和谐社会,也就是“善治”社会。国内外学者对于构成善治的基本要素的理解大致相同:一是参与性,可以是直接的参与,也可以是通过合法的中介制或者代议制;二是协商性,多重的参与者之间,其立场和观点都不尽相同,而善治要求协调整个社会中的不同利益诉求,通过协商途径来尽可能实现诉求的一致性,从而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三是责任性,这是善治的核心要素,无论是政府机构、私营部门,还是社会组织,都必须对公众及其利害相关者负责;四是透明性,要充分贯彻信息公开原则,保证那些受到决策影响的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五是回应性,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内保证所有利害相关人的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六是有效性,这里指的是效能与效率,善治意味着程序和制度所导致的结果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要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七是公正性与包容性,社会福利要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感觉到自己与该社会相关,而不会感觉自己正被主流社会排斥;八是法治精神,善治需要公正的法律框架,需要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体系,他还需要充分地保障人权,不管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人权。
  
  2.1.2 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机制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仅有一字之差,但却能充分反映党和国家在社会治理顶层设计理念上的一大进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划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和新部署,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社会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就是要在坚持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努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相结合,进一步在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上取得成效,确保人民生活安居乐业,社会秩序安定和谐。
  
  (二)激发治理主体活力
  
  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制,应当更加注重激发治理主体的活力,让一切科学、文化、社会、资本的活力迸发出来。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运用整个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弥补政府在一些方面存在的治理盲区,同时也能起到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能的作用。
  
  (三)创新解决社会矛盾体制
  
  尽可能地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确保整个社会安定有序。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产生,把可能影响人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矛盾化解在决策之前,并建立诉求表达、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综合处理机制。
  
  (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公共安全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也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人们对于生产生活中的公共安全,尤其是食品卫生、信息网络、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安全问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
  
  2.2 社会治理理论在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治理中的应用
  
  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使社会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而这些理论要素,都能够应用到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治理过程中去。
  
  2.2.1 政府主导与统筹协调
  
  在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治理过程中,要发挥政府机构--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征收机构的主导作用,站在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高度加强统筹规划和协同配合,强化《社会保险法》赋予的社会保险征收及管理职能,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征收机制、规范制度设计、优化程序流程、创新治理方法等措施,从而进一步提升对欠费问题的治理能力。
  
  2.2.2 公民自觉与多方参与
  
  社会治理必须依靠人民的力量,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治理尤其如此。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公民自觉的概念首次被提出,在最高层次的社会运行模式中,任何社会成员都能够以群体利益为重,在追求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诉求。这恰恰能应用于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治理中,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因为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仅会损害职工的个人权益,对整个社会利益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三章将详细论述);反过来讲,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也符合社会整体和公众个体的利益需求。因此,社会组织还是公民大众,都具备参与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治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作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除了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还要充分动员和运用社会组织和公民大众的力量,形成多方齐抓共管、相互协作配合的良好局面。
  
  2.2.3 立法引领与制度保障
  
  法治和制度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长效手段和重要保障。创新社会治理,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来治理社会问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来推进社会治理机制建设。具体到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治理,同样也需要通过加强立法引领来填补法律空白和执法缺位,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来解决预防欠费和减少负面影响。
  
  2.2.4 科学治理与信息建设
  
  社会治理要借助现代治理科学和科技方法,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规则体系和法律体系。①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治理也是如此,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计算机技术,加强对社会保险征收体系的精细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在数据信息方面强化对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预警反馈、分析研究和执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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