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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05 共49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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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国内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经验借鉴
  
  5.1 国内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经验借鉴
  
  5.1.1 广东省的三方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广东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和信息化水平多年来一直处于全国前列,以该省所属的珠海市为例,目前,珠海市社保费征收率基本维持在 99.55%以上,每月到账率达 100%.
  
  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三方联网信息共享平台的功劳--截至 2014 年底,广东省各县市已全部上线应用地税、社保、财政三方协同办公平台,基本实现了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社会保险费三方协同办公平台的建设是广东省治理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率的重要举措。它在技术层面实现了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对账不一致、数据不同步、业务不统一、征收效率低的问题,提升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征收效率,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广大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三方平台上线之前,广东省的地税、社保、财政部门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系统相对独立运作,各县市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也不尽相同,因而存在社保数据传输不及时、不对称、不透明,造成社保征缴记账难、对账难、监控难“三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企业职工及时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
  
  三方平台上线后,通过优化社保数据传输模式,缩减数据流转中间环节,自动推送关联任务,三方部门根据约定业务范围实时“线上处理”,做到了各司其职、及时联动、时效性强。社保缴费人员增减信息和参保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传输时间由原来的 2 天变为“实时传送”,到账时间由原来 3-7 天提升到“实时到账”,真正实现了参保缴费人员“即缴即享”社保待遇、缴费数据即时传输到账。
  
  在内部控制和稽核查验方面,该平台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校验规则,实时监控业务处理过程,并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防控企业间接拖欠社会保险费,使地税和社保部门的稽核执法变被动为主动,有效提高了内控管理和稽核效能,防范了廉政和执法风险。
  
  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方面,通过三方联网的电子记账功能,自动对比三方资金账和数据账,实现 100%准确对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三方平台也因此而被社会大众形象地称之为“社保基金高效准确的‘安全管家’和执法部门便捷公开的‘阳光政务’”.
  
  此外,作为珠海市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珠海地税局还在广东全省率先推出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同时实现参保缴费自助查询功能,参保企业职工利用手机微信或登录官方网站就可以方便、快捷查询相关社保数据和缴费情况,实现了地税、社保微信、门户网站相关业务的无缝对接、互联互通,在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企业职工的同时,也能够动员他们一起参与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做好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治理工作。
  
  5.1.2 苏州市对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行为的强制措施
  
  根据苏州市有关社会保险经办的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 25 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存在社会保险欠费行为的企业,该市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是这么处理的:
  
  (一)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从次月起暂停其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职工在这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项措施由于事关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因而能够很好地发动群众力量,使他们一起参与到追缴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行动中去。然而,此举又在政策上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说穿了,这些企业既然已经拖欠了社会保险费,又怎么去指望他们能主动承担起职工的医疗费用?更何况,造成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直接责任人并不是参保缴费的职工,凭什么要由他们来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因此,从服务民生的角度上来说,这项措施是否值得我们松江区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借鉴,是需要进一步商榷的。
  
  (二)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 3 个月的企业,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在其缴清欠费之前,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暂停受理,社会保险费暂停征收,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很显然,这是苏州市对社会保险暂停结算业务的具体规定,与本文第四章阐述的松江社保中心关于暂停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相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苏州市的暂停结算规定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对杜绝社会保险欠费行为的产生、避免欠费金额的增长能够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三)参保企业缴清欠费后,补办暂停期间的用工参保、退工停保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补结算情况,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暂停期间停发的社会保险待遇,与恢复正常结算之月予以补发。在这一点上,全国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或征收机构大致都如此处理,故不作较多描述。
  
  (四)定期将欠费企业名单通过网站、自助查询系统等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渠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苏州市诚信系统管理。此举是一大创新,能够很好地约束参保企业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
  
  5.1.3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自 2014 年 3 月来,天津市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工作,16 个区县均建立联合执法办公室,集合劳动、社保两大部门的执法力量,积极开展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有效处理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类案件的稽核查处工作,在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治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①,凡接到参保缴费人员以来访、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均可由联合执法办受理、处理。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相关部门、市社保中心及其区(县)分中心相关部门收到此类举报投诉,应当在收到的当日移交本级联合执法办处理。其中,对参保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立案。举报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
  
  其中,因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 2 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调查取证。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核实,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查明欠缴事实,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可以依法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调查取证期间,认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证据保全。因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导致无法查明欠缴事实、核定缴费基数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四)限期缴费。自调查取证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申报缴费决定,并自欠缴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逾期仍未申报缴费的,依法处罚。
  
  (五)账户查询。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可自期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六)行政划拨。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少于欠费数额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缴费催告书,催告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天。逾期仍未缴纳的,应当立即作出划拨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划拨决定应当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七)提供担保。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八)缴费催告。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申报缴费且符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发出催告书,催告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天。逾期仍未缴费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九)申请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从以上执法细则中可以看出,天津市的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制度体系建设相当完备,执法主体明确、部门配合紧密、操作细则完善、征收手段有力,真正做到了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征收。在这方面,很值得我们松江区、乃至上海市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学习。
  
  5.2 国外社会保险征收工作的经验借鉴
  
  5.2.1 德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它一直坚持推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目前,这种社会保险制度涵盖了德国 90%的从业人员。以养老保险为例,按照德国的立法规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承担,其中:雇主和雇员必须按照雇员工资收入的 9.85%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政府通过税收、利息、财政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在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早已深入人心,其立法全面,执法制度健全,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联邦劳工和社会事务部是社会保障的最高行政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的管理,此外,联邦政府还设立了联邦保险监督局,专门负责检查和监督社会保险的运营情况。
  
  德国的社会保险费是由健康保险组织负责征收,并将征收所得转给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专门设立了检查部门,全国共有 2500名左右的检查人员负责定期对企业雇主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雇员劳动收入的稽核力度。检查部门还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在对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的框架范围内开发出了一套检查程序,使得检查人员不仅能够进行抽样调查,而且还能在某些方面就个案进行详细的检查。
  
  德国政府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征收。另外,该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并重”、“自助与公助相结合”的原则也有效促进了广大劳动者的参与意识。可以说,德国社会保险费的高征收率正是建立在对法律的忠诚、对社会保险的认可和严格的监督的基础之上。
  
  5.2.2 美国社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
  
  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 1929 年经济大萧条以后建立起来的,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养老、遗属、残废保险和老年医疗帮助为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
  
  与西欧国家不同,美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来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以养老保险为例,美国的企业雇主和雇员各自按照雇员应税工资收入的 6.2%缴纳养老保险税,由企业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联邦国税局是养老保险税的征收管理机构,其所收缴的款项转入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并逐月向联邦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署报告。
  
  美国的社会保险征税充分考虑了个人和企业的效率和公平,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也遵循公平与需要的原则,一般来说,收入越高纳税越多,将来享受的待遇也多。这就有效促进了参保人纳税的积极性,保证了社会保险税的征收。
  
  此外,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严厉的征管和稽核措施,保证了社会保险税的高征收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编制终身号码,作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借助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及时核查缴税纪录,并通过税号与企业开户银行核查企业缴税到帐情况;通过重点审计和随机抽查的形式定期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核(审计),监督社会保险税的正常缴纳。
  
  5.2.3 相关启示和借鉴
  
  从德美两国社会保险费(税)的征收工作来看,无论是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负责征收,还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都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好的经验和做法。
  
  (一)健全的法律体系。社会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与国家立法密不可分,这两个国家都是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强制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的法律体系也为社会保险费(税)的征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充分体现了依法征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两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注重社会公平的同时,也充分顾及利益驱动机制的建立,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通过强化企业雇员的自我保障意识,使他们能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将来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是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的多少密切相关的。
  
  (三)完善的信息系统建设。两国都充分利用了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建立起了一个完善而强大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完全实现了信息共享。各个职能部门都能够通过信息系统来交流交换电子数据,为社会保险费(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四)健全的监督机制。尽管两国在社会保险的征收管理模式上各不相同,但在监督机制的建设上都遵循了事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即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相分离,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比如美国的社会保险税由联邦国税局负责征收,联邦财政部门进行监管,联邦社会保障署进行待遇审核并发放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环环相扣,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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