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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微信账号行为的法律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23 共4083字

  摘要:微信现在已成为国内最为流行的即时通信工具,在搭载了微信购物、微信支付等功能后,微信具有了金融属性。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微信诈骗、赌博等犯罪,相应的催生了微信账号买卖行为。微信账号买卖行为具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权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在明确认定微信账号买卖市场参与者主体的行为性质,根据其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责任。并因时制宜的健全相关网络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加强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加大对买卖微信公众号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定惩罚的宣传,创建一个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微信账号买卖,行为性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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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即时通讯社交工具,现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随着微信支付,微信购物的推进使微信具有了金融属性,甚至大量犯罪分子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利用微信进行赌博、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催生了一个新生的黑色市场——微信账号买卖1。下文将围绕微信账号买卖案件介绍、微信账号行为的危害结果、各行为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展开论述。

  一、微信账号买卖行为

  2018年5月28日,漳州茗乡警方抓获一名出售微信号获利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其在网络平台上大量销售微信账号获利。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并转售微信账号的行为,因具有侵犯他人信息安全的故意,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个人线下微信公众账号交易外,若在百度上搜索,还会会发现很多专门买卖微信账号的网上交易平台。在线上平台上,微信账号的价格从“纯白号”的10元起价,一个功能健全,运营时间较长的号可以达到600-700元。下面我们从微信买卖主体,买卖对象及交易用途三个方面来仔细分析微信账号买卖行为。

  (一)买卖主体

  在这一市场链条中,参与主体按其作用不同分为三类:微信账户初始出卖者、中间商和平台和购买者。微信用户将其个人闲置或者购买个人信息注册的微信号在线上出售,中间商或者代理商负责微信号的回收和保存保养,并将微信号进行转让出售,购买者根据其需要联络代理商进行批量购买,这一成熟的链条已经稳步运作。

  (二)买卖对象

  作为被买卖的对象,微信号本来只是一个社交账户账号,因其灵活、智能、易于操作、功能创新用于作为即时通讯工具互联互通,原来并不具有金钱商品价值,但随着新一代电子革命的到来,线上商品交易、线上支付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网民迅猛增多,线上流量成为当代互联网产品竞争的核心,微信号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具有多种功能,因其便利性、隐蔽性、信息关联性被赋予了经济价值。

  (三)买卖的目的

  1. 微信账号初始购买者

  微信账号初始出售者多为微信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人,出卖微信账号直接目的就是换取金钱,其中多数人法律意思淡薄,认为如若名下微信账号较多,如若闲置不如将其售卖换取金钱。

  2. 中间商和中间平台

  巨大的需求也催生了这一交易市场的成长,丰厚的利润回报让许多商家和平台越过法律底线,开始做起“掮客”的角色。线上平台的出现,商家的增多,使微信账号交易更加火爆。通过线上平台,商家和代理商回收微信号,并对微信号加以维护升级,然后高价批量售出以谋取高额差价利润。

  3. 购买者

  部分买卖微信账号的行为,初始时只是一些个人或者营销公司通过多账号进行炒作营销,或者圈粉虚假宣传。但是,由于不受监管,买卖微信账号的用途多是利用微信进行犯罪,将其作为犯罪的工具,并且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在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利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作案的案件,此类案件现已呈高发态势,涉及的犯罪范围也不断扩大。不法分子购买微信号主要从事进行线上诈骗、线上赌博犯罪,利用微信的“摇一摇”“附近的人”等功能,邀约后进行性侵和抢劫,甚至有人被杀害。微信的隐蔽性造成侦察困难,且有些人作案手法新颖,他们利用微信进行诱骗后,偷抢奸杀,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二、微信账号买卖行为的危害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包含用户的个人社会关系、图像照片、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并且微信多是实名注册,绑定了身份证,微信号多是以手机号和邮箱等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加工、买卖、提供个人信息。因此,售卖微信号可能损害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微信号买卖让电信诈骗等犯罪可溯源性变成空中楼阁(2)

  微信作为一种通讯工具,是互联网时代的产品,互联互通,具有涉及区域广的特点,和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微信上的犯罪可能跨很多区域,甚至超越国界,由于犯罪事实发生在网上,取证困难。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犯罪仅需要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完成,不需要特定文化程度和复杂工具,犯罪嫌疑人便于实施,便于异地作案,多次作案。一方面,取证困难和易于操作滋生了更多犯罪,另一方面,由于微信账号是网上购得的非本人实名的账号,犯罪分子使用假身份,编制虚假资料,使犯罪的可溯源性成为不可能。

  三、微信号买卖参与者的责任认定

  各个市场参与主体,如果行为违反法律,实施违法犯罪,就成为依法应当负法律责任的主体。在触犯刑法或者侵犯民事权利时,我们根据主体是故意或者过失,在主观方面是否有侵害社会法益的强烈愿望,要求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不同,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责任就无制裁,法律制裁要求违约者或违法者承担接受处罚。

  在出卖微信账号时如果“明知”其直接用于犯罪根据个案情形可认定为共犯进行定罪处罚,如果具有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涉及犯罪,按照过失犯罪定罪处罚;若其出售数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法定标准,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对个人定罪处罚;微信账号购买者若购买后已经实施赌博、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则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依据刑法分则中的侵犯财产罪或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具体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从出卖者、中间商、购买者和平台四个方面详细论述其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承受的法律惩罚。

  (一)微信账号初始出卖者

  1. 出卖者对微信的民事责任

  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初始微信账号的申请注册人申请的微信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微信平台所有,申请人只拥有使用权,如果初始申请人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出售、赠予他人,或者租用、借用、收购他人的微信账号,则违反双方间的协议,买卖双方应对微信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在初始申请人违约对微信公众号买卖时,微信平台根据协议和微信号使用规范,可以对其坐处梯级限制微信功能、限制登陆、封号等惩罚,一则对其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再则能够促使微信账号用户切实履行双方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2. 出卖者可能触犯刑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微信初始申请人出售其微信账号被用于微信赌博、微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如果出卖者在售卖时明知购买者购买其微信账号是用于犯罪,属于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提供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工具、网络服务等帮助的行为”,是具有明显故意的帮助行为,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可以将其认定为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共同实施者或者共犯,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微信账号初始申请人出售其微信号,还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出卖者对购买者的购买用途不知情,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被犯罪分子利用,或者其微信账户用于非法分账洗钱,或者其好友通讯录被用来诈骗其在不知情情形下轻信能够避免间接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过失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二)中间商

  1.销售平台承担监管和准入失责的责任

  网上微信号转售平台作为互联网网络平台,应当根据《网络安全法》,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如卓郎科技,其作为准公共服务机构,在掌握数据优势的同时,应承担市场准入、制定规则、监管协作等社会责任。但在微信账号买卖利润回报丰厚的情形下,网上平台监管失责,应承担相关责任。虽然一些网络平台规定了“仅销售给正规微商和合法公司使用,用于非法用途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类似免责条款,但这一格式条款因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第一百四十三条“加重对方责任和免除己方义务的”的行为而归于无效。

  2.出售数量达到法定标准的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出售微信号牟利达到法定标准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中间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知购买者将微信账号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进行交易,属于“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通讯工具和支付结算工具的行为”,或者作为团伙成员参与微信诈骗,或者借用微信给他人让其转移诈骗赃款,在其中提供帮助行为,这都要按照共犯原则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购买者的责任

  购买者租用、购买微信账号后用其作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如购买微信号和微信群后用于网上微信赌博,则微信账号成为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工具,如购买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则购买微信账号的行为属于犯罪实行中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仍然具有刑事可罚性,比较既遂犯从从轻处罚或者情节较轻的,免除处罚。如果购买微信账号后已经实施赌博、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则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等规定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四)微信平台可能承担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36条规定,如果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接到被侵害人通知的情形下,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该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切断网络连接等,如果未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微信监管的宽松和申请条件简单,微信不可能将所有违法犯罪的微信账号和微信群封闭关停,因此在接到举报时,微信平台如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熊树海,彭雨冰.私登他人微信转账获刑[J].农村新技术,2018(05):62-63.
  [2]宋书敏.微信号可以买卖、租赁吗?[J].方圆,2019(05):8.
  [3]樊星.微信群主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浙江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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