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出口退税作为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退税的核心在于鼓励产品竞争,防范骗税。但国内出口骗税的行为是履禁不止,骗税形势比以往更严峻。最早推行增值税制度的法国、英国、德国等国也是发生骗税,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取消海关,欧洲市场开放后,欧盟国家间也是在思索如何监管进出口货物,法国出口骗税案时有发生。出口骗税活动也是国际上普遍的违法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高资金、高投入地形成了出口骗税利益链,真假业务混杂,跨多省多区域骗税,给国家执法及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例如,“7.15”专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5.6 亿元;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0.9 亿元;以“买单配票”方式假报出口 4.5 亿美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4.5 亿元。“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非法抵扣税款,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及“利用农产品收购政策漏洞大肆虚开骗税案”陆续发生,触目惊心。目前出口骗税的形式主要是“买单配票”,指买取相应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假报出口,取得真实的出口报关单,再想办法取得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来骗取出口退税款。2014 年 12 月 22 日 6 点用百度搜索“买单报关”、“买单出口”和“买单出口 阿里巴巴”三组词组, 找到相关结果约为 963,000 个、322,000个和 855,000 个,出口骗税的风险是非常严峻的。
1.1.2 研究意义
发生出口骗税案的后果是,犯罪分子通过虚假出口获取了巨大的利益,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公信力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而出口退税的本质是,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防范骗税。不法分子采取“买单配票”的形式骗税,由于是买取不进行退税的企业的出口信息,造成了三重危害,一是不法分子骗税;二是不法分子自已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三是不进行退税的企业不进行退税申报、也不进行免税申报,是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这部分给漏了税。所以研究如何避免“买单配票”行为的发生,缺陷和漏洞是什么,形成的原因等方面的问题是迫在眉睫。本文重点分析出口骗税风险的特征、表现、种类,结合山东出口骗税案例解剖式分析,找出了出口退税环节与国内税收征管方面的缺陷及漏洞,并借鉴国外出口退税的管理经验,提出建议,采取措施,从根源上来防范出口骗税。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 亚当。斯密的研究。亚当。斯密认为出口退税的形成,是为了奖励贸易,出口退税是最好的方式,同时他注意到了骗税问题。他指出只有出口货物做到真实地出口到外国去,而不会再隐密地进入到出口国时,出口退税才会获益;有的出口退税,就时常被人乱用,并形成了大量既不利于收入又同时不利于公正进出口商的欺假做法【1】.
2.欧盟学者的研究。欧盟是早期施行增值税的,广泛对出口商品执行退税政策。
出口商利用欧盟内进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跨国循环购销货物,蓄意偷税进行骗税。欧盟专家认为,欧盟法律规定货物在欧盟国家内流通免征增值税,所以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该政策骗税,多次进行循环购销。因为循环购销做法是欧盟国家内新型的经济行动,各欧盟国家在税务方面还都没有比较完备的有效措施,为违法进出口商提供了可乘之隙,促使出口骗税案数量不断升高,各欧盟国家也受到重大损失【2】.LaszloKovacs 想让各欧盟国家共同协商,再对增值税进一步改进,定下一种商品生产或进口到欧盟时只缴纳一次增值税,但新办法要多花些时日才能敲定【3】.
1.2.2 国内研究综述
在出口骗税的成因上,安体富认为,出口骗税中以使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例最大,再就是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收汇单据做假来骗税【4】.屠庆忠认为,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与税收征管水平的不匹配形成了我国骗税比较猖狂的情形;出口退税率的持续提升,出口骗税所得到的预期收入就会增大,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提升对出口骗税的诱惑更加有所增强,所以出现骗税的概率也会增强;而我国最初确立的较高的出口退税率是建立在较低的征管水平上的,若征管水平跟不上,出口骗税就难以避免了【5】.有的专家认为主要是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办法有缺陷,征收与抵扣是分开的,虽然国家大力打击骗税,但不能永久消灭骗税行为【6】.韩昕、杨金亮认为,出口企业心存侥幸,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出口监管还不行【7】.归结起来是税收征管不平比较低,出口退税监管有问题,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出口退税率较高,基于利益的诱惑,从而铤而走险去骗税。在出口骗税的手段和特点上,宋长军总结,不法分子通过“四自三不见”、“买单”,不正当手段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利用海关报关出口货物检验率不足 5%的情形,境内外勾结进行出口骗税;生产企业以不是自已生产的商品假冒自已生产的商品来出口骗税【8】.孙玉栋、杜海涛总结的出口骗税活动的特点为:出口骗税地域扩散化、出口骗税单证“真实合法”化,出口骗税手段隐密化、出口骗税票据多种类、骗税分子团伙化、智能化【9】.作以归结,出口骗税的单证都是真实的,电子信息是真实的,但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出口业务的实质是虚假的,利用出口退税管理中的漏洞实施骗税。
在防范出口骗税方面,安体富认为,应加快我国“金税工程”的建设,建立起严密、快捷、高效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从根本上杜绝利用虚假增值税票骗税;同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海关报关查验工作和出口结汇管理,还可以成立税务、海关、经贸、财政、外汇管理、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合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10】.侯伟认为,由于种种原因,工商、税务、商务部门、海关等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税收管理、货物查验等方面及银行在账户开设、资金划转、存货款上执法不严,客观上驻长了骗税分子的嚣张【11】.周承娟提出完善出口退税办法目标的设想,即“无税购进货物,出口核销,内销补税,逃税严罚加重罚”.笔者根据近来的出口骗税案件认为,防范出口骗税从外部来说,必须要国税部门与公安部门、银行、海关、商检等部门的紧密配合,建立各部门间计算机网络化的横向管理;从国税部门内部来说,要实现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化的纵向管理,且将金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税收征管系统整合到一个系统。
在出口骗税的刑事认定上,专家们对出口骗税犯罪与其他涉税犯罪认定上有纷争。首先是出口骗税罪与偷税罪认定上的争论。刑法在第 204 条第 2 款中规定,纳税人出口骗税没有超过其所缴纳税款的,定罪偷税罪处罚; 纳税人出口骗税超过其所缴税款的部分,定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专家们对此争论最大,认为造成了骗税罪与偷税罪在法律上的不协调和实务上的困扰。一是偷税罪与骗税罪的界限不容易划分。
偷税罪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采取一些违法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因此缴纳税款后若再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方式骗税就不能再构成偷税罪。应该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二是造成了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的情形。骗税罪的刑罚高于偷税罪,偷税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 7 年,骗税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若纳税人骗税未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按偷税罪定处;若骗税达不到现行偷税的标准,连偷税罪都不定;若纳税人骗税超过已缴纳的税款,如超过部分达到偷税罪标准,按偷税罪和骗税罪并罚。所以产生了一种隐性的情形,纳税人如果骗税,只要不超过已缴纳税款,顶多判 7 年;若达不到偷税标准,不构成犯罪。如果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超过已缴纳税款,就有可能依照偷税罪和骗税罪并罚,就会出现生产环节不允许抵扣,出口环节无法退税,定罪比较严的情形。
其次是同时有骗税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怎么定罪的争论。高法司法解释第 9 条规定:实施骗税犯罪,同时又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刑法在第 205 条第 2 款中规定,虚开专用发票罪或虚开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又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构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于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专家们有若干不同的理解。有的认同立法上的合并,将两罪作为一罪来处罚,将虚开专用发票用于骗税和骗税从一重处罚;有的认为 205 条第 2 款中规定有一定的缺陷,由于都是对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构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的情形来说,不怎么适用一般的虚开和骗税情形,容易形成理解上的困扰。归纳为专家们认为立法有些让人无所适从,不好执行。
1.2.3 总体评价
国内外学者都意识到了出口骗税的危害性,都致力于如何防范骗税的研究。但是随着研究的进展,目前只能从枝节上解决一些问题,从本源上还没有找到根除的方法,所以笔者在前人学者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
1.3 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框架
本文主要由绪论、防范出口骗税管理的理论基础、我国防范出口骗税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山东省防范出口骗税管理的典型案例分析、出口退税管理的对策组成。
1.3.2 研究方法
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文在阐述防范出口骗税的理论基础、出口退税管理的建议方面采用了规范分析方法,通过查阅本系统材料、网络资源和学术文件,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取得与研究有关的信息;在我国防范出口骗税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山东省防范出口骗税管理的典型案例分析方面结合工作实践采用理论实证方法。
1.3.3 创新点和不足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虽然防范出口骗税管理的问题研究的论题内容已经不新颖,但写作内容是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是以前的论文中没有涉及到的。本文结合山东省的案例进行了深入的解剖式分析。
本文的不足之处主要有:论文理论上的文字较多,涉及统计数据方面的内容比较少,没有相应的表格或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