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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营改增”面对的挑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1 共27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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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章 我国银行业“营改增”面对的挑战
  
  2016 年 3 月 18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落实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明确自 2016 年 5 月 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2016年 3 月 2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所附办法规定,四大行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 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 11%税率。
  
  至此,营业税的九大税目已经全部或部分纳入营改增试点,中央政府此举是希望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就银行业来讲,“营改增”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有利于拓展商业银行跨境业务,但同时也会给银行带来不少挑战。
  
  5.1 银行现有税务管理架构将受到挑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绝大多数商业银行机构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增值税法规的应用范围、进销项抵扣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更复杂,税会处理涉及的科目近 10 个,再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认证抵扣和保管环节的税务风险,使得税务管理架构对人员和制度因素的要求更加严格。面对银行业日益增加的税务管理压力,银行机构基层人员的保障和管理机制并不完善。例如,目前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基层税务管理机构建设还不健全,仅有工行和中行在部分一级分行成立了专门税务管理科室。因此,随着“营改增”试点向银行业扩围,各银行应该加强税务管理方面的人力保障,推进基层银行税务管理机构建设,健全税务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5.2 银行财务报表中财务指标的披露将受到挑战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会使银行损益类科目向负债类科目转移,导致同口径、同营业状况下财务报表的数据指标发生显着变化。
  
  例如,“营改增”前,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利息费用包含营业税,并全额计入利息收入,对应的营业税则计入损益类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中;“营改增”后,商业银行收取的利息将分为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两个独立项目确认,即同口径、同营业状况下,利息收入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应交税费增加,可能会造成银行业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短期内下降,给相关投资者带来一定的影响。
  
  5.3 缴税综合成本增加
  
  银行业在“营改增”改革中将导致成本增加,包括内控机制升级成本和发票开具成本。内控机制升级方面来讲,“营改增”提高了税务管理的要求,银行业需要升级 IT 系统、改造业务流程系统,并且增加相关科技人员机构的配置。重中之重是重新开发增值税管理系统,满足增值税纳税申报以及数据采集的需要。
  
  银行需要完善现行使用的财务核算系统,提高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降低税务风险。在发票开具方面,实现企业经营系统和税务系统的有效衔接,满足银行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由于银行业务种类多,业务交易频繁,导致发票开具应用广泛,只有实现了系统的有效升级才能更好服务客户。这些系统升级都使得管理费用增加,导致纳税成本增加。
  
  5.4 对银行内部管理带来挑战
  
  自银行业被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之后,银行就要对自身的应税体系进行全方面的改造以适应新的政策要求,整个缓冲时间只有不到半年。银行业要做的除了对前期银行业务与流程进行梳理与调整差异之外,银行要落实营改增改革的中期任务就是要着重人员培训,后期要加强对实施的监控、评价管理,对银行所实施的营改增方案进行反思与调整。银行系统要想贯彻落实营改增政策,要加强对整个系统人员有关营改增的业务与知识培训,并且需要有配套的营改增资源扶持,这对银行而言任重道远。单就银行信息化系统要配合“营改增”所做的调整就非常之大,系统与业务是环环相应的,银行相当于要重新就营改增后的业务与流程进行重新设置与模拟。同样,营改增会大大增加银行的票据业务压力,发票的管理、票据系统与税务系统的对接问题等,对银行业务转型是一个重大的考验。综上所述,“营改增”在银行内部流程重建、信息系统配套改造等方面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5.5 营改增使得税收不确定性增加

  
  5.5.1 课税模式难确定
  
  增值税启动后,银行在资金管理方面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课税模式。国际上金融领域的课税模式有以下几种:欧盟实施的免税模式、加拿大与新西兰实施的零税率模式,新加坡实行进项税额部分抵扣法,这些模式都是为适应各国经济发展而实行的,存在税率、应税范畴与优惠程度上的差异,可以说各有优劣。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尝试启动增值税,但迟迟没有铺开,银行业领域增值税课税方式有待确定。
  
  5.5.2 征管主体与收入分配难确定
  
  一直以来,增值税属于国税的一种,其收入分配是 4:1 的比例由中央与地方抽成,营业税则是地方税,以往银行系统中的银行总行、交通铁路部门与保险总公司的税额由中央课税,其余的是由地方来课税。营改增后,各个系统的征管主体怎么来确定,而税收收入的分配问题也成了难题,这项改革不仅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问题,也影响到两者分配的比例问题。很多学者就这两方面问题作出了研究,也提供了建议,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国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以确立增值税中的征管主体与收入分配规定。
  
  5.5.3 税制难设计
  
  我国的税制在实施过程中也在不断进行调整与改革,这是因为其科学合理性很难把握,对税基与课税税率、方法有很大的争议空间。金融行业的业务是比较繁杂的,其业务拓展较广,各项业务的增值税的额度是难以通过通行的计算方法来进行确定的,要普施增值税就要对其征收范围、课税方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财务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妥善的解决方案。
  
  1.税率设计。在国家所规定的税率区间中银行适用的是 6%,而银行是否所有业务都属于增值项目这值得研究。一般银行的下游业务有一般纳税人和非普通纳税人之分,当下游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时,作为上游的银行是可以收取到更多的税收成本的,而下游业务单位也获得了增值税抵扣的项目,这种情况下对银行与下游单位都不会造成太大影响,而如果下游业务单位不是一般纳税人,那么6%的税率设定会对其产生影响。
  
  2.计税依据。银行有利息与非利息两个主要利润来源,银行通过资金等成本开展的业务服务是需要收取增值税的,这也是非利息收入的形式。银行利息收入所依赖的往往是利差,这种收入的税收征收还存在争议。单从结算方面看,利差作为增值税税基基础有利于会计便捷,这样就会大大加重银行应税负担,影响银行业务的持续发展。如果从其他角度看,银行经常会有数额大、操作频繁的利差科目,但是这些科目不存在增值,利差成为银行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3.抵扣项目。银行作为一个流动性资产较大的领域,其用来抵扣的增值税项目并不多,为了协调银行的收支,有必要采取较低的税率来保障银行的权益,并且要对银行设置专门的用来进行抵扣的增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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