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营改增”相关理论基础
2.1 最优商品税理论
假如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源自商品税收,那该如何确保税负的最小化呢?本文用最优商品论来探索这个问题。即国家在筹备到特定的税收收入前提下,怎样做到商品税社会成本的最小化,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对这一问题,国外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部分人认为,最优商品税就是对全部商品征缴同样的税率,因为同一税率对相对价格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差异化税率却会使得相对价格扭曲化。拉姆齐提到,最优商品税则具备差异化税率构造,换言之,每一种征收的税率与所征税商品供求价格的弹性之间是负相关的,这便是拉姆齐通过严格的假设与推导所提出来的逆弹性法则,又名拉姆齐法则。因此,为了让社会超额负担达到最低水平,对于较大弹性的商品须征缴低税率税负,而对较小弹性的商品则应当适用于高税率。然而现实当中,多数商品之间是互相依赖,互相关联的,而拉姆齐法则只看重效率,所以很难进行实际操作。
拉姆齐法则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而戴蒙德育米尔利斯在拉姆齐法则基础之上提出了新的观点。他们把研究范围从原有的单人经济拓展至了更宽的领域,即多人经济领域,并对再分配的公平性问题进行了思考。
近些年,与最优税收相关的研究越来越多,却很少能够用到实践中。这是由于,最优税收论提出的税收规则仅仅代表一般的最佳税收结构状况,指导意义不明显。此外,对税收理论进行分析,主要用来提供一些政策建议。故税收规则理应用在数值分析中,即实现最优税收值的数据化。当下,有关最优商品税论的数值分析还较少,相关研究也不成熟,多数研究将目标放在了商品组别的分析之上。随着研究的深入,也得到了一些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
2.2 增值税理论及增值税优越性
2.2.1 增值税理论
1917 年美国的托马斯·亚当斯研究者在其《商业税》文章中第一次提出了增值税概念。那时候,增值税概念被叫做营业毛利税,而并非是现在的增值税,两种概念是十分相似的。1921 年,增值税这一词汇才被德国威尔海姆正式提出。
当时,威尔海姆还十分详尽地解释了增值税这一概念。然而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此概念并未被引起政府部门的注意,直至上世纪中旬,增值税试点工作才逐步兴起,但是那时候增值税的发展却很缓慢。上世纪六十年代,增值税所具备的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等优点被欧洲国家所普遍认可,从那时候起,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引入了增值税。
增值税就是一种从产品生产,产品销售,劳务交易等所产生的增值额中进行征税的税种。其中,增值额就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出的价值,详细地说,即从商品的总价值当中去除生产耗损的生产资料价值所得剩余额度,增值额内容主要有租金,利息,工资等费用,当然了,这是从理论上来阐释其涵义的。
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增值税税基为法定的增值额,这是和理论上所指的增值额不一样的地方。不同的国家在增值额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是不同的,且和理论上的增值额亦存在区别。究其原因,是由于增值税是一个十分先进的品种,多数国家会从自身情况出发来制定适合自己的增值额标准,从而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需求。
增值税所采用的税制为抵扣税款制,即之前所缴纳的税负,本环节不予再缴纳,即只对从没有征缴过的部分进行征税。凭票抵扣方式使得增值税形成了完整的抵扣链条,从而很好的规避了重复征税。在增值税链条中,各环节互相衔接,共同发挥作用,可以很好地规避漏税与偷税现象。我们国家从 1979 年起引入了增值税,从 1994 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到现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增值税就发展成了我们国家最大的税种,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它从未停止脚步,在未来,势必会拓展至我国更多的领域。当下,我国所实施的增值税类型为消费型,且将增值税纳入了很多行业。
2.2.2 增值税的优越性
随着财政税收的迅速发展,增值税的地位也是越发的站到主导地位,当然这与其自身的优势是必不可分的,因为比较起其他税收它具备以下方面的突出点:
(1)增值税有效弱化重复征税
增值税与其他征收税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众所周知,若对商品或者劳务流通环节全额征税,像这种就阶梯式的重复性征税会使得税收的负担越来越重,这样无疑是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相比之下,增值税就有其很大的自身优势,增值税是基于增值额为税收依据,不管商品或是劳务在其中所流转的次数,完全不受限于经济在流通环节上所包含的其他环节税收,仅仅只是承担在每一环节中增值额所带来的税务额。这样以来不仅避免了对税务的重复性征收,而且也不会对纳税人造成很大的影响,从而达成税收的双向共赢,清晰的体现出税收的中性原则。
(2)增值税链条有利于税收征管
增值税除了减少对税务的重复性征收外,其另一个优势就是对偷税和漏税的行为最大化的进行了限制。其实增值税也是多环节性的征税模式,最上层的增值税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一层纳税企业或者个人,本层纳税企业或者个人收到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当本层纳税企业或者个人对购进商品进行加工或处理后进行再销售,又必须开出增值税发票给再下一层的企业或者个人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与此同时企业或个人为了实现进项税抵扣会积极的向上一层企业或是个人索要增值税专用票据,这样一来就形成了环环紧扣的增值税纳税索要链条,使得那些想偷税漏税的企业或者个人根本无空可钻。
(3)能够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
在当下,随着世界贸易的迅速发展,每个国家的商品出口也出现了很大程度上的竞争,因此在对出口商品的税率征收上,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方法,比如说对出口商品退还国内已征税务或是出口商品零税率进入国际市场中。为了使出口退税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很多国家都采用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税方式,这样不仅方便了商品出口,而且还能够大大提升本国的商品或劳务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2.3 “营改增”的历史沿革
2.3.1 “营改增”的起源
由于增值税其自身的巨大优势,我国于 1979 年下半年引进这种税收方式并且开始在大部分机器和机械企业进行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四年后,由于其显着的优势特点,我国于 1983 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的使用。1984 年此种税收方式正式的成为我国的税务征收税种,但是由于当时特殊的改革开放时代背景,其征收范围还仅仅是局限于少数的行业和产品。
增值税这种税收的方式于 1994 年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共同颁布形成了两税并行且互不相交的流转税体制,两税体制配合 90 年代初期我国的经济体制不但促进了我国的财政收入,而且最大化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随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服务行业的发展显得尤为迅速,这样一来,生产型的增值税弊端显得越发严重,大大的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从此增值税进入了茫茫的改革阶段,这说明再好的东西如果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也终将会进入改革的地步。所以当增值税进入改革的同时,与之相互配合使用的多种条款也相继出台。
增值税给我国带来了很大利益,在我国的税制发展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但是与此同时,第三产业仍然是使用营业税制,大家都知道一山容不得二虎,这样一来两税并存的局面导致我国的税收政策进入了僵局,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税收的重复性征收问题,我国于 2010 年在上海出台了《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这一政策,在这一政策中明确指出在交通运输行业、邮电通信等行业中使用差额征税法。尽管在当时并没有解决太多实质性的问题,但是这对于两年后上海颁布的“营改增”政策埋下了深深的伏笔。
2.3.2 “营改增”的进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改革的脚步也是永不间断。为了不断完善税制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解决税收重复性征收问题成为税制改革的目标。国务院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决定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同时又于 2012 年初率先在上海市交运行业和现代部分服务行业进行开展。“营改增”这一政策可以说是我国财政改革的标志性事件。
伴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不断进行,“营改增”试点地区不断扩大,试点由之前上海市一个地点迅速扩大到 8 个省。2013 年“营改增”试点迅速的扩大到全国,不单单是交运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又扩增了广播影视作品制作等行业。为全面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我国将尽全力在“十二五”期间全面的完成“营改增”方面的改革。
2016 年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 2016 年 5 月1 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6 年 3 月 1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增改增试点方案,明确我国营改增工作全面覆盖。